【2023101001】利用分仓软件进行非法交易属非法经营期货行为
文/俞琳 查义琳
【案情简介】
陈某系坐拥125.9万粉丝的“网络大V”。自2019年10月至案发,陈某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C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先后代理“上证50ETF”“上证ETF期权”“上证50ETF-VIP”期权交易平台,在未获得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招揽以及通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徐某某、杨某(均已判决)等多名“网络大V”,以微博广告、直播、公众号推广等方式,招揽客户至上述平台注册入金并进行期权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营利。
经审计,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陈某代理的上证50ETF期权平台充值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涉及的充值用户700余人。
2021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陈某等人提起公诉。2022年3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万元。
【检察履职】
理清作案手法,准确案件定性。检察机关通过对本案证据梳理后查明,涉案“上证50ETF”“上证ETF期权”“上证50ETF-VIP”均系擅自开发的期权交易平台。上述平台利用分仓软件系统将私自设立的子账户接入在证券市场正规开设的母账户,规避期权交易对客户的要求,吸引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注册并入金至其指定的账户后,收取“佣金”及“交易费用”。陈某等人利用其代理的上述分仓软件,实施了揽客、在软件上开户、通过软件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下单以及资金结算等系列行为,形成了以分仓软件为核心的期权交易场景。据此,检察机关认定,陈某等人的行为本质上系非法设立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组织证券期权交易,属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加强行刑衔接,提升案件质效。作为行政犯,本案涉及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认定。为保持行政法规与刑法认定的一致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上海证监局的沟通联系,就涉案期货业务的行政认定、行刑衔接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做实行政前置的认定。同时,针对陈某等人违规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此类非法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进行研判与打击。
引导补充侦查,深挖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发现,陈某除自身非法代理期权平台外,还发展了数个具有百万级粉丝的微博博主徐某某、杨某等人作为下级代理,以博文、直播等方式推广上述非法期货平台,利用影响力蛊惑粉丝入金交易,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求侦查机关进行全面调查,并依法追诉徐某某、杨某。同时,为有效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捕后诉前”的时间,解决技术鉴定、数据恢复、异地取证等耗时较长的取证行为。通过与侦查机关保持持续、良性的沟通,对查证的新证据及时反馈、动态分析,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往纵深进行,建立起以电子数据、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
积极能动履职,参与社会治理。陈某及被追诉的徐某某、杨某等人均系具有百万粉丝的“网络大V”,其利用自身影响力,在自媒体平台上长期发布非法金融广告,招揽粉丝入金交易,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走访金融局、证监局,及时将相关线索进行反馈,并利用党建联建机制,共同构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将案件中反映出自媒体博主长期发布非法金融广告的线索,及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就对此类非法发布金融广告行为的研判与打击建立起日常沟通联席机制。
【典型意义】
浦东身处国际金融中心,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前线。上证50ETF期权于201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首只场内期权品种。随着国内期权市场快速发展,涉期权犯罪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夸大投资收益,规避投资市场准入限制,吸引不具备投资资质、投资经验的人员进入期权交易市场,很多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层层抽丝剥茧,准确认定陈某等人未经证监会等机构批准、未获得期权期货经营资质、通过分仓软件进行事实上的期货经营行为的行为性质,对此类新类型案件进行精准打击,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有力打击了此类涉期权的新型金融犯罪。
针对系列涉案人员均为“网络大V”、自媒体从业人员,社会影响大、网络关注度高的特点,检察机关在以案释法之余,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及侦查机关、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人员进行听庭评议,通过公开庭审的方式,向行政机关、监督人员展示检察机关的论证逻辑与定罪思路,促进各方达成对此类案件的一致认识,并提高案件办理的公信力与社会影响力。
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参与治理自媒体乱象,助力网络“清朗”专项行动,在该案办理中充分发挥诉源治理、科学能动司法的理念,力求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通过将本案犯罪模式拍摄成“小剧场”,并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发布,提醒老百姓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告诫自媒体从业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为落实网络“清朗”行动提供高质量的检察产品,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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