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206】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构成非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文/郭树合 李丰丽
【基本案情】
2019年,山东省潍坊某热力公司委托某特种设备检测公司对某建设公司施工的集中供热管网三标段管道焊接质量进行检测。翟某作为该项目检测员,没有进行实际检测便提供了虚假的检测报告,翟某个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2020年11月,该热力管网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在雨污分流工程施工时发现管道焊接口处断裂。该热力公司重新聘请另一家检测机构,对该工程管道焊接点进行抽样检测,结果全部不合格,于是对部分路段工程进行重新施工,花费280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7月13日,潍坊市寒亭区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禁止翟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检察履职】
察微析疑,准确把握追诉标准。公安机关以部分工程路段重新施工花费的280万余元费用认定为翟某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此作为立案追诉标准向寒亭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管道焊接质量出现问题的直接原因是某建设公司的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某建设公司是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主体和第一赔偿责任人,让翟某一人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立案追诉。承办检察官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整办案思路,以非法所得数额作为立案追诉标准。最终查实翟某收取了15万余元的检测费,已超过10万元的追诉标准,翟某未实际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所获收益应当认定为非法所得,应当以此对翟某提起公诉。
追赃挽损,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将退赃情节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从法律规定、犯罪构成、情理等方面跟翟某讲清是否真诚认罪悔罪以及从宽幅度的重要前提。翟某主动将15万余元的非法获利退还给被害单位。另外,该案的成功起诉、判决,证实了某特种设备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这一事实,为后期热力公司民事起诉建设公司支付修复费用提供了有利的证据支持。
异地协作,推动行业规范治理。通过禁止令、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向发证机关送达判决书等形式规范行业治理。针对特种设备检测这种行业的特殊性,检察官在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附加了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建议。
针对某特种设备检测公司位于泰安市某区,该公司存在检测人员空挂证、公司对检测报告不进行实际审查、检测人员不检测就出具报告等问题,在征求泰安市某区检察院同意的情况下,首次跨市向该区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其规范辖区内检测机构建立无损检测人员职业档案,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留存检测人员签字样式,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并拟将翟某拉入失信人名单。
该案判决生效后,寒亭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将判决书送达翟某持有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发证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典型意义】
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标准,高质效办理案件。承办检察官认真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吃透案情,准确分析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时与公安机关及被害单位进行沟通,引导公安机关调整办案思路,制作详细可行的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避免侦查过程中的疏漏和偏差,大大提升了侦查质量,保证了案件顺利起诉。
追赃挽损与办案同步,营造良好企业司法环境。办案中充分释法说理,推进认罪认罚和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将服务企业发展融入办案中,切实为企业解难排忧,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检视行业监管漏洞,助推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注重做好社会治理“后半篇文章”,准确研判办案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异地协作,内外联动,合力推进,督促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抓好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切实推动特种设备行业监管漏洞问题治理,确保诉源治理取得实效。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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