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609】打击危险作业犯罪行为 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文/蒋长顺 李敬昌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5日晚,赵某伙同王某甲、但某、何某、王某乙、魏某、聂某、许某潜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云盖寺绿松石矿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及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资质,且明知云盖寺绿松石矿洞内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赵某等8人仍然冒着风险从云盖寺绿松石矿“拐枣树”洞口进入矿洞内非法开采绿松石。当晚23时许,他们被云盖寺绿松石矿山公园稽查队查获,当场查获价值约2万元的绿松石原矿石7925克。
2022年6月29日,经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赵某等8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检察履职】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准确定性。该案于2022年1月21日由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逮捕。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慎审查案卷,认真分析本案的事实证据情况,认为8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非法采矿,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非法采矿罪;8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绿松石矿区进行非法作业,构成危险作业罪。因为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自然人也可构成该罪,并不限定工厂、矿山、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
深入案发地查看走访,依法作出批捕决定。案件准确定性后,为审慎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承办检察官深入案发地调查了解,走访当地群众,询问矿区工作人员安全监管情况,了解到郧阳区鲍峡镇云盖寺绿松石矿系老、旧、危矿区,因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严重和地质滑坡安全隐患被当地政府关停,当地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该矿山进行整治,但多年来私挖乱采现象一直屡禁不止,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并因此发生多起矿山事故。为遏制这一现象发生,严厉打击危险作业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法律打击震慑作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对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依案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3月7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坚持惩罚与教育并重,对8名犯罪嫌疑人耐心释法说理,8名犯罪嫌疑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结合案件情况,检察机关提出对赵某、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其他6名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合力多方协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一是宣传积极跟进。为营造舆论声势和宣传效果,检察机关对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后,联合区自然资源局和应急管理局在重点乡镇进行法治宣传,对私挖乱采、危险作业现象形成威慑。二是制发检察建议。对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进行了一次大检查、大整治,并结合案件暴露出的行业监管漏洞,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从源头上预防整治,坚决遏制安全事故高发的态势。
【典型意义】
办案必须始终坚持以依法为根本遵循。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新增的目的在于打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产生较大安全隐患。这种安全隐患一旦转化为安全生产事故,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危险作业罪不要求实际发生安全生产作业事故,只要具备现实危险,因此系危险犯。其罪名的核心在于预防,防患于未然,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实现减少事故隐患。因此,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把握立法本意是办好案件的关键。针对本案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意见分歧,承办检察官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厘清本质,准确定性,依法审慎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办案必须注重服务服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检察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也必须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本案中8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如果不严厉打击,其他群众会因为利益驱动,冒险进入废弃矿洞进行非法危险作业,对区域安全生产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检察机关从服务区委工作大局、更好推进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从严从快办理,对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为区域法治担当。
办案必须注重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司法办案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更要注重能动践行司法理念,提高办案质效,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对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促进其自愿认罪认罚。为有效遏制私挖乱采、危险作业势头,检察机关注重能动履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制发检察建议,做到治罪与治理并重。该案的批捕起诉,起到了“打击一件、治理一片”的效果。该案的办理有效遏制了私挖乱采现象,全区矿山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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