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108】“少捕慎诉慎押”在涉“两卡”犯罪中的适用
文/张广超 李俊明
目前,涉银行卡类“两卡”犯罪形势依旧严峻,类型日趋多样化。在深入开展“断卡行动”,坚持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把握政策尺度,依法依规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要在准确定性行为的基础上,本着教育挽救为主、惩办打击为辅的方针,依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均系重庆某职业院校学生,二人因经济拮据,为赚取生活费将本人银行卡通过中介交由上游犯罪团伙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并实施人脸识别等帮助行为。经查明,刘某提供银行卡6张,转出金额90余万元;周某提供银行卡4张,转出金额80余万元。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共向卡内转入71万余元。二人未实际获得非法利益。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对二人适用酌定不起诉。
【检察履职】
正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定性准确。目前,信息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依旧明显,且不同犯罪的交叉、竞合关系日趋复杂。因此,在办理有关犯罪案件时必须遵循主客观统一原则,保证法律适用和案件定性准确。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周某、刘某不仅提供了银行卡,还实施了刷脸验证行为。而刷脸验证行为与代为线下取款等传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手段行为在行为方式、后果上具有实质相当性,都是完成资金转移的必要环节,因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能完整评价二人的行为。根据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对周某、刘某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厘清地位作用,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多为团伙作案,因此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和层级地位是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的关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和《纪要》均指出,要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结合认罪悔罪表现,宽严并用。一方面,严惩电诈集团主犯、职业“卡商”、行业“内鬼”等主要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以教育挽救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检察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二人所起作用和地位进行了审查。第一,刘某、周某只是单纯提供了本人银行卡且数量不大,并未参与实行行为。二人虽然实施了刷脸行为,但是在威胁之下实施的,刷脸虽然客观上促成了犯罪目的的达成,但其仍属帮助行为。因此,从所起作用上看,二人不属于主犯。第二,从主观上看,二人的目的是牟取少量非法利益而非长期从事犯罪,同时也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轻微,不宜认定为主犯。第三,二人虽然参与了犯罪,但并未实际获取非法利益,明显不符合主犯的特征。综上,周某、刘某本质上系受上游犯罪团伙邀约后有偿提供银行卡并受安排转账,对资金控制权极弱,没有实际获利,处于犯罪团伙的最低层级,认定为从犯完全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注重社会效果,严把起诉条件。要实现慎诉,就必须从严把握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也就是要在权衡各项价值的基础上对提起公诉的条件进行实质解释。本案中,周某、刘某提供银行卡的数量和流水金额均已超过起诉标准,案件在形式上完全符合起诉条件。但是,除了法定的起诉标准外,社会效果等因素也应得到重视。
检察机关经慎重权衡,认为基于以下原因,对刘某和周某不起诉更有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首先,适用不起诉能够产生更好的教育改造效果。刘某与周某所涉犯罪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入狱服刑反而有可能造成“交叉感染”。其次,对二人适用不起诉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也不会削弱对有关犯罪的打击力度。《意见》和《纪要》均体现了“区分主从、严惩首恶、宽以济严”的精神,提出针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特殊群体应当考虑从轻处罚,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合以上因素并经严格审批,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
坚持全程履职,参与社会溯源治理。不起诉不是办案的终点,通过不起诉帮助犯罪嫌疑人尽快放下包袱,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才是目的。为实现不起诉效果的最优化,检察机关开展了各方面工作。第一,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法说理和签署具结书,使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与危害,促使其真诚悔过并杜绝再犯可能。第二,本案反映出网络犯罪团伙向校园渗透的趋势,尤其是利用毕业生找工作、实习生找兼职的机会引诱学生犯罪,因此防止类案发生的关键还在校园教育。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向区教委发出检察建议,加强检校合作,深入开展高校反诈断卡宣传,由教育部门及时将校园周边、校园内非法组织收购“两卡”等违法线索反馈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惩治工作,落实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另一方面,联合网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强网络治理,净化网络环境。第三,考虑到刘某尚未毕业,为避免涉嫌犯罪影响其完成学业,检察机关协调沟通其就读学校,对刘某保留学籍不作开除处理,将涉嫌犯罪对二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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