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103】掉包商品索退款骗的是“支付宝”
文/朱天慧
案情:冯某从淘宝A店购买黄金手链一条,价值6000余元,注明收货人为江某;又从淘宝B店购买黄金饰品三件共3万余元,注明收货人为李某。几天后,快递员将收件人为江某的黄金手链派送给冯某,冯某假装验货,用事先准备好的假黄金首饰进行掉包,然后以样式克数与订单不符为由拒收,要求退货。同日,快递员将收件人为李某的黄金首饰派送给冯某,冯某采取同样方式将真首饰掉包,然后拒收退货。两个商家发现退回的黄金首饰为假货,于是报案。案发时,冯某已得到第一笔交易的支付宝退款6000余元。
关于冯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构成盗窃罪。冯某的掉包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规定。收件时,其采用的是拒收形式而非签收后退货形式,拒收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一直在卖家手中,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并未完成。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构成诈骗罪。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被骗者不是商家,而是支付宝,支付宝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货款。网购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行为人需要先支付货款,卖家才会发货,只不过该货款被暂时保存在支付宝,买家在收到货物点击确认收货后,货款即转入卖家账户。支付宝基于合约预设同意的处分权限,在他人输入口令的情况下,基于假定的处分意识,实现财物占有转移的处分行为。因此,本案实际被骗者是支付宝。
其次,冯某非法占有财物的关键行为不是掉包,而是掉包后的骗取,看似盗窃,实为诈骗。从客观行为上看,行为人并不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来取得对真首饰的控制和占有,因为真首饰本来就是快递员派送给行为人的,行为人无须采取任何违法手段就能实现对真首饰的占有。因此,其所采取的“掉包”方式实际是利用淘宝的退货退款交易规则,称拒收的是“假货”,对支付宝进行蒙骗,使支付宝平台信以为真,将本应支付给卖家的货款退还给行为人,由此实现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再次,定性为诈骗能更全面、完整的评价冯某的行为。冯某的犯罪行为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向支付宝平台支付货款,收货时掉包;第二步是拒收商品退回卖家,并要求退款。从整体上看,如果没有第二步的退款行为,第一步即便将商品掉包,冯某也无法完成对商品的占有。冯某行为的实质是用假首饰掉包要求退款的诈骗行为,只有支付宝平台操作退款,冯某才能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犯罪既遂。如果定性为盗窃,那么掉包便是既遂,可掉包后退款前冯某并没有获得不法利益,也无法评价后续的退款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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