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期】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武,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帮林,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夏永发,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蔡碧刚,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史勇,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蒙角发,男,布依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凯,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世伟,男,汉族,1959年8月25日出生,农民。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先后与被告人蔡碧刚、史勇等人共同出资,由宋帮林联系上家,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购买毒品“麻古”(主要成分系甲基苯丙胺),由蔡碧刚、史勇、蒙角发等人运输至浙江省余姚市,交给杨武、夏永发进行贩卖。其中,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出资贩卖“麻古”4次,共计约18360克;蔡碧刚贩卖、运输“麻古”3次(1次受雇运输、2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6200克;史勇贩卖、运输“麻古”2次(1次受雇运输、1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2420克;蒙角发受雇运输“麻古”1次,约3780克。2010年2月22日,公安人员根据夏永发的指认从余姚市蔡碧刚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370.5克。
2010年1、2月间,被告人宋凯在余姚市先后2次从被告人杨武、夏永发处购得“麻古”共计约675.8克后进行贩卖。同年3月1日,公安人员在余姚市宋凯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51.8克、海洛因25.588克。
2010年1月,被告人陈世伟明知被告人宋凯从事贩毒活动,仍介绍宋凯向他人贩卖“麻古”约4.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宋凯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陈世伟为他人贩卖毒品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碧刚、史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角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武、宋帮林、夏永发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夏永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蔡碧刚、史勇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蒙角发运输毒品、宋凯贩卖毒品数量大,陈世伟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永发、蔡碧刚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史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蒙角发、宋凯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陈世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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