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期】黎锦华等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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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期】黎锦华等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锦华,男,壮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无业。1983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俭耳,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无业。2007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15日被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邓德华,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无业。1981年9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熊建设,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无业。1986年8月因犯盗窃武器装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刘华,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无业。
  2009年6月1日,被告人刘华、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租乘汽车从湖北省石首市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准备向被告人黎锦华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牟利。次日中午,刘华、赵俭耳先后2次以每块10万元的价格向黎锦华购得海洛因共4块,刘华等四人每人分购1块。赵俭耳另以3万元的价格向黎锦华购得散装海洛因l00克。同月3日凌晨,刘华等四人携带所购海洛因乘汽车返回湖北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四人处查获海洛因共计l487.4克。当日,公安人员在刘华的协助下将黎锦华抓获。
  2008年7月至l0月,被告人刘华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283克。2008年间,被告人熊建设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
  2006年6月4日及8月10日,被告人邓德华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抢劫2次,共劫得5200元现金和价值1.5万余元的财物。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锦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刘华、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刘华、熊建设还曾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德华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黎锦华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赵俭耳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邓德华贩卖毒品数量大,还犯有抢劫罪,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熊建设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刘华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黎锦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黎锦华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刘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