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03期】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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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03期】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

  【争议焦点】
  被告人在盗窃枪支弹药后用该枪支进行抢劫犯罪活动,应分别以盗窃枪支罪和抢夺枪支罪定罪,还是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定罪?
  【案例要旨】
  选择性罪名是相对单一罪名而言,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就是其中的一个选择性罪名。在选择性罪名分解使用时,可以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具体的罪名。对于被告人在盗窃枪支弹药后用该枪支进行抢劫犯罪活动的,由于被告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被一个选择性罪名所涵盖,结合案情,应以一个选择性罪名来定罪,即“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而不是分别以盗窃枪支罪和抢夺枪支罪来定罪。
  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
  被告人:祖贵均,男,24岁,云南省人,农民。1995年6月9日被逮捕,捕前系河北省武安市贺庄煤矿临时工。
  被告人:向书成,男,22岁,云南省人,农民。1995年6月15日被逮捕。捕前系河北省武安市贺庄煤矿临时工。
  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枪支、抢夺枪支和盗窃、抢劫案,由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潜入云南省江川县伏家营财政所,盗窃现金20余元,后又翻墙进入伏家营派出所,撬门入室,盗窃“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6发,现金200余元和匕首、身份证等物。
  1995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和同案人罗志强(已判刑)流窜到河北省武安市下白石派出所,翻墙入院,拨门入室,盗窃现金10元,又潜入该所佘润田的办公室,盗窃警服1套。发现有枪后,3人合谋抢枪。由向书成在屋外望风,祖贵均持砖伙同罗志强返回屋内。祖贵均持砖猛击熟睡中的佘润田头部,致其轻伤昏迷,罗志强用被子将佘润田蒙住,抢走“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10发。
  1995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祖贵均携带盗窃的“五四”式手枪1支,伙同被告人向书成和同案人郭文楷(已判刑),来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西白兔村申满红家,破门入院用砖朝屋里乱投,强行索要钱物。申满红呼减报警,祖贵均朝屋里打了一枪后,3人逃窜,抢劫未遂。
  1995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祖贵均、向书成来到河北省邯郸矿务局玉泉岭铁矿职工宿舍楼,撬门进入女工程海霞住室,被程发觉,祖贵均即用“五四”式手枪进行威胁,抢走石英钟、衣服等物。
  从1994年3月至1995年4月,被告人祖贵均还盗窃作案8起,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1.9万余元;被告人向书成伙同他人抢劫作案1起,抢劫现金60元,盗窃作案6起,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6000余元。
  破案后,追回“五四”式手枪1支、“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13发以及石英钟、衣服等物。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痕迹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和追缴的枪支、弹药及其他赃物证实。被告人的供述也与上述证据吻合。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祖贵均、向书在盗窃枪支1次,并用盗窃来的枪支进行抢劫犯罪活动,抢夺枪支1次,并在抢夺枪支过程中击伤公安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构成盗窃枪支罪、抢夺枪支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应当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判刑,直至判处死刑。祖贵均、向书成共同抢劫作案2次(其中1次未遂),向书成还伙同他人抢劫作案1次,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其中抢劫未遂的一次犯罪,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祖贵均盗窃作案8次,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1.9万余元;向书成盗窃作案6次,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6000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祖贵均、向书成合伙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进行抢劫犯罪,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从重处罚;且均为一人犯数罪,还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据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1日判决:
  被告人祖贵均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向书成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向书成不服,以“不是主犯,量刑过重”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被告人祖贵均、上诉人向书成犯盗窃罪、抢劫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是将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抢夺警察枪支、弹药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枪支罪和抢夺枪支罪,定性不准,应认定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上诉人向书成积极参与盗窃、抢夺手枪各一支、子弹多发,还参与抢劫和多次盗窃,且与本案被告人祖贵均系共同犯罪,均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其“不是主犯,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据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6日判决:
  对原审被告人祖贵均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上诉人向书成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了对祖贵均、向书成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