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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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3月14日

王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灭火器 一体履职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8家店铺,销售从他人处购买以及自己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在共同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负责假冒灭火器的进货、销售、财务等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装货发货等工作。其中,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销售金额33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开始参与销售,销售金额为311万余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租赁厂房,组织工人通过灌装滑石粉的方式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并销售,销售金额为1070万余元。经检验,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
  2022年1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陈某某二人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6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零五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陈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2月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2021年6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制售伪劣灭火器案件多发,遂建议公安机关加强类案研判分析。公安机关经初查发现购买伪劣灭火器的王某有重大犯罪嫌疑,遂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具体工作建议:一是对涉灭火器案件进行系统排查,实现该案与其他关联案件证据互认互用,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对涉案物流单据、生产人员证言等证据进行取证。三是针对未能现场查获王某等所生产灭火器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通过梳理买家信息,调取、扣押尚未打开快递包装的灭火器并进行检验,以确保涉案灭火器检验结果的客观有效性。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准确定性。经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涉案金额等因素,检察机关认定,该案王某、陈某某的行为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一重处,以处罚更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陈某某二人提起公诉。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王某等在电商平台开设8家店铺,后台销售数据达数十万余条,检察机关经审查梳理,将王某等用于退换货的正品灭火器金额以及已退单数据剔除,最终认定涉案金额。三是依法追诉漏犯。针对为王某等提供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追诉漏犯4人,目前该4人均已判刑。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本案中检测的灭火器系从下游买家手中提取,不能确定就是王某销售的产品;不能根据检测报告认定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灭火器快递外包装照片等证据,证实买家收到王某发送的快递后尚未开箱,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随即将快递整箱送至公安机关,完整的快递外包装证实了产品就是从王某店铺购买。针对辩护人对灭火器不属于不合格产品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检测机构具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检测资质,对所扣押的产品进行检测后发现多项指标不符合灭火器国家标准,结合在案证据证实灭火器中灌装的是滑石粉而非磷酸二氢铵,属于不合格产品。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一)从严惩治,守牢消防安全底线。灭火器是一种应用广泛的轻便消防器材,也是火灾发生后用于初期灭火的重要工具,对于减少火灾损失、控制火势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王某等人在所生产的伪劣灭火器中填充滑石粉,不但不具有灭火功能,反而存在粉尘爆炸的隐患。检察机关对制售假劣灭火器的犯罪行为从严惩治,追捕追诉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犯罪全链条打击,守牢消防安全的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一体履职,推动行业规范治理。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该案中发现,相关生产、销售活动涉及多个县区,遂将线索报送临沂市检察院。临沂市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份,推动从市级层面推动解决灭火器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隐患。相关单位采纳检察建议,部署开展灭火器专项督查检查和执法行动。针对销售行为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等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第三方平台组织对消防器材网络抽查,将监测结果和处罚情况录入信用公示系统,将不合格企业信息推送电商平台,推动了灭火器行业的规范治理、系统治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149家市场流通主体、120家电商销售户进行拉网摸排,召回问题灭火器1200具。
  (三)联合宣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灭火器是一次性产品,一般只有遇到火灾、火情才会使用。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灭火器真伪。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管、消防、公安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国际消防日、科技活动周等时间节点开展宣传活动15次,通过设立宣传服务站、咨询台,开展消防产品实物展示、真假消防产品鉴别及消防产品功能演示等活动,提高消费者对消防产品的识别判断能力。

郝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润滑油 消费者权益保护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郝某甲伙同辜某某雇佣张某某等四人在其经营的河南A润滑油公司厂房中,明知其未经长城、美孚、东方红、壳牌、统一等品牌授权或委托加工,通过自行调配并灌装的方式生产品牌润滑油并对外销售。同时郝某甲接受郝某乙委托,通过自行调配并灌装的方式生产郝某乙注册的“石虎”牌润滑油。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郝某甲生产的柴油机油、汽油机油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经河南科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10月13日,郝某甲向郝某乙销售假冒品牌及“石虎”牌伪劣润滑油共计627万余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郝某甲向段某、赵某某等15名客户销售假冒品牌伪劣润滑油共计91万余元。
  2022年3月18日、6月14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郝某甲、辜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6月30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郝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同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辜某某等5人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郝某甲等6人均提出上诉。同年9月30日、12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二审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2021年10月13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郝某甲、辜某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侦查。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犯罪嫌疑人郝某甲辩解其主观上没有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的犯罪故意,及已售出的润滑油无法鉴定是否合格,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等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从三个方面重点取证:一是查明郝某甲是否有品牌方授权及造假窝点的生产规模、厂房条件,并查清制作润滑油的原料来源以及调制润滑油的配方比例。二是查找下级经销商,提取经销商从郝某甲处购买的润滑油并进行质量检验。三是对郝某甲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的金额进行审计。
  审查起诉阶段。一是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针对郝某甲妻子辜某某拒不承认其参与伪劣润滑油的生产、销售行为,要求公安机关调取郝某甲工厂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辜某某与快递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辜某某主观明知生产的润滑油系伪劣产品,仍按照郝某甲的安排予以生产,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张某某等在工厂负责灌装、打包、寄递的工人涉案犯罪数额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会同公安机关调取了物流运输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经审计准确认定张某某等工人的犯罪数额;补充调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张某某等工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郝某甲辩称,其已经售出的部分润滑油系合格产品,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公诉人答辩指出,公诉机关依据记载客户信息的账本,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物流发货信息,客户的证言,工人对润滑油调制原料和比例的供述等证据,并结合对郝某甲微信、支付宝流水审计结论,以及查扣的润滑油系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其售出的润滑油应全部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辩称,其主观不明知生产的润滑油是不合格产品。公诉人答辩指出,该厂厂房环境简陋,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相关监管部门从未对其生产的润滑油进行过质量检验;生产的润滑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对生产的违法性具有一定认知,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典型意义】
  (一)立足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润滑油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化工产品,使用伪劣润滑油产品不但起不到润滑机器的效果,还有可能导致发动机损坏甚至引发爆炸。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犯罪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润滑油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二)注重诉源治理,依法能动履职,提升综合治理水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对物流园区仓库、民房检查不到位,物流企业落实寄递安全“三个百分百”要求不严格等情况。针对以上问题,检察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物流企业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等。收到检察建议后,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物流园区仓库、民房专项检查,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物流公司、快递点进行检查,查出并整改问题10余个。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推动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加强监管力度,推动解决刑事案件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社会治理问题,为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贡献检察力量。

郑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销售伪劣产品 电缆 反向移送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被告人郑某某从河北省宁晋县厂家定制标有“Y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字样的伪劣电缆,并自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以不合格电缆冒充合格电缆向浙江省杭州市各大五金市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55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3月起,以牟利为目的,明知郑某某处的电缆系不合格产品,仍购入并加价销售,销售金额1200余万元。被告人潘某某自2019年3月起,以牟利为目的,明知郑某某处的电缆系不合格产品,仍与郑某某合作,帮助郑某某销售,销售金额598余万元。
  赵某某、张某某等11人帮助郑某某销售伪劣电缆,销售金额170万至3900余万元不等。另通过对郑某某所使用的销售软件数据分析,公安机关查处杭州各大市场内的经销商31家共计51人,销售金额5万元至1200余万元不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郑某某的仓库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伪劣电缆,价值500余万元。
  2021年3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郑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12月29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等13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郑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2022年12月26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赵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部分被告人被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郑某某等3人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案发后,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重要作用,厘清取证思路和侦查方向,提出以下取证建议:一是对大量涉案电缆线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同时注意规范扣押程序。二是及时提取和固定电子销售数据,并结合检测结果筛选出郑某某等人实际销售伪劣产品的数额,同时注意提取数据的完整性。三是对涉案人员的手机进行数据提取,尤其需要固定涉案人员相互之间在买卖电缆线时提及明显代表低档次电缆字样的聊天记录,以证明涉案人员对于不合格产品的主观明知。四是深挖线索,一方面向上找准供货渠道,从根源打击伪劣电缆的生产商;另一方面向下摸清销售渠道,堵截销售终端,全力消除伪劣电缆线造成的现实危害。
  审查起诉阶段。本案涉及销售伪劣产品上下游犯罪,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办案难度很大,上城区检察院及时向杭州市检察院报告,两级院联合审查证据,并制定分层处理方案,对于地位作用显著、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嫌疑人报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余犯罪嫌疑人则由上城区检察院继续审查;同时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地位作用低、涉案金额小、自愿退赃且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行刑衔接和社会治理工作,一是做好反向移送。向被不起诉人员所在的行业监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完善刑事、行政处罚衔接工作,避免不诉了之,落实处罚到人。二是实地走访杭州市各大五金市场,听取行业协会意见,从个案出发探索行业风险化解和防范措施,针对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监督方式、监督质效等方面,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推动该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摸排,部署开展电线电缆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压实市场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三是会同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共同出台协同治理相关工作机制,推动全方位加强对专业市场的日常监管和立体化司法保护,强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的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机制,致力打造法治营商环境。
  法庭审理阶段。法庭上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辩护意见集中在犯罪数额的认定,包括电缆检测标准和软件数据真实性问题。对此,检察机关根据全案证据,特别是自行补充侦查获取的证据厘清事实,有效应对。一是针对检测标准问题,检察机关走访了浙江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明确电缆检测标准,有针对性地回应律师提出的标准问题。二是针对软件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检察机关走访该软件的销售公司,了解软件的使用规则,明确本案中软件操作日志中显示的内容所表明的意思,以此确认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等夯实证据、厘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犯罪,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会同公安机关摸排查清电缆流向,尤其关注是否有流入亚运建设工程和其他民生保障工程,及时追回问题电线电缆,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宽严相济分层处理,把握打击重点。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做到分类处理,突出打击重点。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的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对于从犯、认罪认罚以及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对于已经执行逮捕的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4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层级、作用、地位的不同,对地位作用突出、涉案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追诉,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主动退赃退赔的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业规范。电线电缆是用于电力传输的重要材料,直接关系到施工质量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在查办刑事案件的同时,重视深挖案件背后行业毒瘤顽疾,践行检察监督职能,彰显检察担当。针对电线电缆行业的治理漏洞向相关部门制发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电线电缆行业专项治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协同治理相关工作机制,强化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机制,为营造法治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马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销售伪劣产品 过期食品 行刑衔接 法治宣传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甲、胡某某、刘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前往广东省汕头市以低价购买过期或临期猪肚、猪耳等猪副产品,运至被告人马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租用的冷库,后各自在微信群、朋友圈进行售卖,销售往来钱款及账目由马某某负责,再由其发至四人所在的微信群核对。同年3月,马某某通过王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向安徽省明光市王某丙(另案处理)销售过期猪肚和猪耳,销售金额58万元;向河北省石家庄市董某某销售过期猪肚,销售金额6.3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猪肚1055箱、超过保质期猪耳120箱、散装猪肚若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上述猪肚及猪耳均超过保质期。
  2022年6月9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25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2021年4月2日,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丙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涉案过期食品是通过微信联系购买。办案人员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其进货渠道,并调阅梳理公安机关提取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大量电子数据。从聊天记录确认上游人员的主观明知,从交易记录证实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从而认定上游人员涉嫌犯罪。遂依法制作继续侦查提纲,详细列明继续侦查方向及内容,建议公安机关追查供货渠道、运输环节,循线深挖犯罪链条,依法追诉包括马某某在内的上游犯罪嫌疑人5人。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马某某关于其与王某甲等人购进的猪副产品有部分是临期产品的辩解,检察机关一方面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相关微信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以及查获现场的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另一方面就涉案食品专业问题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冷冻食品领域专业人士咨询,区分过期食品和临期食品,并精准认定销售金额,体现了过罚相当。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马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态度反复、供述不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多次释法说理、加强政策宣传。庭审中,公诉人详细出示证据,依法进行质证,充分揭露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对辩护人提出的检验鉴定申请、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针对性答辩。最终,被告人马某某当庭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法院判决全部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一)严惩销售过期食品犯罪,守护百姓“舌尖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过期食品特别是过期肉类食品容易产生致病菌或其他有害物质,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可能会引起胃肠道疾病或者肝肾功能衰竭等危害。本案中马某某等人销售的猪副产品已过期半年之久,不仅缺乏营养价值,还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治销售过期食品犯罪,切实维护百姓健康和权益。
  (二)加强检警协作配合,摧毁跨区“利益链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购销环节关联紧密。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明确补充侦查提纲,就案件定性、作用地位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建议下补充调取了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以及现场检查、扣押等视频资料,强化固定证据,精准认定销售金额。同时对过期食品的上游供货渠道、中间冷链运输环节、下游销售网络全面取证,追根溯源、深挖犯罪,最终摧毁销售“链条”,关联犯罪得到有效打击。
  (三)有力促进行刑衔接,筑牢食品“安全屏障”。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用,在办案中促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以“我管”促“都管”。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召开座谈会,充分研讨食品类犯罪案件预防和打击举措,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专项治理活动,特别要加大对冷冻食品市场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2022年下半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8次,排查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件,经侦查,公安机关已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43件49人,行刑衔接质效大幅提升。
  (四)积极拓宽普法宣传渠道,借力做好“以案释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全力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庭审中,公诉人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当庭真诚悔罪;庭审外,检察机关以该案为题材制作“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短视频,并通过检察公众号、政府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示消费风险,多维度、多举措展现检察机关依法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安全”的坚定决心和能动作为。

刘某、夏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 全链条打击 能动履职
  【基本案情】
  2020年,刘某通过网络发布广告,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刘某明知夏某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用于生产、销售减肥食品,仍向其出售并告知夏某某等人添加比例及销售注意事项。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刘某销售给夏某某等人西布曲明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夏某某从刘某处购进西布曲明,在食品中添加,制成减肥胶囊、减肥巧克力后对外销售。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夏某某利用微信等网络形式发展下线曹某等人,面向全国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8万余元。曹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8000余元。2021年3月2日,曹某卖给李某某的减肥巧克力被其女徐某某误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鉴定,徐某某符合西布曲明中毒致心力衰竭及呼吸衰竭死亡。
  2021年7月15日、7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夏某某提起公诉,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曹某等人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3日、11月25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九十八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曹某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2021年3月8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接李某某报案后立案侦查,同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就网络销售犯罪存在单线联系、证据固定、涉案物品扣押、损害结果与销售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等提出以下意见建议:一是从原料提供者、减肥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三个方向取证。从上下游两个方向确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商品的关联性,证明利用网络销售的商品与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同一性。二是对销售行为、交易记录有关的微信、支付宝记录进行针对性地录屏和截屏,固定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证据。三是规范扣押涉案减肥食品并及时送检,查明是否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四是及时调取就诊记录,广泛寻找证人,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法医学检验等侦查活动,查明女童死亡结果与食用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围绕被告人提出的主观上不明知等辩解,查明以下犯罪事实:一是重点梳理曹某与夏某某、曹某与购买者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曹某明知从夏某某处购买的是无生产资质、来历证明、商标的产品。二是销售价格无明确标价,随意定价且价格很低。三是夏某某告诉曹某减肥食品中添加一些物质,老人、小孩不能食用,有心脏病的人群要慎用。四是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支付明细,结合证人证言、书证等和被告人辩解,准确认定销售数额。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刘某销售西布曲明属于销售非食品原料,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人答辩指出,刘某明知夏某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系用于生产减肥食品,仍向其销售西布曲明,并且告知其在生产减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的剂量,以及销售时的注意事项,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应从一重处,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守护百姓生命健康安全。在网络销售食品逐渐深入百姓生活后,大量无正规生产厂家、无许可证编码、无产品标志的食品也进入到市场中,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2012年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刘某、夏某某等人在生产食品过程中罔顾百姓生命健康安全非法添加此类物质,并销售至全国多个省市地区,已有多名购买者出现不良反应,甚至造成一人死亡。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认定罪名及数额,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 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西布曲明原料提供者、含西布曲明减肥食品生产者、代加工者、各级销售者进行全链条取证,有效打击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检察机关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支付明细以及物流信息等,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数额。对禁用原料的提供者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网络营销秩序。
  (三)能动履职强化行政监管,增强检察监督实效。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和本地实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于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和被宣告禁止令的人员,设立禁入人员“黑名单”,并在市场准入许可中进行筛查,加强准入监管。同时检察机关还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危害后果,提升社会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巩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关键词】
  销售伪劣种子 行刑衔接 生产损失计算 司法救助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5月,巩某某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经营的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农资经营部、济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市、菏泽市、聊城市等地的75名农户销售玉米种子,销售金额共计57517元。涉案种子包装标称为“气死风”,但经农业部门审定的玉米种子品种中并无该品种。后农户在种植该玉米种子时发现出苗率低,部分农户进行了玉米补种、混种,但依然导致减产。经查,巩某某曾两次因违反规定销售种子被行政处罚。
  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涉案玉米种子与农业农村部已知品种DNA指纹数据库某一品种玉米种子极近似或相同。涉案玉米种子标签标注发芽率95%以上、纯度96%以上,但经河南依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涉案种子发芽率为65%,纯度为92.1%,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标准要求,也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该玉米种子系假种子和劣种子。经山东省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巨野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田间鉴定、山东燕弘测绘有限公司进行面积测绘、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2020年秋季玉米收购均价,最终认定巩某某对外销售的玉米种子导致耿某某等75名农户种植的975余亩玉米减产,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38万余元。
  2021年10月8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巩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5月6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巩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巩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9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原审认定巩某某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正确,量刑并无不当。鉴于二审审理期间,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退赔农户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建议行政机关移送。2020年7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巩某某销售伪劣玉米种子线索,建议历城区农业农村局将线索移送给具有行政案件处罚决定权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检察机关认为巩某某已涉嫌犯罪,遂建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查明伪劣种子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有利于案件准确定性,实现罚当其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围绕损失计算问题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建议公安机关重新调取受害农户关于近三年正常种植玉米产量及种植伪劣玉米种子导致减产损失额及种植亩数的证言。二是对土地和受害农户按地区进行分类,未进行田间鉴定及测绘的土地参照同区域已进行田间鉴定的减产比率和测绘的数据,并结合农户证言,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准确认定减产亩数及减产数量。三是从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取证据,确定2020年度玉米市场平均价格。通过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认定巩某某销售的玉米种子导致减产,其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与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阶段。在一审庭审中,巩某某否认自己销售了涉案玉米种子,并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提出异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受害农户及销售人员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物流明细、标有巩某某联系电话的种子包装袋等证据,证实巩某某通过门店、邮寄等方式销售该玉米种子的事实。针对农业生产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公诉人出示了农业专家田间鉴定、对照测产的数据与被害农户近三年玉米产量的证言、玉米种子收购的平均价格等证明,详细论证了农业生产损失的计算方式。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由于巩某某不认罪,退赃退赔工作在一审前未取得明显进展。二审期间,检察机关继续督促巩某某赔偿损失、退缴违法所得。在听取辩护人意见时提出,共同向被告人及其家属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讯问巩某某时,检察机关再次向其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其退缴赔偿。巩某某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赔偿农户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一)坚持为民司法,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资打假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本案伪劣种子销往省内多个农业县,且多为主要粮食产地,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较高。购买涉案伪劣种子的被害农户多,主要是中老年人,多家农户因此遭遇生活困难。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依法惩治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维护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履行主导责任,推动形成打击合力。本案巩某某销售的种子导致农户减产,农户举报到农业农村局,但无证据证实涉案种子是假种子。检察机关掌握该线索后,建议将线索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调查,明确涉案种子定性。发现涉嫌犯罪后,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出对受害农户遭受的生产损失进行认定,并力推市区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开展田间鉴定、减产土地面积测绘、损失数量认定等工作。在各部门通力合作下,案件事实和损失数额得以准确认定,实现精准打击犯罪。
  (三)司法救助追赃挽损,全力维护受害农户利益。为受损农户挽回经济损失,及时追缴违法所得,能够实现案件办理的最优效果。本案一审阶段,部分受害农户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多次信访反映农业减产导致生活困难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受害农户的减产情况及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决定对15名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进行司法救助,缓解燃眉之急。二审阶段,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加强释法说理,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最终帮助受害农户挽回经济损失,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在坚持依法惩处犯罪的基础上,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农户利益,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