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八批)
2020年4月3日
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发生新的重大变化,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增加。党中央要求因应国内外疫情防控新形势,及时完善我国疫情防控策略和应对措施,把重点放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上来,保持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态势。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司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国门安全意识,严格执法,严肃司法,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违法犯罪行为,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加强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并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出入境检疫以及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编发了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的3起典型案例。
关于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个罪名。截至4月1日,全国公安机关查办此类案件近200起,其中,大部分情节较轻的作了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启动刑事追诉。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法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以下六种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案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男,1996年7月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县人。疫情发生之前,丁某某在伊朗库姆市穆斯塔法大学学习语言。2020年2月19日13时30分(当地时间,下同),丁某某从伊朗机场乘坐SU513航班于17时到达莫斯科机场,期间佩戴N95口罩。在莫斯科机场附近的胶囊宾馆停留16小时。2月20日9时,丁某某从莫斯科机场乘坐SU206航班于23时05分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机场后乘坐出租车到达某酒店入住。2月22日18时36分,丁某某从上海火车站乘坐Z216次列车,于23日17时20分到达兰州火车站。2月23日20时,丁某某从兰州乘坐K9664次列车于2月24日1时19分到达中卫火车站,根据中卫市疫情防控规定,被送至中卫大酒店隔离。宁夏回族自治区和中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丁某某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有关医疗记录均显示,根据丁某某自述,其2月19日下午自伊朗出发时自感乏力、畏寒;20日加重,出现间断性发热、咳嗽、咳痰,咳嗽呈阵发性。而其于2月20日在上海入境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时,并未如实申报,隐瞒自身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症状,致使上海海关在其入境时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2月26日,经检测丁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由于丁某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隐瞒病情,入境后于2月20日至2月24日期间,又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风险,造成了上海、兰州、中卫等地共200余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严重后果。
3月14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立案侦查。3月18日,该县公安局主动听取县检察院对收集完善证据提出的意见建议。3月31日,公安机关对丁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丁某某处于愈后隔离观察期。下一步,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法律要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郭某鹏,男,1990年7月出生,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住郑州市二七区。2020年2月29日,郭某鹏从郑州乘火车至北京;3月1日,从北京首都机场乘飞机经阿联酋阿布扎比中转,于3月2日到达意大利米兰彭萨机场;3月3日,乘飞机从意大利米兰到达法国巴黎;3月4日,乘飞机从法国巴黎回到意大利米兰;3月6日,乘飞机从意大利米兰中转阿布扎比,于3月7日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当日下午,乘坐火车返回郑州,回到家中。3月8日、3月9日两天乘坐地铁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单位上班并在单位就餐,下班乘坐地铁回家。3月9日下班后,郭某鹏出现发热、咽痛等症状,自行至中原路与大学路交叉口附近的仟禧堂大药房买药,步行回家后服用。当晚,其母亲郭某玲得知郭某鹏发烧后,熬制了罗汉果和甘草给郭某鹏喝。
3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发布《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21号》,规定境外入郑人员严格落实“隔离观察”和“如实申报”措施。3月10日8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郭某鹏近期存在出入境情况,打电话给郭某鹏核实,郭未接电话。后拨打其母亲郭某玲电话,郭某玲否认郭某鹏去过国外。而后又拨打郭某玲电话要求郭某鹏下楼。在公安民警明确告知大数据显示其去过国外后,郭某鹏承认有过出境史。在调查、核实其出入境轨迹后,郭某鹏被送至二七区集中隔离点进行观察,随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后经排查,与郭某鹏密切接触的40余名人员均已被隔离观察。
3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对郭某鹏、郭某玲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主动听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3月27日,郭某鹏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3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4月3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郭某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郭某鹏表示认罪认罚。
案例三:甘肃省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男,1995年1月出生,2015年赴埃及留学,在爱资哈尔大学高中部(预科)学习语言。新冠疫情爆发后,甘肃省临夏州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临夏州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明确规定所有外省来临返临人员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主动委托家属或亲朋到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登记报备,并将公告内容在居民区张贴公告。3月6日18时50分(当地时间,下同),胡某某从埃及开罗机场乘坐阿联酋航空公司EK9244航班,于3月7日0点25分到达阿联酋迪拜;3月7日3点20分转乘阿联酋航空公司EK306航班,于3月7日16时到达北京;3月8日13时,乘机到达兰州中川机场。其父驾车将胡某某接回位于甘肃省临夏州某县家中(家中有5名家属),并告知胡某某要按照规定进行隔离。但是胡某某未听从其父亲的劝告,未登记报备,也没有进行隔离。3月8日至12日,胡某某随意外出购物、走访亲戚,并于3月10日驾车带妻子马某某赴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做产检。3月10日,县公安机关将胡某某从国外回境情况通报县防疫指挥部。3月11日,临夏州防疫指挥部发布疫情防控9号公告,要求“所有境外来临人员将健康情况等信息向乡镇、社区、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疫情防控工作。”3月12日,该县城关卫生院工作人员到胡某某家中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发放告知书,明确提出必须居家隔离不得外出、并每日报告体温检测情况的要求,胡某某隐瞒自己从埃及、迪拜入境的事实,谎称自己从北京归来没有出入境,未执行居家隔离的要求,先后去岳父家、参加同学婚礼、上坟等。3月13日,胡某某被集中隔离。3月14日,确诊患新冠肺炎。因胡某某及其亲属未向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进行报备登记,未遵守隔离规定,故意隐瞒从境外归来的事实,导致45人被定点隔离、88人被居家隔离。
3月16日,某县公安局对胡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主动听取县检察院对案件证据取证意见建议。近日,公安机关对胡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胡某某已治愈出院,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现在当地集中隔离观察。下一步,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依法管控从严追诉 维护入境疫情防控法律秩序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记者: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累计确诊病例超过100万例,波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内境外输入型病例也时有发生,在当前“外防输入”依然严峻的形势下,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主要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目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发生新的重大变化,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境外回国人员妨害传染病防治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全国公安机关立案查办此类案件近200起,对其中大部分情节较轻的作了行政处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启动刑事追诉。对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适时介入,有的已侦查终结、提起公诉。
党和国家要求因应国内外疫情防控新形势,及时完善我国疫情防控策略和应对举措,把重点放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上来,保持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态势。为适应有关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最高检联合公安部专门就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编发典型案例。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考虑:
一是及时适应“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形势的需要。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国际疫情快速蔓延带来的输入风险增加。同时,大量境外人员入境,疫情输入风险加大。如何配合做好入境防疫工作,是各职能部门包括政法机关面临的新课题,更是应尽的职责。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调下,继续做好重点领域、地区疫情防控工作。从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因个人在入境时不如实申报健康情况或入境后不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最终引起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导致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被隔离。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入境疫情管控秩序,而且给国内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造成了一定影响,带来疫情传播新的风险。基于对入境管控秩序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保护,司法机关有必要采取及时有效措施,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确保本土安全。
二是推进输入型疫情风险依法防控的需要。这次防疫战疫期间,执法司法机关始终把依法防控作为根本遵循。面对防范和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的新形势新要求,为入境秩序管控和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及时组织编发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非常必要,有利于为全国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方向指引,进一步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正确处理严格管控和依法办案的关系,特别对那些将要入境的人员,要通过典型案例对他们起到教育引导、警示作用,强化入境人员遵守入境防控法律规范和政策措施的意识与自觉,通过法治手段最大限度减少违规入境与疫情输入风险。
三是切实解决司法办案实际问题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在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时,主要面临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如何顺利取证、如何把握刑事政策等问题。典型案例的发布就是要帮助各级执法司法机关解答这些问题,引导执法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开展侦查取证、依法准确适用法律。
此外,典型案例也向社会传递出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外事等部门始终保持密切的沟通协作,相关部门也将进一步强化协同联动,加强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形成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合力。
记者:三个案例同为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例,为何有的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个罪名有何区别?
答:根据法律规定,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主要涉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此次发布的三个典型案例有已出现干咳、乏力等症状,仍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还多次乘坐火车出行的宁夏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有辗转多趟航班回国并隐瞒出境史的河南郭某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有入境后未遵守管控要求,不及时申报、不居家隔离致上百人被隔离的甘肃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不同、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同、侵害法益的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也会不同。
比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针对的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行为,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的卫生防控防疫环节。而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针对的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节。
在犯罪主体方面,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体是出入境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以及其他特定主体,即必须是检疫传染病的感染者或接触过感染环境,并且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人。如果行为人虽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其不可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不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要件。对于是否属于“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和“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也要综合案件证据情况依法作出判断。
特别要提到的是宁夏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丁某某既隐瞒个人身体状况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又在入境后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生命健康,根本上还是因为他没有遵守入境检疫管控要求,瞒报身体状况,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在他入境的第一时间对其采取医学隔离措施,他在入境后继续两次乘坐火车辗转上千公里,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200多人因其危险行为被隔离,给疫情防控带来严重影响。正因为如此,需要依法追究丁某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三起案例可以看出,依法维护入境疫情防控法律秩序对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治意义。虽然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行为会适用不同的罪名,但最终都是要通过依法从严追诉犯罪,对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入境人员或入境后仍不遵守管控措施、不居家隔离、瞒报谎报个人信息的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记者:做好“外防输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重点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目前,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强化沟通协作,形成疫情防控合力。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和海关等部门的配合协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海关等国边境检验检疫部门积极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境外输入型病例整体情况,将防控关口前移,努力做到提前谋划、及时掌握、防患未然。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疫情防控体系化治理。
二是充分发挥职能,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公安、海关等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口岸入境管控措施,做好入境信息情况通报,研究推动建立重点地区防控疫情境外输入预警机制,协同有关部门精准管控。检察机关依法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履行指控和证明犯罪主导责任。对已经出现的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及时介入,为依法防控、惩治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督办指导力度。最高检、公安部强化责任落实,对重大、敏感案件加强督办指导,并加强构建和充分利用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和执法办案尺度,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记者:发布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主要想传递出哪些信号?
答:目前,仍有许多境内外公民每天出入国(边)境,如何帮助他们尽快安全有序出入境是执法司法机关高度关心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大量人员出入境也给疫情防控带来了巨大压力。
通过发布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是要向社会发出明确信号,执法司法机关将严格依法防控疫情输入,任何入境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我国法律、防控政令,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惩处。同时也要教育警示那些计划入境回国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入境管控要求,如实申报个人健康情况,严格遵守隔离的规定,切莫因个人的瞒报谎报和违反管控规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依法追诉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既是保护其他合法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大多数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例如河南的郭某鹏和甘肃的胡某某,他们都是故意隐瞒个人出境史,入境后不履行自我隔离义务,不仅给他人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个人还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执法司法机关积极履职,在侦查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依法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从严从快查办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有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回国、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首先保障对其进行医疗救治,体现人道主义关怀,待治疗结束犯罪嫌疑人身体恢复后,再视案情依法妥善处理。对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罪行严重的,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或者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程序保障上,对于回国入境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保障律师辩护人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线上或线下参与庭审的选择权。
记者:结合相关案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向有关入境人员或即将入境人员做一些重点提示?
答:首先,我们同处一个地球村,任何国家都不是孤岛,无法置身疫情之外。加强入境疫情管控既符合目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也是适应和支持世界其他国家开展疫情防控的必要之举。对违反出入境管控规定和疫情防控政策的,我们将依法严肃惩处,对于海外中国公民,司法机关也会始终关注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境外疫情正处于快速蔓延严重期,海外中国公民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综合考量,再选择是否现在回国。广大海外中国公民也要始终坚信,祖国的大门始终向你们敞开,祖国永远是广大海外同胞最坚强的后盾。
结合这几起案件,在此我们向有关入境人员或即将入境人员作出如下重点提示:
一是身在海外莫惊慌,做好防护是首要。身处海外的同胞一定要详细掌握并严格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疫情防控规定,积极做好自身防护,发生突发状况及时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帮助,祖国永远是你们最强大的后盾。
二是回国行程合理定,国内政策记在心。海外公民回国前要理性评价当地疫情发展形势,减少在途感染风险,对于国内相关入境疫情管控政策要熟记在心,严格遵守、自觉服从、主动申报,如实向国境卫生检疫部门提供个人健康信息。
三是在途风险不轻视,健康申报如实填。在乘坐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并主动配合航班做好体温监测。出现身体不适应第一时间告知有关人员,避免出现突发紧急情况。在填报健康申明卡时不得瞒报谎报个人身体状况,尤其不得隐瞒谎报病情,因隐瞒谎报病情导致发生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是入境秩序要遵守,执法监测需服从。在办理入境手续时要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和入境疫情管控规定,不得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不得隐瞒谎报疫情,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口岸依法执行职务。
五是疫情防控莫侥幸,法律责任常提醒。回国入境并不是“万事大吉”,而必须严格遵守国内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及时主动向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告,特别是要真实准确报告个人身体状况,如果违反我国法律和疫情防控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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