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0年3月12日
【法律要旨】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专门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疫情防控以来,诈骗犯罪多发,其中以虚假销售口罩骗取钱财居多。截至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此类诈骗犯罪数量大,诈骗分子借机发“国难财”,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应当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以震慑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特编选第五批5个诈骗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上海市闵行区颜某诈骗案
2017年,被害人鲁某某曾将房屋短租给回国暂住的被告人颜某,两人结识并加为微信好友。虽然颜某在国内和美国均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但是经常往返中国和美国,对外声称自己是从美国回来的富商,吹嘘自己及家庭的经济实力,“自己开慈善公司,父亲开运输公司,母亲开公司卖维密胸罩,收入过亿”,“家里有专机”、“在美国关系很厉害”等。在与鲁某某聊天过程中,颜某甚至吹嘘,2月24、25日要去西班牙参加会议、2月26日要去旧金山参加两个大的会议、5月要去白宫开会、6月要去西雅图开会等。鲁某某发朋友圈介绍房地产融资项目,颜某表示很有兴趣,并声称能搞得定摩根大通的资金。长此以来,鲁某某认为颜某是有钱人,能搞得定事情。
2020年1月下旬,被害人鲁某某有意购买一批防疫口罩进行捐赠,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口罩信息。被告人颜某通过微信联系鲁某某,谎称其在美国有大量3M品牌N95口罩货源,可包机运输回国。鲁某某信以为真,并与颜某约定以人民币16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2700箱(每箱40只)3M品牌N95口罩。1月29日至2月1日,鲁某某陆续向颜某支付人民币16万元,并为颜某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2699元)作为“定金”。2月3日,颜某谎称该批口罩已运抵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让鲁某某继续支付尾款。鲁某某询问运输航班号,颜某拒绝提供,让鲁某某怀疑自己被骗。2月10日,鲁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区分局虹桥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于2月11日以涉嫌诈骗罪对颜某立案侦查,并在颜某暂住地将其抓获。经查,颜某在收取人民币16万元“定金”后挥霍殆尽,查获其购买的钻戒、游戏机等物。2月12日,公安机关对颜某刑事拘留。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并于2月14日对颜某批准逮捕。2月17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闵行区检察院协同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取证,并对部分案件证据开展自行侦查工作。颜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是提出许多极具“迷惑性”的辩解。针对颜某有口罩货源的辩解,办案机关通过调取其联系上家的微信信息,证实颜某只是询问货源,并没有订购行为,且与上家素不相识;针对颜某有发货行为的辩解,办案机关通过在DHL官网查询运输单号,证实颜某仅有下单、并没有实际发出口罩;针对颜某资金实力雄厚的辩解,办案机关查询其银行账户,对颜某母亲及妻子电话询问并录音,证实其虚构身份与经济实力。据此逐一排除颜某的辩解,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在认定既遂事实的基础上,追加认定被告人颜某诈骗人民币140余万元未遂的情节,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全面准确评价,并在后续判决中被法院采纳。
2月19日,闵行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颜某构成诈骗罪向闵行区法院提起公诉。3月3日,闵行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出示书证、播放录音等多种方式,充分展示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拆穿被告人供述不实部分,揭露其诈骗犯罪的本质,同时做到释法与明理相结合,让原本不认罪的被告人经过庭审教育最终认罪,并当庭表示愿意退赔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当庭对被告人颜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颜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案例二:
江苏省南京市陈某某涉嫌诈骗案
被害人余某系南京某实业公司负责人。2020年2月,在接到允许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后,为尽快解决本企业200多名员工和合作伙伴复工后的防护需求,余某多方联系口罩采购未果,导致企业复工陷入困境,后余某通过网络反复搜索口罩供应渠道。2月14日凌晨,余某发现一个微信昵称为“与归”的人在“源头酒精工厂资源群”中发布消息称,其有10万只口罩现货,单价3.2元,须凭复工“红头文件”采购。余某信以为真,当即与“与归”取得联系。“与归”通过微信逐一向余某展示了从业资格证书、厂商资质证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取得了余某信任。经协商,余某以3元/只的价格购进口罩10万只,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定金17万元。随后,余某多次催促对方发货未果,2月16日“与归”失联。2月17日,余某向南京市玄武警方报案。当日,警方在云南省沧源县将“与归”抓获。
经查,“与归”即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2019年3月,陈某某在南京某大学就读期间接触境外赌博网站,沉溺不可自拔,欠下数十万债务。同年10月,其辍学回家后无所事事。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口罩一夜脱销,陈某某从中发现赚钱“良机”。为更好地取信他人,其要求购买者必须提供复工“红头文件”;并以逃避国家管控口罩价格为由,要求将货款定金打入其个人账户。在收到被害人余某的17万定金后,其立即将10万元转入境外赌博网站。另查,陈某某还以类似方式,诈骗湖北、浙江、广西等地多个复工企业及群众,涉案总金额70余万元。
骗取钱款后,陈某某了解到可能会被判处较长刑期,准备从云南省沧源县逃往境外。2月17日,公安机关在沧源县某公寓将其抓获归案,并向检察机关通报了案情。玄武区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到该案被害单位是一家小微企业,被骗后不仅无法如期开工,反而损失大量资金,给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故重点围绕赃款去向、异地取证、追赃挽损等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在得知犯罪嫌疑人赌博账户尚有余款时,建议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该账户余额提现并扣押赃款6万余元,及时挽回企业损失。案件于2月26日提请批捕后,针对被害人和证人分布较广,疫情期间跨地区办案、制作笔录不便等问题,承办人灵活采取书面审查、远程取证核证等非接触式办案方式,借助网络开展讯问和询问工作,远程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电子签章确认。同时,由于案件被害人散布浙江、广西等多地,对于相关物证、书证,建议公安机关采取跨地区协作办案模式,委托异地公安机关调取被害人相关书面材料,在核实身份并采取保密措施后,快速传送证据,确保及时查清全部犯罪事实。2月27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案例三:
浙江省浦江县徐某清诈骗案
被告人徐某清案发前在酒吧工作。2月6日,徐某清看到被害人徐某在朋友圈发了一张N95口罩照片后,向徐某询问购买口罩的价格,徐某回复20元一个,徐某清就说太贵了。次日,徐某清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些一次性口罩的照片,徐某看到后询问口罩价格,徐某清开始说2.6元一个,后来徐某说要多买,徐某清把价格降为2.3元一个,并在聊天中吹嘘“生产线也都是一个样子的,检验报告什么都有,我公司就在这边,看见货不满意直接退回来就完事”、“就剩下十几万只”、“几万几十万都吃得下”。此后,徐某清又通过微信转发给被害人相关的口罩照片、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并谎称自己有个仓库,仓库里还有十几万的口罩。实际情况是,徐某清没有销售和生产途径,仅是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有人在推销口罩,遂套用别人的照片和视频,虚构自己有很多口罩。在被骗取信任后,被害人徐某决定向徐某清购买15万只口罩,并商定分两批发货。2月8日至2月10日,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徐某清共计人民币34.25万元。徐某清收到钱款后谎称第一批口罩因为防疫期间快递公司停工,寄不出来,让被害人徐某等待;之后,又向被害人徐某谎称卖第二批口罩的朋友因为卖口罩被抓进去了,自己需要出去躲几天,并拉黑被害人的微信。徐某清将骗取钱款中的20余万元用于购买某品牌汽车,剩余12万余元案发后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徐某。
2月11日,浦江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徐某清立案侦查。浦江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官办公室检警信息互通平台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当日提前介入侦查,提出收集被害人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及赃款去向等侦查引导意见。2月13日,浦江县公安局将徐某清抓获归案。2月14日,浦江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徐某清批准逮捕。2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浦江县检察院审查期间,针对徐某清将大部分赃款用于购买汽车没有其他退赃能力,而购车合同虽已签订、购车款已支付但车辆尚未交付、徐某清亦未实际使用汽车这一情况,会同浦江县公安局积极与销售汽车的4S店沟通协商,双方解除了购车合同,4S店将购车款退还至被告人账户中。同时,浦江县检察院耐心做好被告人家属工作,督促其筹措资金帮助退出剩余赃款。2月18日,在被告人及其家属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后,浦江县检察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徐某清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2月21日,浦江县法院开庭审理徐某清诈骗案,浦江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浦江县检察院代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当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清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四:
广东省阳春市伍某某诈骗案
被告人伍某某原系广州某药业公司医药代表。2020年1月下旬,伍某某由于沉迷赌博需要资金,遂萌生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紧缺骗取钱财的想法。由于伍某某担任医药代表期间添加了大量从事医疗行业客户的微信,加入了多个医疗行业微信群,了解到这些客户有大量采购口罩的需求。于是伍某某有意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或相关微信群内发布售卖口罩信息,谎称有专门渠道可以购买到N95口罩、KN95口罩和医用一次性口罩,并抓住客户渴求口罩的心理,要求必须付清款项后才能发货。1月23日至2月5日,山东、浙江、安徽等省的11名被害人为购买医用口罩,通过微信等方式向伍某某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621301元。伍某某收到被害人支付的全额货款后,均没有为被害人联系购买口罩、发货。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后,要求退还货款,期间伍某某共退还795400元给被害人,其余货款共825901元用于网络赌博。
被害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4日到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报案。2月9日伍某某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阳春市检察院于当天介入侦查,提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和完善证据等建议。2月15日,阳春市公安局提请阳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于2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21日,阳春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伍某某自愿认罪,2月27日,阳春市检察院决定对伍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阳春市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阳春市法院3月4日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伍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伍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五:
江苏省南京市李某某涉嫌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没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其发现不少中小学开展线上教学,老师和家长缺乏沟通,遂打算模仿网络媒体中报道的行骗方法。此后,李某某先后购买3部手机,注册多个QQ号,购买用于收款的微信账号,并实施网络诈骗行为。李某某以“班级群”为关键词大面积搜索教学群,并以学生家长的名义骗取老师信任,在获准加入班级群后,将自己的昵称、头像修改成和任课老师相同的样式,随后在群内冒充任课老师发布信息,以缴纳相关网课培训费用、教材费用等事由,要求班级群内的家长扫码缴费。
2020年2月13日,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加入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学英语复习QQ群,随后立即将自己的昵称、头像修改成和任课老师相同的样式。李某某通过观察发现,早上九点这个时间段任课老师很少出现,正是他作案的“大好时机”。他在群内以任课老师口吻发布信息称:为保证疫情期间教学质量,教育局将在复课后第三周统一组织校外辅导员进行培训,相关费用为1300元。李某某同时在群内发布微信二维码,要求每位家长扫码付款,有两名家长在诈骗信息发布后不久即添加了李某某提供的微信好友。为了达到快速作案、快速撤离的目的,李某某又在微信上扮演负责此次校外教学的辅导机构老师,要求学生家长提供孩子班级和姓名,假意为其进行收款登记。两名家长信以为真、打消顾虑,各向李某某转账1300元。收到转账后,李某某按照“小额、多笔、快速”的作案方式,立即删除微信好友并退出班级群。两名家长在继续咨询时发现自己已被对方从好友名单中删除,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在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案情通报后,迅速提前介入。经审查发现,疫情期间,李某某使用的多个微信号、QQ号被苏州、青岛、余姚等多地家长举报。经梳理涉诈骗警情,对比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资金流入细节和被害人受骗日期、金额、地区,查实诈骗金额7128元。江宁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还发现,2月份以来李某某所使用的银行账号中另有30余笔小额资金频繁流入,单笔金额从数百元至千余元不等,可能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据此向江宁分局提出继续侦查的相关意见。
2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广西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次日移交南京公安机关。2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江宁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月27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涉疫诈骗犯罪高发 既要严厉打击又要谨防受骗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就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1.这是最高检一个月来发布的第五批典型案例,请问这批案例聚焦了哪些涉疫情违法犯罪?
苗生明:疫情发生至今,最高检已累计发布了五批典型案例。此前发布的四批典型案例,第一批在案件类型选择上具有广泛性,体现了场域广、类型多、兼顾实体处置与程序适用等特点;第二批则进一步聚焦打击重点,同时兼顾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统一适用;第三批典型案例更加体现出专业化特点,5个案例中有3个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并在法律要旨中详细阐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界限;第四批典型案例重点关注了疫情防控经济类犯罪,特别是制假售假类犯罪。
相比前四批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第五批典型案例,有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的颜某诈骗案,有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的陈某某涉嫌诈骗案,还有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的李某某涉嫌诈骗案。可以看出,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均是犯罪分子在疫情特殊时期进行的诈骗犯罪。
疫情期间的诈骗犯罪是数量最多的一类,发案比例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疫情防控时期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引起了我们的“特别关注”。从目前统计的数据看,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相对集中在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几个罪名上,这几类罪名占了全部案件的八成。其中,诈骗罪的比重又是最大的,截至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针对当前涉疫诈骗犯罪高发的态势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同时向人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警示违法犯罪。我们从全国各省级院报送的50多个案例中筛选出了5个诈骗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发布。
2.涉疫诈骗典型案例具有哪些特点?为什么要从50多个案例中选取这5个?
苗生明:这5个涉疫诈骗典型案例延续了最高检发布涉疫情典型案例类型化、指导化、深化、教化的精神。从目前办理案件情况看,疫情防控期间诈骗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虚构提供防护物资的诈骗犯罪特别突出。从办案情况看,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利用市场非常紧俏的疫情防护物资进行诈骗。这批5个典型案例中有4个与口罩相关。其余还包括骗取培训费、骗取社会捐款、利用车船票改退或者提供医院床位等进行诈骗。
第二,犯罪手段网络化特点突出。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多数诈骗犯罪是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具有广泛性、虚拟性等特点,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司法办案的挑战也更大。
第三,犯罪数额大。受防护物资紧俏、信息网络覆盖面广等因素影响,这些诈骗犯罪的涉案数额动辄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
第四,犯罪区域化特点明显。虽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几乎均有诈骗犯罪,但在地域分布上多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从筛选标准上看,5个典型案例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依法从重惩处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发挥刑罚威慑作用。比如广东伍某某诈骗案,被告人本身是原药业公司医药代表,犯罪地域跨山东、浙江和安徽等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达160多万,其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给他人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最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犯罪分子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
第二,冒充主体差异性和手段多样性。这5个案例中,有的冒充归国富豪进行诈骗,如上海市颜某诈骗案;有的冒充生产厂家进行诈骗,如浙江省浦江县徐某清诈骗案中,被告人号称自己系有生产线的公司;有的冒充班主任进行诈骗,如江苏省南京市李某某涉嫌诈骗案;还有的则对熟人朋友进行诈骗,如上海市颜某诈骗案、浙江省浦江县徐某清诈骗案均系对微信好友进行诈骗,广东省阳春市伍某某诈骗案系对之前的从业客户进行诈骗。这5个案例行骗手段多样,可以说犯罪分子为诈骗财物编造和伪造了各种理由、资质、信息,将这些违法犯罪事实曝光出来,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第三,受害主体的多样性。这5个案例中,既包括急需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普通群众,也包括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防护物资销售商、进行社会捐赠的爱心人士,甚至连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进行教育、培训的学生、家长,都成了犯罪分子的诈骗对象。而且,利用QQ群、微信朋友圈“杀熟”也成了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要通过这些案例告诉善良的群众,诈骗离我们并不遥远,一定要提高警惕。
3.涉疫诈骗犯罪占比是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为何此类犯罪会如此高发、多发?具体说,有哪些类型?
苗生明:诈骗犯罪平时就是一类常见、多发犯罪。我们总结了疫情期间的10类多发诈骗案件类型:
一是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微信、QQ、电话、手机短信等途径,冒用厂家名义、编造厂家代理身份或者谎称囤有医用口罩等,在收取支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拒不发货甚至拉黑微信,或者寄送其他低价值物资,从而骗取财物。
二是谎称筹集善款诈骗。不法分子冒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志愿者协会等名义,提供虚假单位或官方网站、平台等证明,谎称筹集善款投入防疫工作,或者伪造因疫情失去亲人、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博取同情,骗取特定或不特定对象的财物。
三是推广出售药品、保健品诈骗。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门、疾控单位、药物研究机构、公益组织或者“老中医”“养生专家”“权威人士”等,向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推广出售所谓的抗疫情药物、提高免疫力保健品,从而骗取财物。
四是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不法分子以老师、学校教职员工名义,在微信群中发布二维码或者提供银行账号,要求缴纳班费、学费、教材费等,或者在网络课堂中插入链接,引诱学生点击从而套取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骗取财物。
五是以单位、企业工作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用单位领导、企业管理者等身份,在内部微信、QQ工作群或者采取一对一、点对点联系的方式,以缴纳员工相关费用等名义,要求汇款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取财物。
六是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在网络上复制真实的其他用人单位信息链接,或制作虚假用人单位网站,以缴纳保证金、考试费用、体检费、入职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财物,或以先行垫付资金和“刷单赚钱”“扫二维码领红包”“租借账号获取租金”等为由,套取微信、支付宝账号密码,转走被害人资金。
七是冒充各类客服诈骗。不法分子冒充海关、物流公司、商家、快递等各类客服,以被害人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缴纳相关费用,从而骗取财物。
八是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不法分子谎称可以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或者购买产品货物,假意签订合同并在收取货款、货物后,拒不履行合同,隐匿身份逃避责任,骗取财物。
九是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不法分子以虚假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等名义,或者谎称与相关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以无担保、低利率、手续简便、贷还自由等为诱饵,骗取中小企业主、个体商户个人信息,套取资金,或者要求提供贷款保证金、合同审核和公证费用等,骗取财物。
十是以疫情防控检查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抽查、督查等名义,以防控措施不到位进行威胁,要求缴纳逃避处罚费用、购买不必要物品等,从而骗取财物。
从中可以看出,疫情之下,人们的注意力普遍被防控吸引,防骗警惕性降低,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口罩是很多人的“刚需”,需求量最大、需求面最广,求购者大多都没有甄别真假口罩的经验,首当其冲成为诈骗的对象。物资紧缺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虚假信息制造群众的恐慌和紧张心理,趁机骗取财物。
再就是微信、QQ、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为诈骗犯罪提供了土壤。因为网络具有非接触的特点,一方面会降低犯罪分子的负罪感,强化他们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网络传播具有快速性、便捷性等特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以往群众在大批量采购物资时会现场核对各类资质,但是疫情期间,人们往往通过网络平台核验资质,犯罪分子就可以通过技术操作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此外,筛选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不少犯罪分子诈骗后,往往是为了去赌博或进行高消费,疫情特殊时期,上游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情况也需要引起重视。我们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让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潜在犯罪分子能及早醒悟、悬崖勒马。
4.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对于潜在犯罪能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苗生明:在举国上下同舟共济、众志成城与新冠肺炎疫情做坚决斗争的时刻,一些犯罪分子不仅不出力,反倒借机实施诈骗犯罪、大发“国难财”谋取非法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不耻,为法律所不容,我们通过编发这5个典型案例,就是要传达这样的信息:
一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刚才讲了,通过微信、QQ等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是此次疫情期间犯罪分子使用最多的手段,这也说明了网络既能为社会公众迅速了解信息、进行社会交往提供便利,同时也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用来发布诈骗等犯罪信息,实施诈骗犯罪。但是信息网络藏不住犯罪、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样也会留下犯罪痕迹,司法机关完全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对通过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实现精准打击。即使在千里之外,纵使机关算尽,也难逃恢恢法网。
二是“莫侥幸,被捉必严惩”。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当前的头等大事,在此期间犯罪将被从严惩处,诈骗犯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要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那些想发“国难财”的人,一旦触犯刑律,不仅可能被剥夺人身自由,还要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最终落得“人财两空”,悔之晚矣。
5.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有什么好的建议,提醒大家谨防上当受骗?
苗生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诈骗分子通常会利用急需防控物资之机,利用善心捐助之机,利用急于治病防病之机,利用急于找工作之机,利用远程教育培训之机,利用企业复工复产之机,利用机票车票退改签之机进行诈骗。
谨防诈骗,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意“朋友圈”,朋友圈里有朋友,也可能有骗子,与不是熟识的人在钱财交往上一定要慎重;二是选好渠道,不论是购买防控物资,还是奉献爱心慈善捐助,都要选好正规的渠道,切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售卖物资、组织捐赠;三是谨慎付款,支付定金、转账、汇款要高度警惕、再三确认,不轻易向陌生人支付货款;四是留存证据,交易过程中留下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同时写好备注,以防发生纠纷或者被骗留有证据;五是果断报案,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案,既为自己追回损失,也防止骗子再去危害他人。
此外,我们一线的检察官们还认真结合了检察机关办理涉疫诈骗案件特点,提出了十点预防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是购买物资需谨慎。防护物资紧缺,网络和朋友圈里的资源可能并不靠谱,应尽可能选择在实体药店、正规购物网站购买。如果是通过朋友圈采购时,应当全面了解对方的资质、信用以及实力,不要因为一时心急,被他人的谎言所欺骗。
二是网络付款需谨慎。对于对方要求先行支付定金、转账、汇款等要求的,一定要高度警惕、再三确认,不要轻易向陌生人支付货款,不可因急切购买心理而轻易交付钱财。要尽可能选择正规合法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
三是捐献爱心需谨慎。爱心捐赠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切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组织的爱心捐赠活动。
四是见到“特效药物”需警惕。要通过官方网站、国家发布的权威信息,了解特效药种类和药物疗效,时刻关注辟谣信息,切勿轻信和购买“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有症状应当及时就医,不要盲目听信所谓的“专家”和“权威人士”“安利”的产品。
五是网络缴费需谨慎。要加强微信群管理,开启群验证、实名制,防止陌生人随意入群。切勿轻信班级QQ群、企业或学校微信群内线上教学收费、优惠付款等信息。如微信群内发布了收取费用的相关信息,应注意核实,与有关负责人电话沟通确认,切勿急于付款。对于群内出现的其他可疑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企业等有关主体和负责人反馈。
六是网上求职需谨慎。切勿轻信网上刷单、高额返利等信息,警惕要求缴纳保证金、培训费后提供职位的招聘信息。相关信息要及时向劳动人事、人才市场监管等部门确认,避免上当受骗。
七是客服异常需谨慎。切勿轻信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缴纳相关费用的信息,要及时与发货方、物流公司、有关检查检验检疫部门官方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联系,确认物品流通信息。
八是企业复工需防骗。企业复工复产要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物资、资金,防止财物受损。切勿轻信为提供原材料、提供无抵押贷款或快速放款而索要账户信息等服务。对各类复工复产检查也要认真甄别,防止不法分子冒充公务人员向企业收缴“罚款”。
九是保存证据需全面。要做有心人,在交易过程中留下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相关痕迹或者证据。特别是为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转账付款的时候一定要写好备注,是“购买口罩的定金”“购买防疫物资的货款”等。
十是受骗处置需果断。发现违法线索、发生诈骗情况的,要通过相关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私自处置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公民、企业发现疑似诈骗等各类线索,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案。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诈骗事实存在,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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