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
2019年5月27日
目 录
案(事)例一 出台省级层面强制报告制度 多部门联合搭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护网
案(事)例二 推动构建校园内外“防火墙” 阻断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渗透
案(事)例三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保障困境流动儿童合法权益
案(事)例四 共建“未成年人110指挥中心”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事)例五 推动幼托行业治理 协力填补幼儿权利保护漏洞
案(事)例六 “三位一体”联动监督 纠正不当执行儿童门票优惠政策
案(事)例七 推动成立未成年人帮教救助基金 实现社会司法多元化救助
案(事)例八 构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机制 呵护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案(事)例九 上下联动保障学生舌尖安全 多部门共筑食品安全屏障
案(事)例十 建立“童模”保护机制 落实涉众未成年人权益检察监督
案(事)例一
出台省级层面强制报告制度多部门联合搭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护网
一、基本情况
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存在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追责难等一系列问题,2019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实施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在全省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该《办法》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适用情形、报告主体、报告程序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要求教育、医疗、福利救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向同级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以确保部门之间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共享。强制报告制度下发不久,湖北省某市检察院根据某中学教师报告的一条案件线索,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了一起强奸未成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
二、典型意义
为了破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的问题,湖北省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经过多次协商,制定出台了首个省级层面多部门联动的强制报告制度,强化了相关人员的报告责任,形成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搭建
“防护网”。
案(事)例二
推动构建校园内外“防火墙”阻断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渗透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重庆市检察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渗透趋势明显。黑恶势力通过在网络平台传播帮派结义、刀具耍酷等江湖文化,夸大、歪曲兄弟义气,并以辍学、无业未成年人和遭受校园欺凌的在校生为重点发展对象,招募、引诱、威逼未成年人加入黑恶势力团伙,在网吧、宾馆、KTV等娱乐场所结伙作案,社会影响恶劣。针对上述情况,重庆市检察院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教委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构建校园内外立体防控机制,阻断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渗透:建立健全网上巡查机制,由市公安局开展网络专项巡查,及时处置614条有害信息;建立健全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机制,由市公安局联合市文化旅游委、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周边网吧专项整治行动,共排查网吧5400次,查处违法经营网吧69家,取缔“黑网吧”及违规网吧20家;建立健全防范辍学机制和校园欺凌监管预警机制,由市教委劝返失学辍学学生1569人,并与市检察院共同开展了“防性侵、防欺凌、防诈骗”法治宣传月等活动。
二、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的弱点,拉拢、引诱甚至威逼他们加入黑恶团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既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又会毁掉众多孩子的一生。重庆市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推动加强网吧、宾馆、娱乐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等突出问题的治理,加强对失学、闲散等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管理和保护,从源头上防止他们被黑恶势力拉拢,对于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预期目标,意义重大。
案(事)例三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保障困境流动儿童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杀害幼子一案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杨某某父亲下落不明,其常年跟随患有精神疾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母亲杨某外出流动打工,时常陷入生活困境,直至被母亲杀死。为此,吴江区检察院结合本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开展类案调研,发现困境流动儿童权益保障存在发现难、协调难、救助难等问题,因此向区民政局制发困境流动儿童网格化排查、应急响应、积极干预、各部门联动救助、开展分类保护的检察建议,推动民政局落实辖区内困境流动儿童的筛查和帮扶工作。该院撰写了《当前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仍比较薄弱》的情况反映,引起当地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主动联系检察院共同商讨困境流动儿童权益保护。2018年5月,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协调区公安、司法、民政、网格化治理联动指挥中心、精神病防控办公室、妇联等单位,建立了多部门联动救助及困境流动儿童保护区、镇、村三级网络全覆盖机制。截至目前,已有2名困境流动儿童依托该机制被及时发现,得到心理帮扶、监护干预等有效救助。
二、典型意义
在社会保障机制发展完善过程中,困境流动儿童因其流动性,成为发现难、救助难的特殊群体。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深挖案件背后的困境流动儿童权益保障机制问题,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相互配合,探索建立了困境流动儿童权益多部门联动保护机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事)例四
共建“未成年人110指挥中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共享难、衔接难、保护难的现状,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主动作为,牵头与区政府法制办、团区委会签《雨城区构建“行政与司法无缝对接,建立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支持体系”制度实施意见》,共建“未成年人110指挥中心”。该中心设在雨城区检察院,具有收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线索、及时介入调查核实、召集联席会议、指导联动处置和保护效果评估5大职能。由检察院依托派驻检察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两法衔接”平台等5种途径,全面收集监护侵害、监护缺失、食药品安全、违规允许进入不适宜场所等14类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线索。经指挥中心核实后,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拟定工作方案,并将具体处置事项交由担负职责的行政机关办理,由检察机关对处置过程和保护效果进行监督。该指挥中心运行以来,共收集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线索95条,从中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9件。
二、典型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均担负重要职责,实践中信息共享难、衔接难、保护难的问题严重影响工作成效。“未成年人110指挥中心”是由检察机关牵头建立的线索共享和联动处置指挥平台,通过履行五大核心职能,确保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线索都能得到全面收集和高效处置。该指挥中心的建立,起到了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作用,并促进各履责主体在工作中形成合力,是检察机关创新参与社会治理的有益探索。
案(事)例五
推动幼托行业治理协力填补幼儿权利保护漏洞
一、基本情况
2018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在办理社会高度关注的携程亲子园虐童一案中,发现负责携程亲子园日常运营的相关公司均无幼托经营资质。针对此类幼儿托育机构没有明确的设立标准,也无明确监管部门等管理漏洞的问题,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形成专项报告,推动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16家职能部门又联合制定《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类似幼儿托育机构的设立标准和监管单位。上述规定出台后,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梳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为全区40余家幼托机构及幼儿园的近80名老师及保育员开展“呵护无忧童年”法治教育,以案释法,强化其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典型个案,在确保案件依法办理的前提下,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问题,积极推动强化相关未成年人服务行业管理,预防类似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是检察机关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案(事)例六
“三位一体”联动监督纠正不当执行儿童门票优惠政策
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在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时,发现辖区内景区仅以身高为标准对1.2米以下儿童实行免票政策,违反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该院遂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并将上述信息通报区监察委和区法制办,阐明景区做法与国家政策不符,区物价局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致使青少年未能享受本该享有的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同时商请三部门协作开展专项监督,得到区监察委和区法制办的支持和认同。2018年6月5日,区检察院联合区监察委、区法制办共同向区物价局发出要求严格执行儿童门票优惠政策的书面建议,后又组织“圆桌会议”多次与区物价局进行沟通。区物价局及时规范辖区相关景点落实6周岁以下“超高”儿童免票政策。与此同时,区检察院及时跟踪回访,对景区网络售票渠道未同步调整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促使线上线下儿童门票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二、典型意义
景区仅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享受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唯一标准长期存在且十分普遍。检察机关结合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切,敏锐发现监督线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依托检察监督、政府法制监督、监察监督“三位一体”监督体系,切实提升监督刚性和实效,有效纠正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规陋习,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推动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案(事)例七
推动成立未成年人帮教救助基金实现社会司法多元化救助
一、基本情况
广东省江门市检察院在办理叶某某故意杀人案时发现,当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范围有限,不能囊括所有的涉案未成年人,而且需要经过多层审批,耗时较长,救助金额有限,导致救助效果不够显著,于是尝试吸收社会力量,推动多部门参与未成年人救助工作。2018年4月,在市政协和市民政局支持下,江门市检察院推动成立了广东省首个由市慈善会管理的涉检未成年人帮教救助基金--“护苗帮教基金”。该基金成立初期,募集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善款50余万元。为严格管理基金使用和充分发挥基金作用,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参与制定了《江门市慈善会护苗帮教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申请主体、申请程序、申请额度等内容,规定除对涉检未成年人发放救助金外,还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购买服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矫治、技能培训、继续学业以及创业资助等资金帮扶,由“输血式”救助变“造血式”救助。目前,该基金会已发向8名未成年人发放救助金近5万元。
二、典型意义
仅仅由检察机关通过司法救助未成年人,力量始终有限。检察机关推动多部门成立涉检未成年人帮教救助基金--护苗帮教基金,将社会资源引入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及时全面提供多元化帮助举措,进一步拓宽了未成年人救助的渠道及思路,以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
案(事)例八
构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呵护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一、基本情况
2018年,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在办理某校外培训机构老师性侵儿童案时发现,本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无证经营、设施简陋安全隐患多、培训人员无教师资格等严重问题,同时行政职能部门监管缺位。该区检察院即向区教育局发出落实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校外培训辅导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对培训机构的评价退出机制等内容的检察建议。区教育局立即采取行动,联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对254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要求6家有证照机构暂停办学、限期整改,责令关停79家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并向检察院书面回复整改情况。随后,该区检察院与区教育局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学生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防性侵害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并以专项报告推动区委区政府两办印发《未成年学生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准入、人员资质、安全投入、与110联网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在区检察院的监督下,目前该区已经形成了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长效监督管理格局。
二、典型意义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隐患突出,培训机构老师侵害未成年学生案件时有发生的“乱象”,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全面调查后以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清理整治,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推动党委、司法、教育等部门共同构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
案(事)例九
上下联动保障学生舌尖安全多部门共筑食品安全屏障
一、基本情况
2018年,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在指导办理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案中,发现多家学校存在食材采购人员鉴别能力不足、学校把关不严、校外培训辅导机构无食品加工餐饮服务许可、无餐饮加工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等问题。为此,南通市检察院向市食安办通报相关调研情况,并联合食安办出台了《关于开展“保障舌尖安全,呵护祖国花朵”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2018年6月,南通市县两级检察院联合食药局、教育局、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共对44家中小学、幼儿园及学校周边沿街商铺进行了飞行检查,当场提出整改意见20余条。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全市检察机关向教育局、市监局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份,办理涉未行政公益诉讼案1件。工作中,南通检察机关先后联合市监局制定《关于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与教育局、市监局、卫计委等部门制定《2019年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共同建立健全校园内外食品监管体系。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屡屡被曝,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南通市检察机关对校园食品安全犯罪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又不止步于惩治犯罪,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履行监督职能,携手多部门加大对食品监管的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学校及周边商铺、校外培训机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推动形成长期有效合理良性的学校食品监管体系,努力为广大学生筑起食品安全屏障。
案(事)例十
建立“童模”保护机制落实涉众未成年人权益检察监督
一、基本情况
2019年4月,“童模妞妞被踹视频”在网上流传,童模群体权益保护问题迅速引发社会关注,童模辍学、超时拍摄、遭受辱骂殴打、违法代言等问题凸显。“妞妞事件”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在省、市两级院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涉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监督,多次对辖区内“童模妞妞被踹”事发拍摄基地进行走访调查,听取各方意见,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滨江区委会商研判,并于2019年5月会签《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该《意见》明确童模活动范围,对活动场所、内容、强度等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不得让儿童穿戴有违公序良俗的服饰进行拍摄,不得因童模活动使儿童辍学或变相辍学等。同时明确童模行业从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责任,突出强调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童工,不得实施殴打、辱骂等虐待行为等。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必要时,检察机关可通过公益诉讼等形式对童模进行司法保护。
二、典型意义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使儿童模特成为新兴产业,同时也暴露出儿童权益保护相关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密切协作,推动建立检察机关牵头的童模保护机制,共同对童模行业中存在的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规范,给童模穿上“法律保护服”,携手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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