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1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军人军属、残疾人、未成年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司法救助工作,不断巩固优化提升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章某龙国家司法救助案”等8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8日
案例一
章某龙国家司法救助案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 刑事被害人 联合救助 多元救助帮扶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章某龙,男,1966年12月出生,系章某青、王某前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害人。
2020年5月5日,章某龙在与章某青、王某前三人共同砍伐树木时,被章某青和王某前砍倒的一棵树木砸伤,致胸椎、腰椎、肋骨骨折,脊髓断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一级。2021年4月27日,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将章某青、王某前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移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7月30日,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向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9日,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章某青、王某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可能因案返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后,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救助申请人受害后果严重且未获得任何赔偿,可能因案返贫的实际情况,两级检察院决定联合救助以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芜湖市检察机关还主动对接乡村振兴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及时帮助被救助人家庭走出急迫生活困境,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案例二
嵇某琴国家司法救助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军人军属 线索排查 联合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嵇某琴,女,1937年9月出生,系魏某平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锋的母亲。
2016年10月7日,魏某平酒后驾驶面包车搭载王某锋等4人,行驶途中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致被害人王某锋当场死亡、其他乘车人受伤或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魏某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2017年1月6日,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以魏某平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2月27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锋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5月22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魏某平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赔偿王某锋家属35万余元,但魏某平无赔偿能力。王某锋的母亲嵇某琴仅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排查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军人军属依职权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告知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考虑到被救助对象系农村地区空巢老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军人军属等一系列特殊情况,为解决本级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标准偏低问题,提请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积极协调该市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救助金审批进度,通过“云发放”的方式,在春节前及时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大局、落实拥军优属责任的政治担当。
案例三
张某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家属 未成年人 多元救助帮扶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张某,女,1978年5月出生;乔某豪,男,2003年4月出生;朱某晴,女,2014年8月出生;朱某涵,女,2017年6月出生;朱某辰,男,2020年4月出生。五人分别系刘某江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朱某贵的妻子、子女,其中乔某豪系朱某贵继子。
2019年10月29日中午,被害人朱某贵在刘某江家中聚餐,期间二人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厮打在一起。刘某江持刀将朱某贵捅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1日,刘某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4月30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江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对可能因案致贫的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家属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强化司法救助意识,发现救助线索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救助后及早发放救助金,缓解了被救助人家庭的燃眉之急。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还主动协调教育、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由一次性救助延伸为持续性帮扶,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无缝对接,有效解决了被救助人家庭的长远生活困难。
案例四
茆某凤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边缘易致贫户 残疾人 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 联合救助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茆某凤,女,1957年4月出生;张某付,男,1955年7月出生;张某亮,男,1991年5月出生。三人分别系孔某明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丈夫、儿子。
2021年2月10日,孔某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顾某伟,与前方同向行人茆某凤发生碰撞,致茆某凤重伤(二级),案发后孔某明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孔某明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孔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7月2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0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孔某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运用“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积极救助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该院在全省率先建成的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对救助申请人家庭进行精准识别并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考虑救助申请人家庭的特殊困难,报请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强化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效果。该院还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的“1+20+N”多元救助机制,以“社会救助建议函”等形式,进一步促进落实扶贫边缘户管理、解决低保待遇、开展法律援助以及残疾人康复治疗等多元化救助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织密织牢社会保障网,促进了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案例五
刘某运国家司法救助案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低保兜底户 刑事被害人 独居老人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刘某运,男,1933年11月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某村人,系闫某林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2021年3月10日,闫某林与刘某运因卖菜摊位发生争执,后闫某林推了刘某运一下,导致刘某运倒地,左侧腿部受伤。经司法鉴定,刘某运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轻伤一级。2021年4月1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对闫某林刑事拘留。2021年5月13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对闫某林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以闫某林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低保兜底户刑事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救助申请人系农村独居老人、听力二级残疾、通过低保兜底脱贫后因案再度坠入贫困边缘等实际情况,协调各部门共同发力,快速作出救助决定,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并开展司法救助回访,协调有关部门跟踪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切实帮助被救助人摆脱生活困境。
案例六
邹某、邹某涵国家司法救助案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未成年人 退役伤残军人军属 多元救助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邹某,女,2006年3月出生;邹某涵,女,2015年2月出生。二人均系江西省丰城市某镇某村人,邹某良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华的女儿。
2020年3月10日,邹某良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妻子朱某华,途中邹某良因身体不适导致操作失误,摩托车撞到树木,造成朱某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良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3月12日,邹某良出院后到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3月16日,丰城市公安局对邹某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6日移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决定对邹某良取保候审。期间,朱某华的亲属对邹某良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20日,邹某良因病救治无效死亡。2021年2月5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邹某良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未成年人、退役军人子女进行重点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强化司法救助意识,主动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救助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本案救助申请人的父亲为退役军人、家庭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发生交通事故后成为孤儿、可能因案返贫等情形,实行优先、特殊救助,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并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协调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有效提升救助效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七
赵某凤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信访人 边缘易致贫户 依职权救助 多元救助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赵某凤,女,1955年7月出生;孙某山,男,1949年7月出生;孙某彤,女,2004年12月出生。三人分别系那某苏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孙某的母亲、父亲和女儿。
2011年7月20日,那某苏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搭载孙某,行驶途中因车速过快驶入公路北侧沟内,那某苏、孙某受伤,后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8月2日,凤城市公安局以那某苏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11年8月22日移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9月23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10月22日,凤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那某苏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248165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孙某的母亲赵某凤不服,多年来向其他部门信访,并于2021年5月向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信访人、边缘易致贫户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及时发放救助金的同时,依托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的司法救助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与市乡村振兴局、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对被救助人进行救助帮扶,充分发挥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作用,既化解了信访矛盾,又切实解决了被害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让被救助人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实现了“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效果,充分彰显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司法保障作用。
案例八
阿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申诉人 特殊被害人 发放救助金 消除犯罪记录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阿某某,男,1976年7月出生,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某村人。
2020年12月14日,阿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犯罪,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的一份刑事判决将其错列为被告人,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与西城区公安分局协作,审查认定阿某某本人指纹信息和原盗窃案中留存的指纹信息并非同一,且原案中被告人尿检结果呈阳性而阿某某本人并无吸毒史,原案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2021年4月2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6月1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2刑再1号裁定,将原判涉及的阿某某更正为被告人沙某某,并当场为阿某某恢复名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刑事申诉检察办案环节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申诉人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救助申请人因身份被他人冒用而被错误列为刑事犯罪被告人、外出打工受阻影响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况,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被冒名的错误判决,又对救助申请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救助金,减轻因办案工作失误对其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同时还积极协调推动公安机关消除救助申请人的犯罪记录,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担当和司法温度,促进了检察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