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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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
2024年8月19日

  目录
  1.四川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通济堰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建筑工地违法取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洗车服务行业违法用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违法建设光伏电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5.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侵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6.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滚水坝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7.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堆放大宗固体废物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8.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矿区水土流失行政公益诉讼案
  9.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督促整治水土流失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肇庆市水利局起诉方某瑜等人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案

  四川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通济堰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水环境治理 灌溉工程遗产 以事立案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违法主体较多、成因复杂、难以确定具体监督对象的跨市级区划的水污染问题,省级检察院可以基于公益损害事实以事立案,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修复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通济堰辐射成都平原核心区52万亩,其干渠总长98.73公里,65条支渠总长363公里,跨成都、眉山2市4县区。通济堰(虞石桥电站段)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与眉山市彭山区交界处。自2008年以来,通济堰上游沿渠养殖污染、固废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致使该水域断面水质长期为Ⅳ类,有时为劣Ⅴ类,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协作不畅、履职不全面,致使上述问题长达15年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7月28日,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将线索移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经初查后认为,通济堰水体污染问题涉及成都、眉山两市不同行政机关,问题成因复杂、整改难度大。成都、眉山两市河长办、环境保护委员会先后分别督办,未见成效。四川省检察院于2023年8月2日以事立案,抽调省、市、县(区)6个办案单位近20名干警组成专案组,统筹推进专案办理。
  在水利部门技术人员支持下,专案组通过现场走访、询问相关人员以及无人机拍摄、快速检测等方式调查固定证据,先后勘查现场98次,查明通济堰(虞石桥电站)段以及干支渠水环境主要问题有:1.养殖污染。通济堰上游的水产及畜禽养殖户的病死水产品及畜禽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入渠。2.生活固废污染。通济堰干支渠沿岸生活固体废物未规范清理,堆至岸线或者直接入渠,且未及时打捞上岸转运处置。3.农业面源污染。沿渠两岸均为农业种植区,种植中使用过化肥、农药的秸秆直接入渠,污染严重。4.污水直排。与通济堰平交的清运河、秦家河、郑兴河等5条河流,流域内企业因污水处理设备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污水直排入河。上述问题导致通济堰水体污染严重,总磷、总氮、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辖区内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及属地政府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但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上述问题长达15年未得到有效解决。
  四川省检察院统筹成都市新津区和眉山市彭山区、东坡区检察院办案力量,共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8件,制发检察建议7件。在检察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协同推动下,通济堰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是解决通济堰(虞石桥电站)段水污染问题。成都市新津区永商镇政府在通济堰(虞石桥电站)段上游1公里内设置拦截网和打捞点,打捞清理晾晒后的固体废物由相关单位及时清理转运。二是改善通济堰沿岸水环境。成都市新津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永商镇政府关停上游3家违法开设的水产养殖场和1家违法洗车场,新建垃圾转运站收集转运生活固废。三是强化上游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监管。成都市新津区和眉山市东坡区、彭山区三地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畜禽、水产养殖开展全覆盖排查,规范病害畜禽水产规范化处置。四是解决污水直排问题。经眉山市东坡区属地政府督促整改,案涉企业于2024年3月下旬完成雨污分流整改,并修建收集池收集生活污水进行再利用。
  通过专案办理,相关部门累计投入1500万元,修复破损污水管网30余公里,清理打捞渠面漂浮物1120余吨,对通济堰东干渠清淤102.9吨,设置微型水质监测站33个,建成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示范点35个。2023年10月至11月,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及同级水行政执法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六次现场回访,确认通济堰(虞石桥电站)段水环境已有效改善,断面水质Ⅲ类以上。
  【典型意义】
  通济堰是都江堰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向天府粮仓核心区提供灌溉水源的重要职能。针对通济堰长达15年的跨区域水体污染老大难问题,省级院以事立案,注重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积极作用,取得积极成效。与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共同调查取证,厘清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的职责,加强与水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水环境治理合力,共同推动通济堰全流域综合系统治理。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建筑工地违法取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水资源保护 建筑工地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针对建筑工地违法取水行为隐蔽性强、查实难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大数据建模由点及面排查类案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建筑工地取用水行为。
  【基本案情】
  受流域水系自成体系、过境水量少、人口稠密等因素影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320立方米,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7%,属于水资源短缺地区。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镇海区内8个建筑工地未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擅自从工地附近河道抽水用于建筑施工、工人生活用水等,未缴纳水资源费,且超用水定额管理要求,造成水资源浪费。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海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镇海某建筑工地存在非法取水问题。镇海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建筑工地违法取用水行为,造成水资源损失,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于2023年2月2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经走访并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发现,河道附近建筑工地违法取用水问题长期普遍存在,且隐蔽性强、查实难。镇海区检察院构建运用临河建筑工地非法取用水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比对调取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和申领取水证名录,筛查出未申领取水证在建工程项目,将河道水系图谱与在建工程项目坐标图层叠加,排查出存在非法取水隐患的在建工程项目52个。镇海区检察院对其中8个项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均未经许可擅自安装抽水泵就近取用河道地表水,且存在未安装计量设施,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累计违法超额度取水量逾46万立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三定方案,镇海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水资源保护监管职责。2023年3月30日,镇海区检察院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等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取用水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农业农村局积极落实整改责任、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书面回复,7个在建工程项目办理取水许可并安装计量设施,补缴水资源费4.5万余元,1个工程项目拆除取水设备。同时,区农业农村局联合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局)、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实地检查在建工程项目52个,包括前述7个工程项目在内的27个工程项目办理取水许可并全部安装计量设施,对违法情形严重的2个工程项目罚款4万元。
  2024年5月23日,镇海区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随机走访建筑工地,并调阅建筑工地日常检查台账,开展整改成效“回头看”,发现辖区临河建筑工地违法取水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截至2024年5月,全区取用水企业共计缴纳水资源费5141.55万元,创建节水型企业38家,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96.8%,居全市前列。
  【典型意义】
  河道地表水是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的重要载体,应当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数字建模+专项监督”,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推动规范水资源监管保护工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建筑工地长期违法取用水发现难、查处难、常态化监管难等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洗车服务行业违法用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水资源保护 洗车服务行业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洗车服务行业未按规定分类装表计量且未缴纳特殊用水行业水费,造成水资源浪费、减损国家税收的,检察机关可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取用水行为。
  【基本案情】
  洗车取用水属于特种行业取用水,按照相关规定,应从高定价并征收水资源税。北京市海淀区某汽车园区内,有12家汽车销售企业使用市政自来水提供洗车服务,未按规定对不同用途用水分类装表计量,也未按照特殊用水行业水价缴费,造成水资源浪费、减损国家税收,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检察院)在开展洗车行业违法问题治理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依托“检察+水务”协同工作机制,调取相关数据,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碰撞,发现某汽车园区内提供洗车服务的企业可能存在未向水务部门备案循环用水设施的问题。在初步调查中,还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违法用水问题。
  2023年5月19日,海淀区检察院经研判分析,对以上问题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走访查看、询问工作人员、调取水费缴纳记录、发票等方式,海淀区检察院查明园区内12家汽车销售企业使用市政自来水提供洗车服务,未按照规定对不同用途用水分类装表计量,也未按照特殊用水行业水价缴纳水费,而是以非居民用户水价由物业统一代收代缴。同时,部分企业还存在未按照规定完成循环水设施备案的情况。根据《北京市节水条例》《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相关规定,水务部门对此具有监管职责。2023年6月12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海淀区水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职,对提供洗车服务的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节水要求。
  海淀区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水务综合执法队、节约用水事务管理中心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问题的12家企业进行约谈,并下发限时整改通知书,纠正其违法行为。组织召开整改工作推进会,向相关企业解读《北京市节水条例》相关规定,两次赴园区进行指导督导。针对企业提出的洗车用水需求量大、中水管线尚未搭建、分散采购再生水运输成本高等现实困难,检察机关推动水务部门协调辖区内再生水厂与企业签订购买再生水合同,根据各企业用水量分别安装水箱后集中采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2023年8月,涉案企业均已采用再生水提供洗车服务,完成循环用水设施备案并正常运行。
  海淀区水务局以案促改,在全区开展洗车用水执法检查,共计立案查处31家洗车服务企业,同时还对辖区内5家高尔夫球场的用水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
  【典型意义】
  北京属于资源型极度缺水城市,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意义重大。检察机关以洗车服务行业违法用水为“小切口”,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提升企业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保护。在依法监督的同时,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疏堵结合,推动行政机关拓宽监管思路,促成企业集中购买再生水,降低经营成本,解决企业经营遇到的现实困难,引导洗车行业规范经营,实现水资源保护的源头治理。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违法建设光伏电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行洪安全 光伏电站 乡村振兴
  【要旨】
  针对在河道范围内违法建设光伏电站,影响行洪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履职,推动项目实施整体迁移,保护河道安全,服务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涡河是淮河第二大支流,全长380公里,流域面积1.59万平方公里。2017年4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马寨村委会在涡河(马寨村段)南岸,建设了6座大小不等的光伏电站,占地面积39.59亩,年平均发电量136.2万度。上述光伏电站选址未经批准,侵占了涡河河道,影响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7月,安徽省亳州市河长办将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马寨村涡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光伏电站的问题线索,移送至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亳州市检察院)。亳州市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定,村集体组织在该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未批先建6座光伏电站。按照管辖规定,亳州市检察院将线索交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谯城区检察院)办理,并与亳州市水利局联合督办。
  2022年8月10日,谯城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调取书面材料、实地走访村干部、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等方式开展调查。亳州市谯城区水利局多次责令村集体组织纠正违法行为。因光伏电站属于国家产业扶贫项目,不宜直接拆除,需要由属地镇政府妥善解决。2022年9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谯城区检察院向十九里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防洪义务,将妨碍河道行洪的光伏电站移出马寨村涡河河道管理范围。
  收到检察建议后,十九里镇政府反映,因光伏电站的拆除和重建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和技术支持,存在一定困难。针对其反映的问题,亳州市检察院组织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乡村振兴局、电力公司等单位召开圆桌会议,研究解决新光伏电站选址、技术支持、原站坑穴回填和桩基清理等问题。通过部门协同联动,历经30余天,6座光伏电站整体迁至附近的陈小庙村,消除了河道洪涝安全隐患。同年10月20日,十九里镇政府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谯城区检察院。
  2022年10月25日,谯城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跟进监督整改情况。涉案光伏电站及附属设施已被全部清理完毕。新光伏电站已正常运行,占地面积约28.85亩,年平均发电量146.6万度,可带动村集体收益达58万余元。以办理此案为契机,谯城区检察院与区水利局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河道非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拆除河道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6处,清理河道内垃圾、渣土30余吨,退还河坡非法种植面积达230多亩。
  【典型意义】
  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批先建光伏电站,妨碍行洪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在全面调查取证基础上,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属地政府积极整改,有效保护河道行洪安全。同时,针对属地政府反映整改中遇到的难题,加强与水利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召开圆桌会议,推动部门联动、合力履职,避免“一拆了之”,采取异地整体搬迁光伏电站的方式,既解决公益受损问题,又维护脱贫攻坚成果。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将个案办理与区域治理有机结合,实现公益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共同护航乡村振兴,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侵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行洪安全 游乐设施 跟进监督
  【要旨】
  针对违法建设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污染流域环境等问题,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有效整改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应当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基本案情】
  松江河是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的母亲河,在流经县城主城区世昌广场外侧区域时,形成河道滩地。2009年以来,该河道滩地陆续被违法占用。相关经营者通过平整、硬化、抬高河床等方式,修建海盗船、过山车、旋转木马、游泳池、碰碰车等大型游乐设施,违规接通电源后对外经营。部分经营者还在河道中修建钢架板房就地生活起居,生产生活垃圾、污水直排,污染松江河。截至2021年4月,违建游乐设施经营者已超过60家,违建游乐设施63座、违建钢架板房5座,侵占河道面积达11980.6平方米。其间,曾发生一起漏电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初,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桃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松江河河道被违法占用。经初步调查后,松桃县检察院于2021年4月2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查阅书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松江河河道被违法占用的事实。松桃县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及侵占河道、违法建设、违法排污、安全生产隐患等多种违法情形,致使行洪安全、流域生态环境、生产生活安全等多种公益受损,主要原因是相关经营者在河道内违法建设游乐设施等构筑物。通过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拆除侵占河道违建设施,可以从源头上一并解决多种公益受损问题。
  因行政机关职责交叉,对履职存在认识分歧,松桃县检察院于2021年5月8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和群众代表作为听证员,围绕整治违建侵占河道相关问题召开听证会。经听证,一致认为应由水务部门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松桃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河道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向松桃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查处违法建设侵占河道的行为。
  2021年7月2日,松桃县水务局向检察机关反映因案涉60家经营者、68座构筑物,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整改到位,已制定整改方案,将于同年11月底之前完成整改工作。松桃县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中止审查。其间,松桃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发现松桃县水务局未按照整改方案开展工作,违法占用河道面积新增1000平方米,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遂于2021年11月24日恢复审查。
  【诉讼过程】 
  2021年12月20日,根据贵州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松桃县检察院向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口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松桃县水务局依法查处违建游乐设施侵占松江河河道的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3日,江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22年7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松桃县水务局作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违法占用河道违建监管职责,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松桃县水务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松桃县水务局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生效后,松桃县检察院持续跟进了解执行情况,发现松桃县水务局未履职整改,依法向其释明判决生效后仍不整改的法律后果,促成松桃县水务局向松桃县政府作专题汇报。松桃县政府组织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研究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和河道修复方案,由松桃县水务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截至2023年11月底,违建的游乐设施等构筑物已全部被拆除清理,共修复河道12980.6平方米。2024年1月26日,经松桃县检察院邀请专家现场评估、验收整改情况,确认侵占松江河河道违建游乐设施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河道系统治理事关行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针对违建侵占河道,存在影响行洪安全、污染流域环境等多种公益受损问题,在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未果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形式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问题整改,推动行政机关制定整改方案协同治理,切实消除行洪安全隐患、修复河道生态环境。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滚水坝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行洪安全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违法主体未经审批在河道内建设拦水建筑物,妨碍行洪安全问题,经检察建议督促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高密五龙河系山东高密境内主要河流之一,径流量大,丰水期防洪形势严峻。2022年,高密市柴沟镇郝家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审批,在五龙河郝家村段非法设置滚水坝。坝长约50米,坝前蓄水深度2.5米,坝后距离桥不足5米,不符合相关设计标准。滚水坝抬高了该处河道行洪底面标高,容易造成上游壅水,影响行洪安全。滚水坝紧靠桥体,掏空桥梁基础底面,造成垮塌桥梁风险,危及交通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拆除滚水坝,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4月,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密市检察院)在开展整治行洪安全公益诉讼监督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于2023年5月2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高密市检察院经实地走访群众和施工建设主体,调取滚水坝建设原始记录材料,查明涉案滚水坝建成时间、规模及违法建设等事实。相关水利专家受高密市检察院委托,出具评估意见认为,滚水坝不符合设计标准,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应在丰水期来临前进行紧急处置。
  2023年6月22日,高密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参加,围绕责任主体、履职方式、法律依据等进行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局作为高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行洪安全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水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仅将行政处罚权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仍要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另,参照高密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等行政强制执行权应由水利局行使。
  2023年6月20日,高密市检察院向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拆除涉案滚水坝,消除安全隐患。鉴于涉案河流已进入汛期,河道防洪工作存在紧迫性,建议水利局于15日内组织拆除该滚水坝。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称由涉案滚水坝所在地镇政府进行拆除。2023年7月5日,高密市检察院对整改情况核实,发现水利局未实际开展工作,在河道进入丰水期、防汛任务加重情况下,涉案滚水坝仍未拆除,行洪危险持续存在。
  【诉讼过程】
  2023年8月10日,高密市检察院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水利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涉案河道内违法建设滚水坝的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水利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水利专家进行实地查看,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启动强制拆除程序,并于9月3日将涉案滚水坝全部拆除,消除了河道行洪安全隐患。2023年9月22日,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涉案滚水坝已拆除,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确认水利局未完全履行防洪监管职责行为违法。
  判决生效后,高密市检察院邀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加圆桌会议,推动水利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细化水事违法案件移送接收、处罚立案、协调监督工作机制,实现案件移送标准化。水利局整合行政执法骨干力量,成立依法治水行政办公室,组建水行政执法队伍,在全市开展水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有效维护全市水事秩序,切实保障流域河湖安全。
  【典型意义】
  高密五龙河汛期雨量集中,上游多水库,沿岸地貌复杂,抵御洪水能力不足。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在河道内私设建筑物问题,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受损公益,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圆桌会议等方式,厘清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涉水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构建涉水公益保护长效机制,促进社会治理水平和效能提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堆放大宗固体废物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行洪安全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堆放大宗固体废物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问题整改难度大、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时,检察机关可以推动属地政府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整改,消除问题隐患,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基本案情】
  思勤江是珠江流域西江水系桂江的重要支流之一。从2014年开始,广西钟山县某建材公司在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在钟山县思勤江十二车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大理石矿渣、泥土等大量固体废物,总量为37万立方米、100万余吨,占地面积50余亩。对此,钟山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曾于2014年、2018年分别向涉案企业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和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涉案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未能有效落实整改。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依托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钟山县检察院)。2023年7月21日,钟山县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后立案,经现场勘查、调取行政执法材料、询问涉案公司负责人等方式,查明钟山县某建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大宗固体废物堆放在思勤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河道行洪安全、危害河流生态环境。同时查明,根据2019年3月机构改革方案,县水利局已将水务行政执法职责划转给钟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但仍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较大涉水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针对案涉违法行为,县水利局在机构改革之前曾下达停止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在机构改革后未将违法线索和材料移送至县城管局立案查处,也未及时指导监督涉水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2023年7月25日,钟山县检察院向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切实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水利局向钟山县检察院反馈案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堆放固体废物数量大,涉案企业无力整改,且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职能交叉等问题,希望检察机关推动其他部门协同履职,共同开展整治工作。钟山县检察院积极发挥“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召开圆桌会议,研究整改治理难点及对策。会议达成共识,县水利局将涉事企业违法问题线索和相关材料移交至县城管局立案查处,全程负责指导监督工作,并向钟山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工作,争取支持。
  经县水利局报告,钟山县人民政府制定专门整治方案,统筹推进思勤江河道范围内固体废物处置工作,要求县水利局和县城管局协同配合,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县水利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堆放现场进行测绘,确定违法占用河道范围、违法堆放固废数量,将案件有关情况移送至县城管局。2023年9月29日,县城管局针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限期排除妨碍,清运所堆放的固体废物,并处行政罚款4.8万元。期满后,涉案企业未完成整改。县城管局报请钟山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依法实施代履行程序,并委托第三方开展清运处置工作。
  2023年12月20日,经过多方努力,涉案河道范围内堆放的固体废物全部被清运至专门堆放点,消除了河道行洪安全隐患。同时,县水利局争取了277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思勤江十二车河道的水美乡村项目建设,进一步综合治理涉案河道生态环境,将其打造成“水、滩、路、堤、景”融合的美丽河道。
  【典型意义】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固体废物,是河湖“四乱”常见问题。检察机关针对大宗固体废物长期被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行洪安全问题,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协同作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通过圆桌会议解决行政职能交叉等问题,推动多部门协同配合开展整改工作。同时,依托“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高效推进相关工作,及时组织第三方清运固体废物,切实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并进一步做好河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矿区水土流失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水土流失防治 协同履职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矿区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修复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江西宜春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竞得位于宜丰县花桥乡含锂陶瓷土探矿权。2022年5月开始,矿业公司在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修建一条长约11.9公里的进矿道路,开挖植被面积达400余亩。因植被皆伐、山体坡度大,叠加汛期影响,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致使下游河水受到污染,100余亩高标准农田耕作层及20余处排灌设施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河(湖)长+警长+检察长”机制,发现本案线索,决定交由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丰县检察院)办理。宜丰县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于2022年7月5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询问村组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等方式,查明矿业公司在进矿道路施工过程中取得林业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证,皆伐林木266立方米,开挖植被面积达400余亩。但是,该项目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也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汛期出现严重水土流失,造成矿区下游村庄河道水质浑浊、泥沙淤积、高标准农田毁损。经委托检测,水土流失造成河道水质中铁和氨氮分别超标25倍、5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林区采伐林木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情况。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2022年7月27日,宜丰县检察院分别向宜丰县林业局、水利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林业局加强林区采伐管理,协同水利部门监督实施好水土保持措施;建议水利局督促案涉矿山企业及时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与林业部门共同监督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收到检察建议后,宜丰县林业局和水利局积极履职,协同抓好整改。宜丰县林业局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协同督促矿业公司做好水土保持治理工作。同时,下发工作文件,明确要求全县各林业工作站将林地皆伐作业设计书及时通报水利部门,并就水土保持措施与水利部门形成共同监督机制,实现长效常治。宜丰县水利局依法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矿业公司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1.4万元,采取临时苫盖、设置排水沟及沉砂池等补救措施及时减损水土流失,并要求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按照方案开展实施。
  矿业公司累计投入5500余万元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等项目,并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验收。针对该项目水土流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问题,宜丰县检察院与县水利局共同到矿业公司开展释法说理,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投入近126万元用于河道清淤、河堤沿岸加固工程及高标准农田设施修复。2023年6月,上述生态修复工作全部完成。
  宜丰县检察院办理该案后,在全县开展矿山企业水土保持专项监督,通过构建锂电新能源产业生态环保法律监督模型,办理水土保持相关案件5件,督促13家矿山企业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00余万元。同时,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漏洞,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呈报县委县政府,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了矿区水土流失问题得到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利用“河(湖)长+警长+检察长”机制发现案件线索,在办案中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切实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针对办案发现的问题,以数字检察赋能,积极开展类案监督助推综合治理,结合办案形成调研报告呈报地方党委政府,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促进系统治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督促整治水土流失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水土流失防治 类案监督 系统治理
  【要旨】
  因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行为对公益造成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行政机关对同一性质的多个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办理。
  【基本案情】
  湖北省仙桃市地处江汉平原,常年雨水充沛,年均降雨达1100mm以上,境内河网密布,经《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认定,仙桃市全境属于水土流失易发区。2019年至2022年,仙桃市312家生产建设单位未严格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存在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未严格落实防治水土流失措施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水土流失防治,降低了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下简称汉江分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查,于2023年7月1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查明,2019年至2022年,仙桃市309家生产建设单位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达1400余万元。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企业50家;既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又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企业259家(其中93家企业因建设项目低于0.5公顷无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另,经实地调查,还发现3家企业开工建设中存在未采取剥离表土,未建设挡土墙、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未及时对裸露泥土上盖等落实防治水土流失措施不到位问题。因各行政机关执法信息共享不畅,相关部门未及时移送费源信息,致使税务部门未及时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对辖区内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职责。
  2023年7月26日,汉江分院向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严格监管境内开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移送水土保持补偿费费源信息;对税务部门经催缴未征收到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0日,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书面回复称:已责令并督促3家未采取防治水土流失措施的企业整改到位。已责令166家企业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待方案审批后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无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143家企业进行普法宣讲、释法说理。其中,相关企业主动缴纳300余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未主动缴纳的,移送水土保持补偿费费源信息60余条至税务部门;对拒不缴纳的企业立案调查2家,行政处罚1家。
  2024年1月10日,汉江分院跟进监督发现,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已责令上述309家单位中166家企业的133个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欠缴的1400余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被全部征缴到位。同时,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征缴新增水土保持补偿费947.66万元,现场监督检查并责令75个未完工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防治水土流失措施。
  针对相关信息衔接不畅等问题,汉江分院延伸办案职能,推动相关部门共享执法数据,助力破解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确保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典型意义】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对汉江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意义重大。检察机关针对生产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问题,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协助行政机关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信息互享,构建水土保持工作互联互通新格局,进一步扩大监管效果,全面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肇庆市水利局起诉方某瑜等人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非法采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已经对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立案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又对同一损害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的,可以支持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追究违法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广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瑜等人以负责广东肇庆珠江干流西江阅江大桥附属航槽改线疏浚工程为掩饰,在疏浚工程中进行河道非法采砂,并超量销售非法开采的河砂。经鉴定,共非法开采河砂1324.10万立方米。其河道非法采砂规模对涉案河段地形地貌产生影响,扰乱水生生物栖息繁殖,破坏河流水生态系统平衡,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方某瑜等人涉嫌非法采矿案时,发现其非法采矿行为发生在肇庆市,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肇庆市检察院)。肇庆市检察院经初查,认为方某瑜等人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肇庆市端州区阅江大桥河段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遂于2022年8月4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2年9月14日,肇庆市人民政府指定肇庆市水利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肇庆市检察院收到肇庆市水利局申请后,经审查决定支持磋商、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方某瑜等人非法采矿案作出生效判决后,肇庆市检察院建议并协助肇庆市水利局以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聘请鉴定机构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方某瑜等人实施的非法采砂行为与涉案河段的生态环境破坏有确定的因果关系,且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难以做到全部恢复原状,生态环境损失价值量化结果为58873.25万元,其中被破坏的生态系统价值为46674.525万元,生物被破坏价值为12198.725万元。肇庆市检察院协助肇庆市水利局确定赔偿义务人,并到场参与、支持、监督磋商过程。因未能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磋商协议,肇庆市检察院建议并协助肇庆市水利局开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工作。
  肇庆市水利局于2023年1月10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023年2月3日,肇庆市检察院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2023年3月15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支持起诉人身份,派员出庭。2023年7月12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58873.25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某瑜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1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经肇庆市水利局申请,该案判决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公共利益保护是设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共同目的。为避免重复起诉,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生态环境领域公共利益保护的实效性,需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先后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立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程序的,检察机关可以在证据收集、法律咨询、出庭支持等方面提供帮助。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注重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同衔接,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凸显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独特法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