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6起2022年度“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7日
1.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四人电捕蚯蚓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3.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林地和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4.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猎捕黑水鸡民事公益诉讼案
5.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神医”“神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6.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万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公益诉讼案
7.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住宅小区饮用水锌含量超标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9.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酸洗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公益诉讼案
1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农药经营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村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12.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顺渠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3.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庐山西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4.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蚰蜒河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15.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6.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萧县某某材料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闭坑治理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同一违法事实造成不同领域生态环境的破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诉前程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不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经督促仍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撤诉应当以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为前提。
【基本案情】
重庆市武隆区某某石材公司矿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乌江支流大溪河旁,矿区距大溪河汇入乌江入河口仅1公里。2012年12月以来,该石材公司在从事石灰岩露天开采过程中因防护措施不当,致大量弃土石渣滚落入大溪河中,造成边坡植被毁损、河道堵塞。2017年11月13日,某某石材公司经原武隆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区国土房管局)同意,开展闭坑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因未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恢复工作虽通过验收,但矿区及大溪河生态环境仍持续处于受损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隆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某石材公司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遂立案调查。
武隆区检察院经现场勘查矿区,从行政机关调取书证,走访周边村民,查明:某某石材公司自2012年开采以来,因违规开采致弃土石渣冲入大溪河河道。2017年10月21日,原区国土房管局因该矿区位于大溪河保护区范围内,对大溪河环境保护带来一定的影响,未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相关手续。某某石材公司后于同年11月13日提交《某某石材公司石灰岩矿矿山闭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申请,报原区国土房管局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但截至武隆区检察院立案时,矿区地质环境修复工作仍未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据此,武隆区检察院于同年6月20日、21日分别向原区国土房管局、原武隆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原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某某石材公司开展矿山闭坑环境治理和河道岸线整治工作。
2018年8月10日,原区水务局回函称,矿坑弃渣于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清除,该局将持续跟踪恢复治理工作。8月17日,原区国土房管局回函称,某某石材公司已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完成治理。
2019年1月因行政机构改革,原区国土房管局更名为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资局),原区水务局更名为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区水利局)。1月8日,某某石材公司闭坑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通过区规资局、水利局验收,并据此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基金)共112.7万元。
2020年4月,武隆区检察院在“回头看”过程中对本案闭坑矿山地质恢复和复垦情况进行航拍,发现闭坑矿山北侧、大溪河靠矿区一侧等人员不易接近区域,仍有大量弃渣堆积,且侵占河道,生态环境受损严重。武隆区检察院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固定河道生态环境受损的事实,复核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征询参与验收专家意见,委托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武隆区林业局进行鉴定,查明某某石材公司矿区靠大溪河一侧植被损毁面积15余公顷,矿区边坡弃渣垒积2.6万立方米,弃渣侵占大溪河河道1.44余公顷。区规资局、区水利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0年9月14日,武隆区检察院对区规资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以下简称涪陵区法院)审理,11月9日,判令武隆区规资局依法履行对某某石材公司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监管职责。
区水利局负有保护大溪河河道及岸线生态环境的职责,武隆区检察院在引进无人机等技术设备和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于2021年1月5日对区水利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认为,已判决区规资局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与保护的监管职责,本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述诉讼中,且某某石材公司现已开展治理,生态修复目的即将实现,建议武隆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武隆区检察院经层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明确以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作为撤诉条件。2021年7月28日,区水利局会同涪陵区法院、区规资局及相关专家查看本案大溪河小三峡河段坠石区域,专家出具了“大溪河小三峡河段基本满足行洪要求,其坠石区不需再清理”的意见,区水利局据此商议武隆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同年8月26日,武隆区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认为本案无专项治理方案,欠缺评判依据,建议区水利局重新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后,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同年9月,区水利局聘请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武隆区某某石材公司大溪河小三峡坠石区河道清理专项方案》,邀请相关专家作出
“某某石材公司通过大溪河河道清理验收”的结论,再次商议武隆区检察院撤诉。
2021年12月,经重庆市三级检察院集中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武隆区检察院层报案件作出不予撤回起诉的决定。涪陵区法院于2022年3月至4月两次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后于同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判令区水利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武隆区某某石材公司恢复大溪河河道及岸线的生态环境。
判决生效后,区规资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对矿区进行治理,现已全面完成矿区及边坡区域治理和复绿工作。区水利局已督促某某石材公司重新制定河道清理方案,恢复岸线植被,并将根据水位高度等适时推进整治工作。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事关“保护长江母亲河”重大战略。针对多行政机关负有监管职责,但未能全面有效履职,检察机关在全面取证基础上,对负有不同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分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以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作为撤回起诉的必要条件,坚持生态环境应当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则,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终使本案得到依法公正的判决。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四人电捕蚯蚓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电捕蚯蚓 诉前禁止令
【要旨】
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用电击方式“绝户式”捕捉野生蚯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的行为,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以来,刘某某等四人向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二塘镇村民提供电捕蚯蚓设备“地龙仪”,并唆使村民以电击方式捕捉野生蚯蚓,其再以每斤3.5元至4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加工后以高价外销,形成一条捕杀、收购、加工、销售野生蚯蚓的“黑色产业链”。
【调查和诉讼】
2022年4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威宁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对该线索依法立案调查。威宁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核实、现场勘验核查等方式查清了案件事实,在公告期满后于同年6月16日,依法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威宁县检察院发现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和威宁县林业局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但未全面履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于2022年5月10日、6月20日对上述两家行政机关依法立案,并随后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对辖区内电捕蚯蚓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地方政府成立整治电击蚯蚓工作专班并出台《关于禁止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野生蚯蚓的通告》,有效遏制了电捕野生蚯蚓的违法行为。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该案办理,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最高检,在最高检指导下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鉴定,认定刘某某等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17739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38655.1元。
2022年6月23日,毕节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行政执法人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捕捉野生蚯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6月24日,毕节市检察院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毕节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刘某某等人立即停止唆使村民电击蚯蚓及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行为,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7739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38655.1元,承担鉴定费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日依法提出诉前禁止令和财产保全的建议,建议法院责令刘某某等人立即停止提供电击蚯蚓设备;停止组织电击蚯蚓;停止收购、加工、邮寄、销售蚯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对刘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毕节市中院于6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责令刘某某等人立即停止收购、加工、销售蚯蚓等行为,并对刘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2022年8月26日,毕节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行政执法人员、村民代表等旁听。刘某某等四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毕节市中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经审理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移送执行。
随后毕节市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小蚯蚓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依法发出检察建议6件,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8件,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解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捉野生蚯蚓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手段,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同时在诉讼中通过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等方式确保公益及时得到保护。检察机关从个案推动开展类案监督,从源头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安全。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林地和耕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资源保护 非法采矿 违法行为事数形态 规范竞合
【要旨】
围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方位保护矿产、林地、耕地等各类自然资源,对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2016年,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某村一废弃采石场基础上成立石料厂,从事石料加工及销售,非法开挖石料厂东北角山体,造成山体破坏、林地毁损,其中部分林地属于省级公益林。2019年,其在石料厂南侧占用耕地开挖3处池塘,用于沉淀碎石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对耕地的种植条件造成破坏。该石料厂距长江仅5公里。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张某某石料厂存在非法采矿、破坏林地和耕地的问题,遂于2021年4月7日,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石料厂破坏林地部分区域属于省级公益林,耕地部分属于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和员额职数规定》,区自然资源局依法负有辖区矿产、林地和耕地资源的监督保护职责。2021年4月22日,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向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张某某石料厂非法采石破坏山体、林地和耕地的问题履行法定职责。
经持续跟进监督,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5日书面回复称,在耕地方面,该局于2021年5月6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占用耕地开挖的沉淀池已停止运行并全部回填;在林地方面,该局已于2019年9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恢复毁林场地原状并罚款49530元整,罚款已缴纳。
东湖高新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该局对张某某石料厂破坏矿产资源问题未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对破坏林地问题未督促当事人恢复林地原状,对破坏耕地问题未依法进行处罚。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25日,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自然资源局对张某某石料厂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依法全面履行职责。2021年11月16日,东湖高新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区自然资源局辩称其对张某某石料厂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已全面履职。关于林地问题,已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当事人已经补种树木;关于耕地问题,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耕地原状,且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规定,毁耕的处罚属于“可以”并处罚款;关于非法采矿问题,因与毁林行为存在竞合,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应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且其已经在进行非法采矿调查取证工作。
东湖高新区检察院认为,区自然资源局虽履行了部分职责,但仍存在怠于履职情形:一是对非法采矿行为未履职。本案中,非法采矿和毁林行为虽然存在行为结果上的牵连关系,但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且行政处罚的种类也并不相同,因此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应当继续追究非法采矿的法律责任。二是对毁林和毁耕的行为未完全履职。该局虽然对毁林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未对“限期恢复毁林场地原状”的处罚事项监督履行到位;对毁耕行为未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并处罚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系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排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适用。
2022年4月30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东湖高新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区自然资源局未提出上诉。截至目前,区自然资源局对本案非法采矿问题已完成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矿的调查,下一步根据矿产资源价值认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林地恢复的问题已督促当事人完成林木补植,并邀请专业技术单位现场验收;对耕地破坏问题已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森林、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对于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对于长江流域范围内同时侵害多种自然资源的行为,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以“一事不再罚”等理由怠于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诉讼,促进行政机关厘清行政违法行为的事数形态,推动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助力全方位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环境。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猎捕黑水鸡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生物多样性保护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刑事撤案 当事人自认
【要旨】
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有关规则要求,依法认定有关案件事实,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主体民事责任。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经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间,刘某某在洪泽湖东岸盱眙县马坝镇某村农田埂上,采用声波诱捕方式,先后四次猎获黑水鸡61
只,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时,缴获黑水鸡活体27只。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水鸡系国家保护目录中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为300元/只。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0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盱眙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由于刘某某仅承认现场抓获时猎捕27只黑水鸡,否认另外三次猎捕34只的事实,未达到立案标准,故不构成非法狩猎罪,退回公安机关作撤销案件处理。由于该案具有公益诉讼价值,2020年6月4日,盱眙县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发布诉前公告。
调查核实中,多人证实曾在刘某某家中食用过黑水鸡,承办检察官依据民事证据规则作出预判:庭审中如果刘某某继续否认猎捕其他34只黑水鸡的事实,需提出证据证明他人在其家中食用的黑水鸡来源合法,如果不能提供,则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如果刘某某自认,则无需由检察机关提供证明。遂决定以猎捕61只黑水鸡的事实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检察院分别报请上级院指定管辖,盱眙县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盱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盱眙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18300元(61只×300元),并在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3月15日,盱眙县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刘某某对猎捕61只黑水鸡的事实全部自认。盱眙县法院于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某于庭审结束后全额缴纳赔偿款,并在《盱眙日报》刊登了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由于证据出现变化,无法进行刑事追诉的,并不影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标准的,可以根据刑事与民事证据不同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准确把握民事证据适用规则,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庭审中,可以充分运用当事人自认等规则,取得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神医”“神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药店违规诊疗 老年人权益保护
【要旨】
以“神医”“神药”作虚假宣传,针对老年人到中草药店治疗、用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专项整治中医药养生乱象,规范中医药诊疗行业经营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一些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中草药店,店内从业人员无证上岗,销售来源不明的草药,并进行虚假治疗功效宣传,诱骗众多老年人消费者到店购买、接受治疗。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经立案调查查明,一些无证中草药店存在虚假宣传中草药疗效、违规诊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众多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中草药疗效和违规诊疗,延误消费者前往正规医院就医,危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权,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2月30日,白云区检察院督促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对辖区内同类店铺虚假宣传及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治,关停了涉案中草药店,拆除了夸大宣传广告标语,要求店内诊疗人员依法悬挂、佩戴证照营业。集中在全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非法“中医养生保健”违法经营专项整治。共排查违法中药店145家、责令整改5家、立案查处1家,依法行政处理涉嫌非法行医3件。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安排156块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视频、派发宣传资料3850余张,提示广大消费者提高用药就医安全意识。
2022年5月,白云区检察院与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签订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同推进食品药品领域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了长效工作机制。以此案为蓝本制作《他不是药神》宣传视频,在“学习强国”等平台发布,提示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科学用药就医。
【典型意义】
中医药诊疗保健领域一些中草药店利用“神医”“神药”等虚假宣传,开展非法诊疗活动,销售假劣中草药,侵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诊疗造成负面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中医药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养生保健领域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乱象,规范中医药诊疗行业管理,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万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保健食品 从业禁止
【要旨】
检察机关构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常态化协同治理机制,依法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
【基本案情】
万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情况下,生产大量违法添加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违法产品销售至安徽、广东和山东等多省,违法行为持续近两年之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扰乱减肥产品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2月2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万某等人有期徒刑及从业禁止五年等刑事处罚。
【调查与诉讼】
2021年4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收集固定证据,与侦查机关、刑事公诉部门沟通协作。委托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调取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万某等人销售案涉保健品支付宝账户交易联单,并委托会计司法审查后,认定万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共计198859元。2022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对万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销售金额10倍惩罚性赔偿金1988590元诉求。2022年8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青岛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涉案人员“从业禁止”限制相关规定,指导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检察院)对该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对发现的同类违反从业禁止案,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一并督促该区行政审批局禁止包含万某等人在内的违法行为人取得与从事食品有关的生产、经营证照等资格。并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发放情况开展摸排调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2022年4月28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查明的违法行为人进行从业禁止。2022年5月9日,区行政审批局书面申请市局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万某等违法行为人进行了警示性锁定,并开展资质调查专项行动。截至2022年12月,区市场监管局及区行政审批局已将117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南区检察院与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会签《关于建立“食品药品领域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了从业禁止人员长效监管机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构建“检察官主持+技术人员辅助”协作机制,实现技术部门运用技术手段协助公益诉讼部门开展固定、分析、判断证据等相关办案活动,体现了检察技术与公益诉讼办案深度融合的趋势。办案中坚持溯源治理,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有效整治违法从业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共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住宅小区饮用水锌含量超标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住宅小区饮用水安全 磋商 为民办实事 化解争议
【要旨】
建筑工程公司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镀锌管安装自来水供水管道,导致住宅小区自来水含锌量超标,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饮用水安全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守护好饮用水安全“最后一公里”,让百姓喝上放心水。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岳阳楼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岳阳市某小区一期住宅自来水水质存在严重的锌超标的问题,多次反映、投诉长期不能得到解决。岳阳市湖滨某小区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有住户1016户4000余人。自发现小区自来水含锌量超标后,小区居民不敢喝自来水,一直从外面购买瓶装矿泉水,给群众的生活造成极度不便。
【调查和督促履职】
发现该案线索后,岳阳楼区检察院组成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初步调查,查明岳阳市湖滨某小区由某建筑公司承建,该公司施工过程中部分自来水供水管道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镀锌管。2020年10月,陆续入住的小区居民发现自来水呈乳白色、水面出现油面。发现水质异常后,小区业主先后向水务集团进行投诉,向地产公司、岳阳楼区和南湖新区的住建、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交诉求函,向法院起诉开发商侵权等多轮谈判与维权。相关职能部门介入后,地产公司进行了两次整改,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小区入户自来水锌元素含量仍高于小区总表前锌元素含量,且远高于周边小区水质中锌元素含量。
2021年11月23日,岳阳楼区检察院对岳阳市南湖新区住房建设局(以下简称南湖新区住建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为推动案件妥善办理,办案人员先后走访了住建局、街道办、水务集团、承建商、该小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商谈相关整改事宜。
检察官办案组通过查询法律法规资料、随机调取水质检测报告、主要设备材料表、小区水质投诉情况报告等书证材料以及实地走访、询问小区业主、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查明,建筑公司因工程款结算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对部分自来水供水管道安装时使用的镀锌管,系《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1999〕295号)明确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住宅中被禁止使用于室内给水管道的冷镀锌钢管。
经水务部门组织检测,该小区自来水总表前的锌元素含量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饮用水中锌含量(不得高于1.0mg/L)的标准,但小区内多处监测点入户自来水的锌元素含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且明显高于自来水总表前的锌元素含量。住建、街道等相关部门介入后,房产公司进行了两次整改,但检测报告显示仍有2个水质监测点锌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分别为1.19mg/L、8.52mg/L,另有多个水质监测点锌含量超过该小区所在的湖滨片区水质锌含量平均值(0.003mg/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建筑材料使用以及供水管网建设实施监督管理。为解决市、区住建部门管理职能交叉、矛盾久拖不决的问题,办案人员与市、区住建部门、南湖新区区工委、区委政法委等单位沟通协调,厘清相关职责,各方共同确定对于涉案小区开发建设过程中供水管网建设、使用建材不合格导致的供水安全问题,由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南湖新区所在住建部门负责。
2021年12月6日,为推动问题及时有效整改,岳阳楼区检察院联合岳阳市“洞庭清波”领导小组组织南湖新区住房建设局、水务集团及住宅小区工程建筑商代表和业主代表召开诉前磋商会。会上,检察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全面检测和更换问题水管,并在整改完成后进行检测,确保该小区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且水中锌元素含量不明显高于总表前锌元素含量及该片区均值。磋商会召开后,行政机关针对工程水管质量问题,向该小区承建商、开发商、监理单位下发不良记录告知书,并在建筑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中向社会公示;对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委托水务集团制定了该小区水质整改方案,同时向承建商送达了整改通知书。
为确保整改方案落到实处,岳阳楼区检察院持续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多次到施工现场了解整改进度。整改工程竣工后,该院建议相关部门将原计划的水质检测点由30余个增加到60个,最大化地扩大检测覆盖面。2022年2月24日,该院邀请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小区业主代表共同到现场监督第三方检测机构取样送检。最终检测结果显示锌含量低于国家限定标准,达到该片区水质平均值。2022年3月1日,检察机关召集岳阳市“洞庭清波”领导小组、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代表、水务集团、小区工程建筑商代表及业主代表召开整改评议会。会上,业主代表对整改结果进行了评议,认可了整改效果,认为检察机关真正为民办了实事。
【典型意义】
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开发商、承建商在住宅小区管道建设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镀锌管,造成小区饮用水水质锌含量超标数倍,直接危害住宅小区饮用水安全,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为切入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凝聚各方共识,以“我管”促“都管”,推动公益侵害问题在最短时间内有效解决,有效化解小区业主与承建商、开发商的争议,让小区居民喝上放心水,有力保障了住宅小区居民饮用水“最后一公里”的安全,解决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难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理标志农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 乡村产业振兴
【要 旨】
针对不法商贩长期销售假冒地理标志农产品,侵害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者的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助推名优特农产品的原产地保护,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战成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基本案情】
吉木萨尔白皮大蒜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名优特产品,因其“绿嘴白皮”形象美观、辛辣多汁、大蒜素含量高、耐储存等优势,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农业部审定,正式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与上海嘉定蒜、江苏太仓蒜、山东蒜并称“中国四大名蒜”。每年8月是吉木萨尔白皮大蒜的收获季节,但是从5月开始,在吉木萨尔县和相邻县市的农贸市场,以及多家网络电商平台上,出现很多商贩谎称其出售的大蒜是当年的“吉木萨尔白皮大蒜”,与该品种大蒜收获时令不符。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木萨尔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5月16日决定立案办理。办案人员对辖区内物流园、工业园区等县城交通枢纽地段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几处商户组织工人在公路两旁现场编大蒜辫子批发售卖,这些大蒜的原产地均为河南、山东等地,部分商贩还专门在河南、山东等地承包土地种植大蒜,待收获后不惜千里迢迢转运至吉木萨尔县,到货就转手批发给相邻县市的零售商户。办案人员随后深入相邻县市的农贸市场进行调查,发现有很多商家均借“吉木萨尔白皮大蒜”的名义销售非吉木萨尔县原产地种植的大蒜,引导消费者基于认知混淆而增强购买意愿,利用吉木萨尔白皮大蒜独特的地理信誉,打开并拓展产品销路,提升产品销量。
吉木萨尔县检察院通过走访相关行政机关、查阅案卷资料和相关法律规范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县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地理标志农产品主管单位既未对产品包装、流通、质量检测等事项制定明确的标准,也未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导致销售假冒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行为长期监管缺位,侵害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者的知识产权及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5月19日,吉木萨尔县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部门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对销售假冒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侵权行为;完善相关管理规则、质检标准等规范,切实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于同年7月16日书面回复称,该部门已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对接,就规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流通场地等问题召开专门会议,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求商贩在指定的大蒜市场交易,禁止对大蒜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吉木萨尔县检察院在对该案跟进监督中发现,虽然市场上批发销售假冒吉木萨尔白皮大蒜的行为已得到有效制止,但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定、品牌外包装设计等工作仍进展缓慢,消费者对真假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区分等仍缺乏科学、直观的标准。为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助力推进地方名优特农产品保护工作,2022年7月18日,吉木萨尔县检察院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圆桌会议,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规范的制定、外包装设计等工作,争取在吉木萨尔白皮大蒜收获之前全面完成品牌设计、宣传工作。会后,行政机关聘请专业技术公司,从外包装设计、品牌宣传、品牌参展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推进加强品牌建设,制定了《吉木萨尔白皮大蒜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使用规范》,规定了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标准。同时通过电视台、网络、机场广告屏同步播放吉木萨尔白皮大蒜广告等各种形式,加强品牌宣传。
2022年8月初,吉木萨尔白皮大蒜上市以后,吉木萨尔县检察院邀请县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对办案效果进行实地踏勘,市场上吉木萨尔白皮大蒜的销售违法行为已得到全面规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鲜活载体。地理标志农产品所具有的独特品质、独特历史文化特征,蕴含着潜在的资源优势和文化内涵,有助于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辐射力,引领农业品牌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立完善地理标志农产品监管机制,维护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助推当地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传承农耕文化、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酸洗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危险废物 酸洗行业治理 数字赋能
【要旨】
针对在居民区存续近三十年的酸洗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同步启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在妥善处置污染物和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促使企业酸洗生产线从居民生活区搬离。依托数字平台构建类案监督模型,精准锁定区域内违规酸洗企业及出现的危险废物排释问题,有效推动酸洗行业专项整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基本案情】
1995年7月至2021年5月,开设于金华市金东区某镇居民区的某钢带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设置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回收各种沾染了涂料、矿物油、有机溶剂的废旧包装桶进行冷轧板生产。上述废旧包装桶经过酸洗或碱洗工艺处理产生的150余吨废水、废渣被长期储存在未做任何防渗漏处理的隐蔽废物收集池中,废水废渣中的有害物质、挥发产生的有害气体持续排释,进入周边大气、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附近居民长期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钢带厂常年飘出刺鼻气味,雨天排水沟还常有黄绿色泛油液体流出,影响居住环境和居民身体健康”,但相关问题却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1月18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东区检察院)根据该院出台的互涉案件双向协办机制,将公安移送的潘某某、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转至公益诉讼部门。金东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迅速组建专案组,通过实地考察、现场勘验和提取物证等方式全面调查取证,同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19日向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出第一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金华市某钢带厂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合理处置,防止污染扩大。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组建专班,对该钢带厂开展执法检查,并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和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制定危险废物处理方案,责令该厂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将150吨危险废物进行标准化处理。检察机关还依托专家咨询意见,促成该厂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及污染流水线的搬迁,目前该厂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已升级搬离开展规范化生产,原厂区仅用于铁板压制处理。在督促行政机关落实第一份检察建议的过程中,金东区检察院通过梳理排摸,发现类似情形不是酸洗行业个例。为践行“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模式,金东区检察院借助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构建“酸洗行业违法处置危废物”类案监督模型,开展数据碰撞,锁定违规处置酸洗废物企业9家。金东区检察院就此情况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出第二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上述企业进行查处,并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酸洗行业开展行业治理。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对全区用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共排查企业32家,其中7家被立案查处,4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酸洗行业全面整肃打开局面。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保护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持续凝聚公益保护司法执法合力。
【典型意义】
针对酸洗企业非法排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痛点、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在能动履职中贯通运用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综合施策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实现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检察机关一方面构建“梳理类案、探究路径、果断建模、数字赋能、覆盖监督”模型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供了智力保障和路径支撑,有效推动酸洗行业完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行为进行“亲历监督、伴随协同、综合施策、闭环整治”,凝聚司法执法公益保护合力,有效提升环境执法和公益监督质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农药经营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业面源污染 问卷调查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要旨】
针对调查样本量大,行政机关履职存在争议的农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在办案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制作“选项式”问卷调查单,邀请被监督机关派员参与,提升核查的效率和对调查结果的认可。检察机关通过向县委政府报告及组织座谈等方式,共同解决分歧、化解矛盾、保护公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基本案情】
固始县城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不规范问题长期存在,大量农药包装袋等被随意弃置。2018年,固始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曾联合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就农药包装废弃物治理联合开展过专项活动,出台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鼓励方案。但因两部门职责权限不清、沟通配合不畅、经费保障不足等原因,该项工作未能深入开展,致使农药包装废弃物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调查和监督履职】
2021年5月7日,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固始县检察院)在开展涉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发现该线索,在办案力量有限的情况下,遂以“选项式”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县域内30个乡镇67家农药经营店进行核查,询问农药经营者及部分群众,深入田间沟渠,核实了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现状,固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管混乱以及农药经营者疏于监管的相关证据。经查:2017年,固始县被列入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县,但因种种原因,该项工作未能持续开展,固始县农药经营管理及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长期存在履行职责不充分、信息登记不规范、普法宣传不到位、清运处理不及时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2021年7月9日,固始县检察院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职,开展行业专项整治活动。针对回收机制运行不畅及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固始县检察院向县政府提交了《固始县农药经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情况调查报告》,并多次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及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分析原因,协商对策,完善整改方案,推动问题解决。
检察建议发出后,县农业农村局积极回应,并邀请固始县检察院全程跟进监督。2021年7月16日,该局制定并实施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先后召开两次专题工作会议,出动执法人员397人次,对全县196家农药经营店进行了全面排查,发放宣传单5000余份、告知书428份,配发《农药产品经营档案》620本,现场纠正违法行为11起,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266份。为强化日常监管,该局建立了全县农药经营单位名录库与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日常监管双随机,并积极申请农药废弃物处理经费,深入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2021年9月1日,县农业农村局邀请固始县检察院全程监督“双随机”执法检查,固始县电视台予以跟踪报道,提升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2021年9月6日,县农业农村局将整改情况和整改效果书面回复固始县检察院。2021年9月中旬,固始县检察院对该案整改情况进行了实地跟踪调查,发现县农业农村局已全面完善了农药经营单位的溯源管理制度,并利用县政府划拨的专项经费,清收并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理60余吨。
【典型意义】
有效管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是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案中,检察机关多方借力、全程监督,通过向县委政府报告、媒体跟进报道整改结果等方式,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老大难”问题。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顾全大局,注重矛盾化解,充分发挥协同治理效能,推动具体问题和社会治理问题的综合解决,服务乡村振兴。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村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人居环境治理 公开听证 公开送达 企业纾困
【要旨】
针对部分乡村非法倾倒、随意填埋生活垃圾治理难题,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公开送达”的形式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治并持续跟进监督,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改善了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同时助力企业发展和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张家口市蔚县,系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冰雪运动与休闲旅游胜地。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过程中发现辖区不少乡村存在生活垃圾非法倾倒、随意填埋的普遍问题,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垃圾危及土壤、水源和空气质量,影响农村人居环境及首都水源功能涵养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初,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蔚县检察院)在推进“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上述线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全县19个乡镇存在生活垃圾非法倾倒,大量垃圾堆积、填埋在田间地头、村边、河边沟渠的问题,且其中5个垃圾填埋点紧邻水源地,而相关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怠于履职,严重破坏了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影响文化古城形象。同时查明,当地新投产试运营的环保能源热电厂却因垃圾供应量不足、企业成本过高等问题,制约该企业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
为明晰监管职责,凝聚多方治理共识,促使多家行政机关同向发力,2022年1月28日,蔚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领导,乡镇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经讨论后现场向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8个乡镇政府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城管局和乡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清理各类垃圾计5000余吨,恢复土地100余亩,疏通清理河道10公里,新建垃圾转运站22个,落实每日清运制度。有效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困难后,该环保能源热电厂原本面临的发电原材料供应不足、企业成本过高等困境也迎刃而解。根据该热电厂统计,垃圾处置量由整改前的日均180余吨提高到整改后的350余吨,大量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营成本也每月降低100余万元,实现产业振兴,带动乡村就业。
【诉讼过程】
2022年4月2日,蔚县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暖泉镇北关堡村的一处垃圾填埋点清理不彻底,存在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且未恢复土地原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22年4月14日,蔚县检察院依法向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暖泉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垃圾填埋点彻底清理和绿化,共清理生活垃圾300余方,建筑垃圾500余方,回填土方600余方,栽种苗木8600余株。鉴于暖泉镇人民政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履行职责,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蔚县检察院于2022年6月23日撤回起诉。
为进一步深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蔚县检察院认真梳理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推动县政府出台《蔚县村庄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乡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张家口市检察院认真总结蔚县检察院办案经验,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市检察院与市城管局共同签署《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集中开展全域人居环境治理,共计办理案件230件,督促清理转运垃圾5.67万吨,与4个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建立联动机制,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
【典型意义】
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新农村,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既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也是张家口“首都两区”建设的应有之责。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乡村人居环境治理难题,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公开送达、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提起诉讼,“回头看”等办案方式,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助推当地政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替企业发展纾困解难,带动地方产业振兴,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顺渠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生态环境污染 农田水利工程保护
【要旨】
因多个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水生态环境污染未得到有效整治的,检察机关可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协同履行法定职责,推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境内东顺渠始建于清乾隆二十六年(1762年),主干渠全长14.85千米,支渠25千米,承担该县城关、洛门两镇11个村1.22万亩农田的灌溉任务,为武山县重要的水利灌溉工程,同时兼顾防汛功能。近年来,沿渠部分村镇将生产生活污水、垃圾、粪便等直接排入渠中,导致渠道内水质恶化,其中3.9公里渠道被严重堵塞,常年断流,4000余亩农田无法正常灌溉,严重减损东顺渠灌溉、防汛功能,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因生态环境、河道岸线管理、污水管网建设等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整治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公益受损问题长期存在。
【调查和督促履职】
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山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武山县东顺渠垃圾淤积问题,遂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向周围群众调查询问、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等方式查明:原东顺渠渠首至红沟段大部分灌面已扩容为居住区,沿渠群众将生活垃圾和污水排入渠中,导致渠道内水质严重污染,并且长期的垃圾淤积致使渠道桥洞堵塞,无法通水运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山县水务局、武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分别对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及垃圾排放、水利工程建设和卫生环境管理具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为厘清相关主管部门权责,有效整合资源,形成整改合力,2022年5月10日,武山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重点围绕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商议最佳整治方案。听证会后,武山县检察院结合听证情况,分别向武山县水务局、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武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整治向东顺渠渠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拆除搭建在渠道上的违章建筑,确保东顺渠正常运行,保证合理灌溉,充分发挥水利效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武山县水务局、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召开了武山县东顺渠清淤维修部署会议,成立由31个工程队组成的22个班组对该渠段进行全面清理疏通。每天累计投入机械198台(套),累计投入人工约1900余个,清理淤泥约1.2万m³。经过20多日的整治工作,解决了渠道清淤疏浚顽疾。2022年7月1日,东顺渠正式开闸通水,长期困扰沿渠农业生产用水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沿渠周边居民区污水管网进行改造,全面竣工后将彻底改善污水乱排问题。城关镇人民政府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设置生活垃圾统一分类处置点,发放宣传手册和致农户的一封信,增强村民对人居环境整治的认识,发动村民妥善处理生活生产垃圾,保障东顺渠畅通无阻。
【典型意义】
灌溉古渠对当地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调节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生态意义。由于无序的人为活动,导致渠道堵塞、水质恶化,既影响农业灌溉,又严重影响周边人居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座谈磋商、公开听证等方式凝聚各方共识,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管理、保护职责,形成多部门环境治理合力,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使水利设施重新恢复灌溉功能。在满足人民群众耕作灌溉需求的同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为服务保障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庐山西海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排污 河湖岸线保护
【要旨】
因多个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督促上级行政机关协调其依法及时全面履职,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基本案情】
江西省庐山西海位于修河中上游,通过鄱阳湖汇入长江,属于国家5A级景区。2020年6月起,庐山西海某民宿开始营业,该民宿建有15间客房,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约1吨,经化粪池简单处理后通过原房主埋设的暗管直排庐山西海水域,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超出排放标准1.42倍、1.85倍。景区内还存在多家民宿生活污水未接入污水管网,大量网箱等渔业固体废物被随意丢弃在水域周边,侵占河湖岸线等问题,对景区环境和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存在“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入湖”问题线索。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九江市检察院)积极跟进开展调查。2021年6月22日,九江市检察院依法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案人员通过调取行政监管材料、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取样检测等方式,查明某民宿违法排污和多家民宿生活污水未接入污水管网、渔业固体废物侵占河湖岸线等问题。农林、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
2021年8月2日,九江市检察院向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水污染监管职责,及时处理民宿非法排污问题,及时清理渔业固体废物,采取定期巡查等措施,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
收到检察建议后,景区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邀请检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对整改方案进行座谈研讨,并就开展民宿生活污水直排专项治理以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达成共识。相关单位加强协作配合,迅速开展整治行动,督促某民宿拆除了排污暗管,完成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安装运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园林绿化,不再排入水体。同时,以点带面进行民宿排污专项整治,将36家民宿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置。景区管理部门组织当地乡政府、农林水务、综合执法等部门共同开展渔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回收处置涉渔“三无”船舶256艘,处理被遗弃木筏24条、废弃网箱及渔网78副,在湖岸周边设置生态保护宣传牌25块。为了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景区管理部门深化“河湖长+检察长”机制,确定每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湖,将线索移送、信息通报、联合巡湖等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因案涉公益损害问题得到整改,2021年11月1日,九江市检察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2021年12月,九江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常态化“回头看”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观察员作为第三方参与检察建议整改效果评估。经实地走访,某民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监测数据达标,其他民宿生活污水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实现“污水不入湖”,周边固体废物也得到有效处置,环境明显改善。在“回头看”座谈会上,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观察员对检察建议整改成效表示高度认可。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景区生态环境,针对景区民宿非法排污问题,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参与整改座谈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系统治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引入第三方对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成效进行科学评估,形成生态保护与服务小微经济绿色发展的合力,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蚰蜒河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农村黑臭水体 跟进监督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行政机关有整改意愿的,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召开协调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职修复受损公益。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走访调查、委托检测等方式,查明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及时全面履职,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依法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蚰蜒河位于陕西省周至县终南镇,流经多个行政村后最终汇入黄河。终南镇东关村是历史著名的古恒州之地,蚰蜒河东关村段是当地有名的八景之一。多年来,附近村民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蚰蜒河,并在河道及两岸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形成了长约720米、宽约1.5米、面积约780平方米的黑绿色水体,水面漂浮大量塑料废弃物等生活垃圾,并伴有强烈刺鼻气味,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调查和督促履职】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周至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蚰蜒河黑臭水体线索,并于2021年7月9日立案调查。周至县检察院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所有检测点位PH值、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项指标均超出五类水标准5-20倍。周至县检察院通过实地勘查、走访村民、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发现两岸无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不规范,需从源头进行整治。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协作配合不畅、治理进展缓慢。
2021年7月19日,周至县检察院向周至县生态环境局、周至县终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终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两部门依法及时全面履职,整治涉案黑臭水体。9月9日,终南镇政府书面回复称,蚰蜒河内的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9月18日,周至县生态环境局书面回复称,已将涉案黑臭水体纳入该县农村黑臭水体二期治理工程项目,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周至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发现,涉案河面仍漂浮有大量生活垃圾,水体仍为黑绿色,强烈的刺鼻气味亦存在,黑臭水体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持续存在。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15日,按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要求,周至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铁检院)审查起诉,该院于11月17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终南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诉讼中,周至县检察院、西安铁检院会同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组织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终南镇政府等六个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就责任分工、协同履职、治理模式、治理标准等问题深入沟通,形成了一致意见。会后,周至县生态环境局通过招投标方式,按照“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生态绿化”的原则,委托第三方开展整治。对污水采用“管道收集+泵站提升”模式收集处理,新建污水管道722.4米、污水提升泵1座,将沿河37个排污口全部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在两岸约2400平方米岸带栽种绿草,绿化修复后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终南镇政府对河底淤泥、河道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并向村民进行环保宣传,引导村民将垃圾倾倒至收集站内。
为检验整治成效以及是否符合撤诉条件,西安铁检院组织召开了现场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并邀请环保专家、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村民代表、环保方面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与会人员一致肯定了整治成效,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建议。会后,西安铁检院督促行政机关按照听证意见进行了再整改。西安铁检院还入户走访了村民,村民对整治成效表示满意。经第三方检测,涉案水体治理达标,已不属黑臭水体。西安铁检院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农村黑臭水体是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事关民生福祉。针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顽疾,检察机关就源头治理和水体治理一并监督,秉持诉源治理和持续监督理念,在提起诉讼后,积极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责任分工,促进协同履职,推动行政机关采取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两岸绿地、清理河道淤泥、完善垃圾收运等措施,有效整治了黑臭水体,助力乡村生态振兴。同时,检察机关还采取听证、走访群众等方式,听取多方意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在各方一致认可整改效果后依法撤诉,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公信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光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光污染治理 技术人员辅助办案
【要旨】
城市光污染属于新型环境污染,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上海市静安区内大型商场楼宇林立,夜晚璀璨的灯光在点亮城市的同时,过亮的光源却对居民正常生活休息和行车安全造成影响,光污染已经成为困扰公众的新型环境污染问题。南京西路部分商户的户外电子显示牌(LED显示屏)、灯箱、灯带等照明设施夜间亮度过高,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灵石路一厂区照明设施距离地面约5.2米,属于非道路照明设施,但正对路面,产生的灯光对夜间驾驶车辆的司机造成干扰,影响行车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市民多次投诉后,未依法及时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检察院)在审查上海市公益诉讼全息办案智能辅助系统推送线索时发现,辖区内居民多次投诉部分地点的照明设施夜间亮度过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1月15日,静安区检察院研判线索后决定对上述问题予以立案办理。公益诉讼部门随即成立办案组,制定调查计划,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确定了18个需要重点排查的点位,并聘任了来自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工程师为技术调查官,辅助案件办理。为查明相关照明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静安区检察院联合技术调查官多次在夜间至次日凌晨共同对排查点位进行了现场调查。运用光度计、照度计、全站仪等科学工具进行数据采集,并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后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了6个点位的光源亮度或照度超过了规定限值。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及《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2017)》《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2021版)》等,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施在光照强度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要求,绿化市容部门对此负有监管职责。
由于光污染属于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规定较为笼统,目前相关领域行政执法仍处于起步阶段。2021年11月23日,为进一步凝聚共识,静安区检察院召开“城市光污染治理研讨会”,邀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市照明学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参加。通过研讨会商,各方一致认为要加大对光污染问题治理力度,增强公益保护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当天,静安区检察院向职能部门代表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光污染监管职责,督促涉案商户、工厂对问题点位光源进行整改。
检察建议发出后,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调查处置,督促整改,形成了严把前端审批、加强日常巡查、注重投诉回复的长效监管机制。经督促整改,涉案6个问题点位的照明设施有3个被拆除、3个调低亮度至限定值以下。2021年12月13日,静安区检察院再次联合技术调查官至现场跟进调查光污染问题治理的成效,确认涉案光源已符合技术规范,不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休息。2022年2月18日,因行政机关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履行职责,静安区检察院决定终结案件。
2021年12月17日,案件承办检察官受邀参加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主办的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专家座谈会,为加强光污染防治立法建言献策。2022年8月1日起,新修正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新增了防治“光污染”的内容,成为我国首部纳入光污染治理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典型意义】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城市光污染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新污染类型,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呈现高发态势,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休息、身体健康、交通安全等。检察机关秉持“智慧借助”理念,联合技术调查官调查取证,破解光污染违法事实如何认定的难题。同时,在找准具有法定监管职责行政机关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研讨会、检察建议等方式,与行政机关就新情况新问题凝聚共识,有力地推动了光污染问题的治理,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为光污染防治贡献检察力量。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萧县某某材料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大气污染 专家评估 调解结案
【要旨】
行政机关通过工作协作机制向检察机关移送企业违法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线索,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违法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法院的主持下,检察机关可以选择调解方式结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萧县某某材料公司通过擅自篡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的方式,排放粉尘3.183t、SO215.842t、NOx31.489t,三种污染物超标倍数达9-71倍,经专家评估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益。2020年12月31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境局)对材料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月12日,市环境局根据其与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宿州市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推进机制的意见》,将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宿州市检察院。2021年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宿州市检察院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市环境局对某某材料公司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了解企业生产情况、污染产生原因等事项。
2021年4月9日,宿州市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期间,针对大气污染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等特点,依托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优势,对违法排放物的种类、数量及超标倍数进行电子数据固定,有效弥补公益诉讼调查核实能力的不足;针对生态损害、修复治理难以科学量化等问题,委托技术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认为此次违法行为造成下风向西北边10km及其他方向1-5km范围内的建筑物、市政设施、生态系统和人群聚集环境污染,并根据虚拟成本治理计算方式确定大气污染造成的期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90767.05元。经公告,宿州市检察院于8月30日向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某材料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90767.05元、专家评估费20000元。为方便案件审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28日将该案指定萧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萧县法院)审理。
2022年1月26日,萧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某某材料公司对检察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全部认可,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表示企业受疫情影响效益不佳,请求分期支付赔偿费用。检察机关认为,分期支付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调解结案符合高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遂同意调解。宿州市检察院与某某材料公司签署分四期支付290767.05元赔偿费、首期先行支付20000元专家评估费的调解协议。2022年1月26日,萧县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反馈。2022年2月28日,萧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确认。2022年5月20日,某某材料公司已按期将相关费用支付完毕,并在当地政府宣传栏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发现环境保护税欠缴问题,遂向税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缴85家企业环境保护税款及滞纳金250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密切配合,通过建立协作机制打通公益受损线索移送渠道,形成同向发力良好局面。行政机关因人员力量不足等原因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确保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借助“外脑”力量,有效解决大气污染类案件证据固定难、损害评估难、修复治理难等问题,在违法主体自愿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前提下,遵循公共利益及时保护原则,积极促成调解,实现修复污染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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