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6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
2017年6月30日
一、系列案典型案例
1. 内蒙古草原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2. 吉林长白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3.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公益诉讼系列案
4. 湖北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5. 福建督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公益诉讼系列案
二、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6.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诉林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7.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诉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8.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9.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诉福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
1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诉莱西市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11.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诉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公益诉讼案
12.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13.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西山区城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14.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诉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15.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诉永登县农林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16.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17.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周克召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1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1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等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0. 吉林省白城市莫莫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1. 山东省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2.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3. 贵州省册亨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4. 云南省昆明市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5. 甘肃省阿克塞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6.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系列案典型案例
一、
内蒙古草原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背景情况:内蒙古自治区拥有全国四大天然草原中的两个,即锡林郭勒草原和呼伦贝尔草原,是建设祖国北疆生态屏障的重要保障。内蒙古的草原生态保护在全国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和现实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草原遭到人为因素破坏的现象日趋严重。这其中草原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是一个重要因素,导致草原生态资源遭受破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监督情况: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立足区情实际,开展了“保护北疆生态安全屏障”专项监督活动,突出以草原生态资源保护为重点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确定草原生态资源集中的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及其他四个盟市作为试点地区。通过针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各类破坏草原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强化对草原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
试点工作中,共发现未经批准非法开垦草原、违法采矿破坏草原、非法占用草原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污染草原等草原生态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8件,破坏草原面积61514.3443亩,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总数的19.21%。检察机关经审查,向草原生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53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5件。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回复55件,采纳建议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措施恢复草原植被,通过诉前程序恢复草原面积27982.19亩,占破坏草原总面积的47.22%。对于经检察机关诉前程序督促后,草原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草原生态资源仍然遭受破坏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件。截至2017年6月26日,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破坏草原生态资源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4件,作出判决11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被诉行政机关均接受法院裁判,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办案效果:通过开展破坏草原生态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全区目前已经恢复草原面积52663.144亩,依法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73.97亩,取得了积极成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治价值、政治效果和现实意义得到凸显。一是促进了草原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提升。多地党委、政府、人大及相关执法单位主要领导及部分人大代表全程旁听行政公益诉讼案庭审,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二是草原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赞扬和认同。在2017年自治区“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对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高度肯定,499名人大代表按键表决获94.8%的赞成率,创历史新高。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诉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选2016年度内蒙古十大法治事件之首。2017年5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内蒙古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时对内蒙古公益诉讼工作保护草原等生态资源的成效给予高度评价。三是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中明确,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二、
吉林长白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背景情况:吉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商品粮基地,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是中国首批生态建设试点省份。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是吉林省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域,1980年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纳入“人与生物圈”计划,是世界著名的生态博物馆和物种基因库,世界A级自然保护区,全球28个环境监测点之一。因此,保护长白山生态环境对维护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长白山区域的生态、资源保护工作分别涉及延边州、白山市、通化市、吉林市,以及长春林区、延边林区、长白山保护和开发区共7个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多头执法、条块分割、责权不清等问题,导致长白山周边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长白山区域生态资源保护形势比较严峻。
监督情况:经吉林省委同意,吉林省检察院组织延边州、白山市、通化市、吉林市及长春林区、延边林区等六个检察机关,与长白山管委会及有关行政部门协作,共同开展长白山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吉林省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省长隋忠诚和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同志担任“双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检察院和长白山管委会、市州政府各确定1名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截至2017年5月25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长白山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共发现案件线索284件,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266件,行政机关接受检察机关建议进行整改199件,提起公益诉讼42件,全部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结案32件,人民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办案效果:通过专项行动,恢复长白山区域林地42.63万亩,恢复湿地40.1万亩,恢复耕地14.7万亩,清理被污染水域3.5万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案值700万元,督促关停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企业47家,督促关停和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31家,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地方的各类生活垃圾9000吨,占地377亩。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21000吨。同时,促进多家企业转变了生产方式。检察机关通过追究污染者责任,倒逼企业走上持续发展之路。比如,图们市检察院对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烟尘、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向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促使该厂一次性投入1000余万元,对污水处理和烟尘处理设备进行了大规模改造。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在当前形势下,企业要想长远发展,环保必须放在第一位,检察机关的介入促使我们痛下决心,弥补了污染物处理方面的漏洞,彻底避免了企业发展中的环保风险,对我们来说是个好事。”
三、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公益诉讼系列案
背景情况:陕西秦岭作为我国地理上最重要的南北分界线,既是黄河与长江两大水系的分界线,也是亚热带与暖温带两大气候带的分界线,是我国的国家中央公园,拥有丰富的资源。但是随着山区经济的发展和旅游业的兴起,秦岭的承受能力受到极大的考验,建设违法建筑、非法采矿、非法挖砂、占据河道、污染河水、侵占农田、毁林开荒等现象日益严重,也导致了水土流失面积不断扩大,生物资源遭受破坏,一些重要的生物资源和珍稀动物数量急剧下降。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多次对秦岭生态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和要求。2017年1月5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活动进行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批示精神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
监督情况:2017年4月10日,陕西省检察院下发《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西安、宝鸡、汉中等涉秦岭地区按照省检察院方案要求,在本地区部署开展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目前,专项活动共发现破坏林地非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非法排污、非法采矿和非法堆放垃圾等案件线索件75件,破坏林地面积525亩,乱堆垃圾22415吨。经检察机关审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53件,其中,向林业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9件,向国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8件,向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6件;行政机关及时回复并整改32件,还有10件未到回复期限。对于经过诉前程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仍未依法履职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秦岭生态环境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件。
办案效果:通过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效解决了部分群众关注的秦岭生态保护问题。截至目前,共督促行政执法部门恢复被损国有林地290亩,拆除违建96处,拆除面积10760平方米,修复被损湿地面积60亩,督促行政执法部门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15825吨,使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专项监督活动还有效促进了生态保护建章立制。汉中市城固县检察院与县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国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汉中市略阳县检察院与县水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县域秦岭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与区国土局、林业局等行政机关会签了《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联动工作机制》。
四、
湖北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背景情况: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是三峡工程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境内水网纵横、湖泊密布,有长江、汉江、清江等大江大河纵贯,水资源十分丰富。2014年,湖北省人大制定了被称为“最严水法”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为湖北水资源保护设立了“底线”。2017年1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为全省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作为水资源大省,水资源保护在湖北生态环境保护的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监督情况: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湖北检察机关充分结合湖北省情,突出湖北特点,严格落实省委、省人大的要求,因地制宜,开展了水资源保护专项保护活动。湖北所确定的9个试点地区全部为长江和汉江流域辖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办理无排污许可、超标排污、无环保配套设施、向水体排放毒、油、酸物质等水污染案件,加强对长江、汉江、清江、饮用水源地、各类湖泊的保护。试点以来,共办理水资源领域案件185件,占全部公益诉讼案件的27.1%,其中涉及长江31件,涉及汉江43件,涉及饮用水源水库22件,涉及其他湖泊、河流以及地下水资源的83件,涉及湖泊和河流边的林地6件。针对水资源领域的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共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158件,占检察机关发出全部诉前检察建议数的27.2%。接到检察建议书后,70%以上的行政机关积极整改或者履职。对直接侵害水资源的民事主体,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7件。
办案效果:通过开展水资源专项保护活动,有效促进了水资源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并保护了水资源,促进了水体污染修复。通过检察机关的努力,全省共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的水源地面积8964.1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46.3公里,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23607.4亩。一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历史问题,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得到了有效解决。在办案过程中,深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转型升级,解决污染源头,实现了保护环境、保障经济、服务企业“三赢”效果。通过专项工作,与行政机关形成了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合力。针对有些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甚至抗拒行政机关处罚,严重侵害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介入后,很多行政相对人因为检察机关震慑力,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五、福建督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公益诉讼系列案
背景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易地建设费是由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免收和缓收。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这一领域相关行政部门越权审批、违规审批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以及怠于追缴易地建设费等问题比较突出。福建省检察遂组织开展督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监督活动,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监督情况:福建省检察院于2016年5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督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监督活动。省检察院通过向省人防办通报开展专项监督情况,引起该办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专项自查自纠。在督促行政机关自查自纠基础上,认真审核行政机关提交的自查报告,针对存在疑问之处,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针对违法违规现象,要求行政机关先行整改;针对重点环节和难点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针对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后续追缴是否完成、补救措施是否到位、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跟踪;对于经督促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办案效果:截至2017年6月,全省各试点地区通过开展督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监督活动,共发现公益诉讼线索198条,办理诉前程序案件93件,相关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65件。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9件,如建宁县院发现该县人防办在对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某汽车城项目等工程项目的监管中,存在越权审批、违规审批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以及怠于追缴易地建设费等问题,经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法提起3件行政公益诉讼;松溪县院、政和县院、武平县院也陆续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已判决结案6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移送查办职务犯罪2件3人。督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亿元,已挽回6388万元。
(二)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六、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诉林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殿有自1999年起与林西县隆平农场、林西县大井镇多次签订沸石开采合同,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大井镇红星村牧场后山非法开采沸石,每年生产沸石大约2000吨,总面积为28亩,矿坑最深处达到7.8米。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向李殿有下达了责令停产、没收非法开采矿产品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违法行为人李殿有上交罚款后,并未停止采矿,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行为。
诉前程序:2016年5月31日,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向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职责。2016年6月16日,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回函,称已对李殿有的采矿场采取了停电措施,但该局并未对李殿有是否彻底停止采矿监督核实。2016年10月检察机关对林西县国土资源局的履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李殿有仍在开采沸石矿,林西县国土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未对此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有效监管,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营造良好的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履职,维护国家利益。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殿有的非法采矿行为未积极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林西县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对李殿有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2016年12月23日,林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后当庭宣判,支持林西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林西县国土资源局未积极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对李殿有的非法采矿行为继续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案件意义:本案中由于行政机关的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家资源受到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害。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使国家资源被侵害状态得到彻底停止和治理,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审理中突出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地位,一审判决中明确了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启动二审。
七、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诉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自2000年以来,在未办理规划立项、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等法定手续的情况下,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期间因机构改革曾先后负责阜南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还有原阜南县建设委员会、原阜南县市容管理局)将没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阜南县鹿城镇56.8亩农用地违法指定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十六年间累计堆放生活垃圾70余万吨,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2014年3月18日,因该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流入谷河,造成谷河水质污染,阜南县环境保护局向原阜南县市容管理局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责令行政机关依法整改。原阜南县市容管理局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措施,继续违法使用生活垃圾填埋场。
诉前程序:2016年4月20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向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环境补救措施。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5月9日函复检察机关称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但检察机关核查发现该局仍继续使用该填埋场堆放生活垃圾,也未对填埋场造成的环境污染采取技术性防护治理措施,渗滤液仍通过排涝渠直接流入谷河。经检察机关督促,阜南县环境保护局对填埋场渗滤液及周边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劣V类。2016年5月30日,检察机关邀请环保专家现场勘查,专家意见认为该垃圾填埋场对周边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诉讼过程:2016年7月21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6年10月20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确认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阜南县鹿城镇农用地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使用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对涉案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修复区域生态环境。
案件意义:检察机关决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停止向涉案垃圾填埋场倾倒垃圾,将每日新增垃圾转运至阜阳市垃圾处理厂统一处置。并对原垃圾填埋场实行关闭封场,对场地全部进行修整和新土覆盖、四周加装防护栏、设置拦网;对附近河沟内垃圾进行清理,构筑拦水坝,减少渗滤液流出污染河道,利用槽罐车将收集的垃圾渗滤液送往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等,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和降低了污染及危害。在落实过渡性应急措施的同时,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还会同阜南县人民政府,向阜阳市环保局作出《关于阜南县垃圾填埋场整改方案的报告》,制定中长期治理目标和整改时限,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存量垃圾全部转移完毕,作卫生填埋处置,对垃圾填埋场进行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本案的成功办理,既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起,南陵县城管局在未经规划立项、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未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南陵县籍山镇新河与漳河交汇处堤坝西南侧国有土地设置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受纳辖区内建筑垃圾,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南陵县土地开发利用咨询服务站现场勘测,该建筑垃圾堆放点占地面积为34184㎡(约51.27亩),南陵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检测:涉案建筑垃圾堆放点东南侧水沟废水PH值7.56、化学需氧量(CODcr)320mg/L、氨氮44.3mg/L。2017年3月20日,南陵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说明认为,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水限值,上述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超标7倍,氨氮超标21.15倍。
诉前程序:2016年12月30日,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但县城市管理局一直未书面回复,也未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由芜湖县人民检察院管辖。
诉讼过程:2017年3月31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违法履行职责,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1.确认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将南陵县籍山镇新河与漳河交汇处堤坝西南侧国有土地设置为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南陵县城市管理局立即停止组织建筑垃圾向该建筑垃圾堆放点倾倒堆放,对堆放点场内存量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芜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南陵县城市管理局作为南陵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管局在未经规划立项、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将没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涉案场地设置为建筑垃圾堆放点,受纳管辖区内建筑垃圾,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遂判决确认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将南陵县籍山镇新河与漳河交汇处堤坝西南侧国有土地设置为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在六个月内采取无害化处理,修复区域生态环境等补救措施。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当庭表示已加快整改步伐,力争在今年十月份之前启用新的垃圾填埋场,同时对旧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对堆放的垃圾进行清运。
案件意义:该案庭审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到芜湖市调研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芜湖市检察院将该案作为观摩案例,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进行现场观摩。庭审结束后,全国人大代表对庭审效果做了高度评价,认为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好地展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庭审模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九、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诉福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4年7月23日,经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准,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2014工业挂-1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8月21日,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华公司)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2731.887万元。同日,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融地工业挂牌[2014]05号《成交确认书》,要求竞得人源华公司应当在挂牌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0%支付预付款,剩余出让金应在30日内交清;未按时支付的,每迟延一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时间超过60日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应按竞得土地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在挂牌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截止起诉前,该公司仅缴纳出让金人民币456万元,尚欠2275.887万元未缴纳,且至今未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拍卖土地已被源华公司实际使用,并未经审批即已在该地块上搭建了厂房。
诉前程序:2016年4月13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尽快收回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利益。2016年5月23日,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函复称:该局已向源华公司发出《催收土地出让金通知书》,因该公司贷款未获批资金困难,至今尚未缴纳。此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未再采取具体措施催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涉案土地也未收回,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2016年11月10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6年12月29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对2014工业挂-11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意义: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和征收土地出让金的行政机关,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政策,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仅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也不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在案件判决后,举一反三,对类似案例进行梳理,依法积极履职,挽回国家损失。
十、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诉莱西市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6月27日,青岛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莱西市日庄镇堤上村小沽河河道采砂权后,长期违法大面积超采。经鉴定,该公司堤上砂场共采砂34万余立方米,超采32万余立方米,价值高达1200余万元。对此,莱西市水利局仅于2014年12月10日认定砂场管理人员张某某超范围采砂75立方米,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却一直未依法履行职责。
诉前程序:2015年10月28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向莱西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非法采砂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莱西市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2016年8月17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撤销莱西市水利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该局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过程中,莱西市水利局主动撤销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检察机关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2017年4月11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4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莱西市水利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责令其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意义:该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山东省检察机关首例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件起诉后,莱西市水利局高度重视,在案件开庭前就已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在法院判决后更是积极作为,向全局通报了法院的判决情况,并针对判决内容研究部署了具体整改意见和措施,确保案件执行到位。此案一方面保护了国家的矿产资源,维护了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也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较好体现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和意义。
十一、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诉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4年6月起,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在没有规划审批,没有环评及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在浸潭镇白花塱旺洞口村山谷间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底部未做防渗处理和相关防污染设施,也未按标准流程长时间进行填埋垃圾,已经对周边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
诉前程序: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浸潭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浸潭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停止使用白花塱垃圾填埋场并作封场,但并未对之前违法填埋的垃圾进行处理。经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环保专家进行环境评估,认为浸潭镇政府虽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仍然存在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风险。
诉讼过程: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9日对浸潭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浸潭镇政府建设、使用白花塱垃圾填埋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浸潭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防止白花塱垃圾填埋场对周边环境继续造成污染。2017年1月10日,清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7年3月20日,清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该案的成功办理对清远市行政公益诉讼乃至整个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产生了积极的意义:一是以公益诉讼为推力,破除外部阻力,最终促进整改措施落实。清新区院对该案立案审查后,即受到来自被监督机关及一些政府部门的“软抵制”。将责任推卸给上任领导,因经济负担大不愿意彻底整改。检察机关引导镇政府从抵触到全力配合整改。镇政府最终彻底关停白花塱垃圾填埋场,投入了将近二千万元进行整改。二是持续监督与精准监督相结合,提升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效果。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随后又根据行政机关未对检察建议书完全履职提起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继续赴现场督促镇政府认真执行判决。检察机关通过持续监督与精准监督相结合,修复了受损的公益,推动了政府依法履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十二、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1月20日,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将位于德江县青龙镇城南社区面积分别为78134.00平方米(117.2亩)和33333.80平方米(51亩)的两块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过程中,经现场竞价后与钦正公司以28050万元的最高成交价签署《成交确认书》,当中约定:“竞得人若不在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但钦正公司之后并未依约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5月18日,德江县国土资源局未经重新组织招拍挂程序,直接按照之前钦正公司的竞买价又与云海公司就以上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德江县国土资源局直接将钦正公司之前缴纳的2000万元竞买保证金转为云海公司定金计入所缴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县国土资源局即将部分土地交受让人开发使用,并将土地拆分违法为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受让人在分三次缴纳了57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就再未缴纳,拖欠金额高达2亿余元。
诉前程序:2014年4月10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照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回土地出让金及利息。但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追收,云海公司仍然拖欠巨额土地出让金。2016年3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向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令其自行纠正将钦正公司2000万元定金转作云海公司出让价款的行为,重新确定云海公司所欠出让价款数额、利息及违约金并依法追缴,并纠正为云海公司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发证手续的行为。但县国土局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一直未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2016年12月9日,德江县检察院于就德江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德江县国土资源局怠于收取云海公司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德江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德江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并在开庭之前采取各种措施向受让人追缴土地出让价款19509.2万元,在该案开庭后又收回1190.82万元。至该案判决时共计收缴2.07亿,受让人所欠合同价款全部追缴入库。2017年6月1日,思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支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本案起诉后,行政机关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将受让人所拖欠的土地出让金足额追缴,持续受到损害长达六年之久的巨额国有资产收缴入库,有效地挽回了国家利益的损失,保护了国有财产的安全。该案办理过程中,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还针对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在与云海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将钦正公司所交出让宗地定金2000万元计入云海公司所缴地价款的案件事实,以德江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签订合同时玩忽职守导致20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向该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了犯罪线索。
十三、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西山区城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西山区城管局于2015年9月15日对古莲弃土消纳场项目作出行政许可,批准西山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碧鸡街道办事处西华古莲小组老青山脚设立弃土消纳场,期限为一年。该消纳场经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昆明分院出具植被恢复方案及设计图,批准占地37.53亩用于消纳、处置西山区建设项目产生的工程弃土,消纳场的日常监管及消纳处置工程弃土后植被恢复的过程监督均由西山区城管局负责。由于西山区城管局怠于履行日常巡查检查职责,致使该消纳场从2015年11月至今在审批范围外倾倒渣土达5000余车,同时大肆剥取面山林地表土混同渣土倾倒在审批范围以外,破坏了地表生态环境,造成新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虽然西山区城管局曾向古莲弃土消纳场发出要求整改函,但到目前为止该弃土消纳场仍未对超审批范围倾倒的渣土作出任何的整改措施,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依旧存在。
诉前程序:2016年11月10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西山区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西山区城管局于2016年12月6日回复称,将对古莲弃土消纳场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其进行整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严格执法,但该局至今仍未对涉案弃土消纳场在审批范围外倾倒渣土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2017年4月14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山区城管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4月14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持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该案庭审后,云南省省高院组织了法院系统法官,省检察院组织了检察系统干警,西山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针对该案分组进行了座谈评议会。由于本案违法倾倒与盗采磷矿的事件侵害了滇池周边自然生态环境,使国有矿产资源、自然景观、人文景观遭到破坏,危害到了滇池流域生态自然环境。案件的办理,对于教育和宣传广大群众,根植环保理念,关注和保护生态自然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履职,推动依法行政,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积极作用。
十四、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诉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自2015年1月1日起,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颗粒物排放每天均超过20mg/m?的地方标准。该企业未规范化处置固体废弃物气化渣,对周围大气造成污染。作为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诉前程序:2015年12月3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向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纠正其怠于履行职责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监督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监督该公司解决气化渣扬尘污染问题;并催缴该公司拖欠的罚款。但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并未依法履行职责。
诉讼过程:2016年5月3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向凤翔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宝鸡市人民法院按照指定管辖的规定,指定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016年5月11日,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未全面履行对相对人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件意义:本案是试点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案件。检察机关向被告凤翔环保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乃至提起公益诉讼之后,市县两级环保部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研究整改,积极采取措施追缴罚款,督促企业建设除尘设施设备,法院判决时,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除尘设施设备已经达标运行,检察机关起诉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要求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目的已经达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十五、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诉永登县农林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至2015年之间,永登蓝天石英砂有限公司、刘占仁、把玉丰等24人在奖俊埠林区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故意损毁林地、非法采矿,毁坏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林地434.46亩,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经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6972306.36元。虽然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永登县奖俊埠林场及其行政主管单位原永登县林业局并未对被损毁林地进行修复,也未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追回。
诉前程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5日向原永登县林业局发出过检察建议,建议该局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依法挽回损失,但该局未予整改。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永登县院通过实地调查和走访,发现被损毁的林地仍未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于2016年3月25日决定立案审查,于3月29日再次向永登县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但永登县农林局仍未对不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纠正。
诉讼过程:2016年8月11日,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甘肃省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就永登县农林局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1月17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永登县农林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于判决生效后追回损失,恢复奖俊埠林地的受损植被。
案件意义:判决后,永登县农林局积极开展补救性异地恢复。本案是试点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首例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成功办理,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都十分明显。在检察机关内部,此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经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明确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更加重视和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旁听庭审的群众认为,此案激发了社会公众的环保共识,增强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信心。
十六、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3年4月27日,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鸿顺公司)因偷排废水、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等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处。2014年4月5日至6日,鸿顺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600吨排入苏北堤河。2015年2月24日至25日,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2000吨直接排入苏北堤河。
诉前程序:2015年8月2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鸿顺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线索,遂立案进行调查,后于2015年9月25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先行批准并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要求,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督促、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我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三家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但三家社会组织均以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为由未能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2015年12月22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6年4月1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职务,鸿顺公司的代理人当庭发表了代理意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公益诉讼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4月2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鸿顺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鸿顺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益诉讼人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案件受理费14320元,由鸿顺公司负担。2016年12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鸿顺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公益诉讼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鸿顺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触动很大,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高度重视环保设施的投入,切实保障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自觉接受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旁听群众认为,此次庭审激发了社会公众的环保热情,增强了社会公众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现代公民意识。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检察日报、新华日报等20余家媒体现场进行了采访报道。
十七、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周克召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2年4月,周克召经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在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经营日用百货和散装食品。2014年初至2015年5月,周克召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的情况下多次以低于郧西县盐业专营价格从周协桥处购进大量规格为350克/袋(批号B20141222A4B)、500克/袋(批号CZ201401020)和100斤/袋(无批号)包装的假冒“云鹤”牌精致碘盐,批发给个体工商户王佑斌、周绍立、兰银德等人销售及用于自己商店零售。2015年5月,郧西县盐务管理局在开展全省盐业市场统一检查行动中,在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王家坪社区部分商店经营户、居民家中发现疑似假冒“云鹤”牌精致碘盐。经湖北省云鹤盐业包装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云鹤”牌食用盐为假冒“云鹤”注册商标产品。2015年9月10日,郧西县公安局委托十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从王佑斌、周绍立、兰银德处扣押的假冒“云鹤”牌精致碘盐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碘含量为零,氯化钠低于标准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2016年2月5日,周克召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周克召共计购进并销售假冒“云鹤”牌食盐34.07吨,案发后被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盐务管理局扣押收回12.447吨,经销售后流入市场未收回的假冒食盐有21.623吨。郧西县是湖北省碘缺乏病分布地区,根据郧西县疾控中心和湖北医药学院专家意见,长期食用缺碘食盐,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源性疾病。
诉前程序:2016年10月11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周克召销售假冒碘盐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既未书面回复也未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2016年12月5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克召消除危险,收回由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2、判令被告周克召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17年3月28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当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道歉,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件意义: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本案中,流入市场的假冒碘盐未及时收回,数量大,涉及范围广、人口多,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回收其已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并交由盐业部门处置,既能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要求被告通过媒介向社会大众公开赔礼道歉,能够对其他社会主体产生警示意义。
(三)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十八、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延庆康庄分公司、北京生辉腾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开设混凝土搅拌站并进行生产。早在2014年4月2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就已经将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延庆康庄分公司、北京生辉腾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列入无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搅拌站名单,并曾在2015年对其采取过关停措施。但由于关停措施执行不到位,从2016年3月起,两企业又在未办理任何资质审批与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暗自恢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住建委作为关闭不符合要求混凝土搅拌站的主责机关,对已被关停的无资质搅拌站重新非法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诉前程序: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市住建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市住建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延庆康庄分公司、北京生辉腾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查处,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加大对混凝土搅拌站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通过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为首都大气污染治理尽到应有的责任。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2016年12月14日,市住建委回函表示,收到检察建议后,市住建委领导高度重视,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6年工作措施》和《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与绿色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16年11月23日向延庆区政府发送《关于关停无行政许可搅拌站的函》,要求对两个站点非法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限期关闭,确认为违法建设的,应予以拆除。两家搅拌站已于12月1日停止生产并拆除主要生产设备。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发出检察建议,就是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从检察建议送达到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两家无资质搅拌站主要生产设备全部拆除仅仅一个月的时间,充分体现了诉前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
此案通过各级电视台和相关网络媒体的跟踪报道,对延庆区环境的治理和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对北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推进起到了助力效果,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促进首都环境治理和保护中的作用。
十九、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等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16日,环境保护部公开通报了对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专项督查情况,其中明确指出通州区存在部分工地未按要求实施停工,扬尘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问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令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该通报中涉及通州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该案作为北京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活动扬尘专项监督的线索进行挂牌督办。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在2016年10月14日至10月16日本市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通州区七处施工工地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执行未落到实处,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
诉前程序:2016年10月28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区城管执法局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对扬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要求区环保局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确保《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两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立即行动。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迅速启动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责令涉案工地限时整改,对施工裸露地面、易产生扬尘的沙土、水泥等物料全部加以苫布覆盖,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共处以罚款17万元。同时,该局各执法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不断加强巡查和盯守力度,确保扬尘污染问题的发现和查处不留死角。通州区环境保护局通过增设微信、官网、电视、报纸等渠道拓宽下达预警指令的途径,根据黄、橙、红不同预警级别设立逐级严格的检查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该局加快完成对《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通州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的编制工作,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通过。根据完善后的应急体系,区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范围从现有的30个部门增加至53个,应急指挥部成员级别提升至区长亲自担任总指挥。各相关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得到进一步明确,针对预警指令传达不到位、应急职责履行不到位、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形,将根据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通过上述措施,通州区在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发生的施工扬尘等环境违法行为被有效遏制,相关应急预案的执行机制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有力地配合了北京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维护了首都的蓝天白云。
二十、
吉林省白城市莫莫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根据省林业厅移送的航拍资料显示,莫莫格湿地保护区表层土及植被受到严重破坏,大量地区出现沙化现象,存在未及时将非法取土破坏生态环境案交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情况。吉林省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共14.4万公顷,分布于镇赉县东部的嫩江泛洪区及洮儿河、二龙涛河流域,是吉林省最大的湿地保留地。
白城市院迅速与镇赉县院成立了专案组,开展全面调查发现,嫩江泛洪区属于莫莫格保护区的缓冲区,表层土土壤呈中性,没有污染,不易产生病虫害,非常适合水田育苗用。非法取土人员在冻土期组织专业车辆铲除地表植物后取土,用大型运输车运至保护区外囤积,直接销售或贩运倒卖到周边地区牟利。根据航拍资料和实地踏查比对,保护区内被破坏的湿地面积达39670公顷,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诉前程序:2015年11月16日,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向镇赉县国土资源局、畜牧业管理局、芦苇湿地管理总站、农机管理总站发出4份检察建议,随后白城市院向镇赉县政府、莫莫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取土破坏湿地的行为。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接到检察建议后,镇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镇赉县开展嫩江湿地非法取土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县政府组织召开20多家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参加的现场会,落实集中整治工作任务。通过开展“雪地风暴行动”,集中打击机械推土、铲土行为。县政府针对保护区内通行路口较多及可能存在暴力冲突的情况,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国土、畜牧、农业、芦苇等部门近百名工作人员,成立8个组,在嫩江流域各个主要路口昼夜设卡拦截;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成立4个执法小组,在湿地内各交通要道设立7个禁土卡点,严禁运土车辆通行,切断了对外销售的途径。同时设立3个机动巡护小组,分白班和夜班轮流巡护蹲守,对重点村屯逐一排查,实现了点、线、面立体结合的保护态势。在镇赉县东部四乡镇一场及周边村屯发放宣传单3万份,设立非法取土专项整治通告牌三座。各监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共办理案件18起,扣押涉案车辆13台,查处违法行为51人,劝阻取土行为129起,截获湿地土方近8000立方米。截止2016年3月,通过检察机关督促集中整治,莫莫格湿地保护区倒卖湿地表层土的非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止。
二十一、
山东省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高密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5年8月17日,高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以2249万元人民币报价竞得编号为2005-2-4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日,城投公司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城投公司应在2005年10月17日之前付清全部款项,如不能按时支付,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5‰缴纳滞纳金。经查,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截至2015年7月23日,城投公司仍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1699万元。
诉前程序:2015年8月10日,高密市检察院分别向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和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向城投公司追缴剩余1699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应滞纳金,若城投公司在30日内仍未按规定交纳,建议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高密市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和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成联合工作组,积极采取送达催缴通知书等有效措施,向城投公司追缴剩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两部门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10月19日将出让金催缴情况回复高密市检察院。通过检察监督,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催缴,城投公司已将拖欠的1699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全部缴清,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
二十二、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1999年11月26日,原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办公室与苏州市康苏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苏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南沙开发区深湾水库北侧面积为65993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该公司用于建设南沙永久墓园,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4170.7576万元。后由于该公司被依法注销,其股东决议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与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德堂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将本宗用地转让给玉德堂公司,由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权力和义务。经核查档案资料,康苏公司缴交给原南沙管委会国土办和国土处土地出让金915万元,至今该项目仍欠缴土地出让金3255.7576万元、滞纳金3255.7576万元,故玉德堂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共计6511.5152万元。此外,玉德堂公司还存在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四至范围修建墓地经营销售的问题。
诉前程序:2016年9月5日,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玉德堂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事宜进行清查,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国有土地资产的损失,维护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分别进行了回复。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督导下,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采取了一系列履职措施。2016年11月4日,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就玉德堂公司违规用地问题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罚款缴款通知书》,责令玉德堂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2229.21平方米土地,没收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641.52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229002.30元罚款。2016年11月17日,玉德堂公司开始对不符合土规的建筑物进行拆除,229002.30元罚款也已经缴清。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属地南沙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对玉德堂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问题,也拟定解决方案并报南沙管委会和区政府审议。
该案是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要求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案标的额大,是广州地区第一个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诉前程序案件。该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引起了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督促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单位及时进行了纠正和履职,较为全面的实现了检察建议的内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十三、
贵州省册亨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10月,贵州省环保厅在对贵州华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未按要求建设干排渣相关设施,浮选尾渣使用的原尾矿库未严格按照二类场进行整改,遂对该矿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书,省环保厅、公安厅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2016年11月10日、2017年1月11日,册亨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先后两次到贵州华金矿业有限公司华金金矿的矿区内进行查看时发现,该矿区开采面以上山岩岩石裸露,被开采的矿点已经被挖的坑坑洼洼,冶炼废渣在开采的地面上随处可见。经调查了解,该公司被省环保厅责令整改后一直停产至今,但矿区内大面积被毁损的土地并未得到及时恢复。2014年编制的《册亨县丫他华金金矿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中华金矿业被对所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治理的要求亦未得到落实,造成土地毁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诉前程序:2017年1月16日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向册亨县国土资源局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要求县国土局督促华金金矿对所涉矿山进行恢复治理。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将该案作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重点督查案件,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定期到矿区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册亨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对华金金矿的复垦工作,成立专门的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小组负责华金金矿矿山恢复治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督促华金金矿聘请有资质的公司编制治理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具体要求对被毁损的矿山进行了全面修复。2017年3月23日,册亨县国土资源局邀请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贵州省地质矿产开发局114地质大队及贵州省地矿局109地质大队的工程师组成专家组对册亨县华金金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进行了合格验收。此次矿山恢复治理工程册亨县华金金矿共投入资金900余万元,完成坡面清理6000立方、采坑回填15000立方、台阶开挖5000立方、排水沟410立方,种植桉树、松等树种30000余株,攀援植物20000余株,草种3000公斤、客土运输50000立方,达到了矿山恢复治理的目的。同时为夯实、巩固矿山恢复治理效果,册亨县检察院再次与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建议县国土局继续抓好对华金金矿业主此次矿山恢复治理的后续监督,防止栽种的植物在正常的生长周期内因管护不力而死亡。
二十四、
云南省昆明市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2008年7月开始,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550亩标准化生猪养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从事生猪养殖。该项目部分废水防治设施停运、部分养殖户将生产、生活污水管偷排进雨水管或初期雨水塘、违法将中水(沼液)用于绿化和农灌、“三防”设施不完善。经媒体报道后,2016年5月昆明市环保局对三农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月进行行政罚款处罚,同月底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对上述环境问题向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下达督办通知。但三农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直未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上述违法行为仍然持续,对周边的七里湾大龙潭水源地等地下水和地表水系造成严重污染,环境污染隐患未彻底消除。
诉前程序:2016年10月,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向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督促三农落实三项环评对策措施,切实保证大树营村第三村民小组饮用水安全,尽快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空港管委会)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布置相关部门逐一整改,通过综合整治以及对三农公司养殖生产进一步规范,小哨片区的环境安全隐患初步得到控制,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另外,空港管委会采取车辆送水和新建饮用水管的方式,确保了当地村民饮用水安全,为从根本上彻底消除突出环境问题及安全隐患,同时保持昆明猪肉消费市场的稳定,空港管委会一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地减少三农公司的生猪存栏数,另一方面启动该片区整体拆迁改造工作。截止2017年5月2日,三农公司生猪存栏数由原来80000余头逐步削减至4000余头,为彻底关闭养殖项目奠定基础。当前,已经成立滇中临空产业园(小哨哨峰山片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筹措资金2.5亿元,与182户加盟养殖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占98.94%,农户已交验房屋161户,拆除142户。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诉前程序既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也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本案是自2015年7月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昆明市办理的影响较大的环境类诉前监督案件,对办理诉前程序监督案件起到了很好的典型示范作用。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工作,力争提出检察建议“准”和“快”,且在发出检察建议后,办案力度持续不减,继续跟进掌握行政职责履行情况,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取得实际效果。通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行职责,消除了污染隐患,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
二十五、
甘肃省阿克塞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阿克塞宏大石棉销售有限公司“3.7”爆炸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县红柳沟石棉矿区污染事件涉及环保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矿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该县环保部门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17家石棉开采企业,虽多次要求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通知整改,但对逾期未补办环评手续并予整改的企业,未进一步采取有效行政监管措施,导致污染问题未予解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2015年12月5日,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经多次到矿山调查取证后,针对该问题向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阿克塞县红柳沟矿区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石棉开采企业予以关停,并进一步履行监管职责。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阿克塞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17日通知各石棉矿采选企业停产整改。2016年1月30日,阿克塞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对石棉矿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并要求:被关停的企业从即日起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工商部门从即日起吊销被关停企业的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停止对被关停企业供电;被关停企业要恢复生产,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后方可生产;环保、生产、发改、工信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被关停企业的落实情况;对阻扰、抗阻关停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对产生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二十六、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故意逃避环保监管,多次将在生产农药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危险废物交由并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张秀娣等人非法处置,从扬州辗转运到昆山,倾倒至昆山市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西北角。其中2013年3月至5月,共倾倒铁桶装的化工残渣100余吨,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支持起诉情况:检察机关先后深入上海市、扬州市、南通市、山东省、建湖县等地补充调查,深入企业调取鉴定样本。通过鉴定比对,以农药产品残渣的特征性因子为依据,锁定污染源头企业即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与中华环保联合会达成《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2016年4月27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其作为原告,对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张秀娣等污染环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判情况:2016年5月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受理立案。该案历经三次庭前协调会、十余次谈判、专家论证等环节,综合评定损害范围与责任,确保修复方案的科学性。由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对扬州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以恢复性司法和预防性司法理念为指导,兼顾环境修复目的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1月17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案件双方达成《监管意见书》,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污染事件的全部修复责任,一次性预付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补偿金等(合计52558733.7元),直至由案件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11月21日,五千余万元相关修复费用全部到账。昆山市淀山湖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环境修复工程,昆山市环境保护局选聘专业检测机构同步实施验收,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派专家全程参与环境修复和验收工作,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污染场地环境修复监督,严格确保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