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2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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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2起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19年11月21日

目 录

  【刑事案例】
  1.上海市奉贤区卞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
  2.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3.24”非法采矿系列案
  3. 重庆市涪陵区张某某、王某某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4.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制衣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人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6.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宁波某贸易公司等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7. 江西省新余市石山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8. 湖北省宜昌市长江岸线林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9. 湖南省长沙市柏家洲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10. 四川、贵州跨省协作保护赤水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1. 贵州省沿河县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12.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小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1.上海市奉贤区卞某某等 4 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诉前引导 认罪认罚 生态修复保证金
  【要 旨】
  检察机关精准引导侦查取证,明确各环节证据标准,与鉴定机构对接,破解污染环境案件鉴定耗时长的难题,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行为人修复被污染的自然环境,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首创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的赔付方式,与生态环境部门形成合力,破解诉前难以完成生态环境修复的难题。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卞某某、张某甲经商议后决定由张某甲在上海市奉贤区某镇安排卸点填埋垃圾,卞某某联系车队长李某某,3人于2018年5月12日晚将40余车未分拣的建筑垃圾(建筑装潢垃圾、蛇皮袋、烂衣服、日光灯管、油漆桶、涂料桶、碎砖块等)倾倒至该镇。李某某后又联系车队长张某乙,4人于同月19日晚将70余车未分拣的建筑垃圾倾倒至该镇。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卞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经评估和鉴定,4名被告人倾倒的未分拣垃圾系对自然环境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并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48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与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400万元保证金用于后期生态环境修复。
  【指控和证明犯罪】
  该案案发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经研判,本案需鉴定评估被处置垃圾是否属于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以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据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上述事项委托鉴定评估。针对鉴定机构提出检测工程量大、鉴定周期长、无法在犯罪嫌疑人刑拘期限届满前出具报告的问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经与鉴定评估机构对接,由鉴定机构先行出具涉案垃圾性质定性及造成财产损失是否超过法定入罪标准的初步意见。2018年11月27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对卞某某等4人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7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行为人修复环境。检察机关会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部门多次研讨,推动启动上海首例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磋商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诉前磋商。卞某某等4人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协议,先行将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支付至政府专门账户,并由区生态环境局监督,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致使公私财产损失金额超过“后果特别严重”标准不多,卞某某等4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并积极对被污染环境进行修复,对卞某某等4人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2019年2月2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卞某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卞某某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卞某某等4人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卞某某等4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立足污染环境案件特点,破解鉴定耗时长、环境修复周期长、费用核定难等难题,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精准界定逮捕证据标准,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
  (一)精准把握定罪要件,合理界定逮捕证据标准。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对涉及定罪量刑的专业性问题难以确定的,通常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实践中,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数量少,鉴定需求量大,检测耗时长,导致鉴定意见出具所需时间较长,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本案中,检察机关精确把握污染环境犯罪证据标准,将鉴定机构的定性初步意见作为逮捕证据标准,既确保了案件质量,又加大了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跨区跨部门形成合力,刑事追责与环境修复同步推进。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将生态环境修复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充分向行为人释法说理,并与污染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共同督促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成为《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后上海首例行政执法机关启动诉前磋商的案件。
  (三)首创了保证金的赔付方式,破解诉前难以完成环境修复的难题。生态修复周期较长,诉前难以精准计算应赔总额,导致诉前完成被污染自然环境的修复难度较大。本案以鉴定评估报告为基础,以应赔尽赔为原则,通过多次研讨,首次采用在诉前先行支付保证金的形式,确保了污染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修复费用都赔付到位。
  (四)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两法衔接”机制。上海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全市环资刑事一审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及时总结本案经验,成功督促80余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行为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同时,检察机关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林业局等行政机关签署工作备忘录,进一步畅通“两法衔接”,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双管齐下,形成合力。

  2.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3.24”非法采矿系列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 检察监督 生态保护 两法衔接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案件,提前介入刑事侦查,履行主导责任,指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依法开展检察监督,确保违法犯罪一个不放过。同时找出违法犯罪形成原因,建议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检察机关的意见引起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专项行动,形成保护长江生态的合力。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蒋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盯梢、暗线望风、打探消息等手段,躲避水政执法大队检查,组织人员夜间驾驶采砂船,在长江水域张家港段非法采砂,再由管理的船队将江砂运输销售。形成了以蒋某为首的非法采砂犯罪团伙,蒋某等人对长江水域张家港段非法采砂形成了控制,采砂数量104万吨,涉案金额1030万元。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赵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在长江水域太仓段非法采砂,形成了以赵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数量1100万吨,涉案金额1.02亿元。两个犯罪团伙内部均分工明确,形成了采砂、运砂、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对长江下游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指控和证明犯罪】
  2017年3月24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对长江下游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3.24”系列案正式告破。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涉案人员越来越多,首批立案侦查仅12人,目前已刑事立案113人。公安机关对采砂船、运砂船的相关人员如何定性存在疑问,涉案人员违法犯罪金额认定也较为困难。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派人提前介入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收集相互分工的证据,着重收集事前明知的材料。针对定性问题提出意见,因事前约定非法采砂时间和地点,案发时间均为夜晚,在长江上只有相互密切配合才能完整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对采砂船、运砂船的船主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定罪处理,对仅提供劳务的帮工不以犯罪处理。对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提出以运砂船最后销赃价格认定的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分16批次报捕39人,分26批次移送审查起诉98人。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业化办案小组,专门办理“3.24”系列案。案件涉及人员较多,查处时间先后不同,公安机关未在一案报送,但犯罪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案件分别处理带来了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办案小组内部分工不分家,案件信息最后全部汇集在一起。检察官从混凝土公司购买记录入手,以点带线,反向查证资金流向,再从上万条银行交易记录中条分缕析,依据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精准确定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
  有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江砂卖到不同混凝土公司,单个案件的数额达不到构罪标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采取一案一表的方法,将所有涉案人员制作表格,再对比汇总每个犯罪嫌疑人的采砂次数、涉案数额。经细致分析,发现有7名涉案人员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证据材料分散在不同案件中,公安机关未刑事立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对7人立案侦查,并纠正漏捕1人。还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未及时扣押等程序性问题,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促进依法规范办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某、蒋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蒋某等11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主证复核中开展调查,发案原因较为复杂,行政机关之间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各自在相关领域执法,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违法犯罪形成固定利益链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了“两法衔接”工作,推动政府多部门联合开展监管。2018年1月份、5月份,张家港市政府牵头两次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了《张家港市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统筹多家力量,明确政府法制办、水利局、海事局、交通局、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分工,对境内“三无”运砂船只进行清理,整治取缔非法设置的砂场、码头。
  【典型意义】
  该案系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典型非法采砂案件,违法犯罪持续时间长,案件办理涉及人员较多、地域范围广,案件证据庞杂,确定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难度大,形成违法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在办理非法采砂案件中,注重全面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综合体现办案成效。一是强化诉前主导。案件侦查阶段非常关键,调查证据的时效性强,侦查方向决定了案件后续办理质量。在疑难复杂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对侦查的诉前主导作用不可或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须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明确侦查方向,找准取证难点,在法律适用及证据收集上提供帮助。二是依法开展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对公安机关遗漏的犯罪,发挥检察监督作用,深挖彻查,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分子。对公安机关的不规范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三是延伸办案效果。深刻分析形成违法犯罪的原因,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对接,了解行政机关执法的困难,找准工作难题及症结,依法推动政府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打击非法采砂合力,从根源上解决打击非法采砂难的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3.重庆市涪陵区张某某、王某某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非法处置 引导侦查 生态司法修复 专业团队
  【要 旨】
  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正确界分利用行为和非法处置行为,解决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多环节上下游共同犯罪认定问题。树立打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教育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6日,王某某以其女儿名义注册成立重庆市长寿区顺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实为王某某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回收船舶废油和船舶垃圾(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许可的,未取得有关审批许可不得经营)。
  2011年7月13日,张某某在湖北省江陵县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塑料助剂、工业炉用油的生产、销售等(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未登记名称,但是对外以江兴燃料助剂厂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王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船舶油水混合物(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先后在重庆市长寿区、涪陵区、丰都县等长江沿线区域大量收集船舶油水混合物共计151.72吨。张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王某某处购买船舶油水混合物151.72吨后,将油水混合物运输至湖北省江陵县江兴燃料助剂厂进行油水分离,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部分含油污水被排放至周边环境,造成厂区周边土壤、水源被污染。经查,江兴燃料助剂厂现场储油罐存储约125吨油水混合物未处理。
  2018年5月17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江陵县江兴燃料助剂厂原料罐区、成品罐区、厂界雨水排口处等地点进行检测,以上地点石油含量分别为1.05×104mg/Kg、5.01×104mg/Kg、1.07×103mg/Kg。
  2018年5月11日,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船舶修造业废物特性的认定,认定船舶修理、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为危险废物。
  2018年11月29日,张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基金人民币3万元进行生态修复。
  【指控和证明犯罪】
  2018年6月27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2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王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客观危害行为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主观是否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为其实施收集、贮存等行为不明确;张某某在加工利用油水混合物过程中是否排放油水混合物造成环境污染因果关系不明确;张某某未加工处理的油水混合物数量未查清等。为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先后5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基础上,提出30余条补查意见,详细说明补充侦查的证据目录和理由。为查清犯罪现场未处理的油水混合物数量,检察机关派员与办案民警共同到湖北省当地计量检测单位沟通协商,全程监督厂区油水混合物数量检测的过程。同时,针对张某某污染行为后果事实不清,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对犯罪现场勘验检查,并且在厂区周边增加土壤采样点进行再次检测。
  经补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但是定性方面存在以下争议:一是王某某主观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认定有分歧。二是张某某未处理的125吨油水混合物认定为犯罪数量存在认识分歧。鉴于该案系跨省污染案件、证据收集难、定性分歧大等因素,重庆市检察机关指派环境资源犯罪刑检专业团队指导该案办理,环资专业团队全程参与审查起诉、庭审判决等环节。在王某某主观罪过认定方面,综合王某某的职业背景、从业经历、危险废物正常处置市场价格、销售明细、证人证言、张某某供述等证据推定王某某主观应当明知张某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针对张某某未加工的125吨油水混合物是否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量,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听取专业团队指导意见和法院意见基础上,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的规定,认为没有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利用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处置行为,该部分油水混合物因为贮存在储油罐内,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不宜认定为非法处置,应当作为量刑因素考量。在起诉前检察机关又多次与辩护律师沟通意见,最终在认识分歧上双方达成一致。张某某、王某某在审查起诉初期作无罪辩解,经过二次退查之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最终同意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8年12月5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以王某某、张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2019年2月14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某、王某某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江流域跨省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污染案件,存在着“三大难问题”,即涉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多环节上下游共同犯罪认定难,公安机关跨省份取证、固定证据难,坚持刑事打击与跨省份生态修复操作难等问题。在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该建立环境犯罪专业化队伍,进一步强化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注重环境案件办理的生态修复效果。一是发挥专业团队智囊团指导作用。检察机关针对环境犯罪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一支打击环境犯罪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检察队伍。一方面,指导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发挥办案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针对主观罪过、行为定性、犯罪数量等认识分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发挥智囊团指导作用。同时,专业团队通过团队的集思广益,有利于协调公、检、法三家的认识分歧,为重大、疑难环境犯罪案件快速、有效办理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二是及时介入主动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案件要深化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合作关系,及时介入主动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取证方向正确、有针对性。在退查环节要密切关注案件侦查进度,第一时间掌握证据补查情况,认真梳理分析补查的证据,查找证据漏洞,及时再次补充侦查,必要时前往犯罪现场第一线进行监督指导。三是注重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应当树立打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可以通过教育行为人采取苗木种植、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生态修复行为一方面作为行为人悔罪的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另一方面有利于认罪认罚工作的开展。

  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制衣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多元职能协同 企业转型升级
  【要 旨】
  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中,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综合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激励和倒逼企业自发转型升级,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基本案情】
  浙江省桐乡市某制衣公司是一家从事化纤布染色定型加工生产企业,系嘉兴市重点排污单位。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期间,该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和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和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指示或授意污水操作工人,通过在污泥池东南侧私设暗管的方式,将多项指标超标、含有重金属的污泥水越过总排放口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合计排放污泥水4.3万余吨。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该公司在环保设施老化、工业废水无法正常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和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指示或授意污水操作工人,通过减少在线监控系统监测频次,并用人为调制样品替代实际入网污水进行在线监测的方式,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合计排放污水15.8万余吨。
  2018年4月13日,嘉兴市环保局人员对该公司的污泥池入管网口、总排放口进行水样采样,后经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所采样品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苯胺类和总锑的含量均严重超过《纺织工业水染物排放标准》限制,其中污泥池入管网口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锑含量分别超过限值23.25倍、0.95倍和61.6倍。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公司被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后,相关媒体进行了报道。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注到上述舆情后,指示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立即介入、及时跟进,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司违法排放污泥水的行为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18年5月31日进行立案调查。检察人员多次赶赴污染现场,勘查摸清排污走向,对涉案企业、污水处理厂、环保局等单位调取资料共计50余份,涉及3000多页,确保调查取证到位。通过调查还发现,该公司存在私设取水管道偷用河道水的违法行为,非法侵占国家水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向桐乡市水利局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追回水资源费70000余元,挽回了国有财产损失。同时,针对该公司设备老化,处理污水能力不足问题,从综合治理角度出发,向桐乡市环保局发送检察建议,要求环保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该公司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018年7月13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对该公司偷排污泥水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鉴定,确认该公司偷排的污泥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后,造成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质明显下降,导致进入钱塘江的COD和氨氮的含量分别增加了97.38倍和6.44倍,加重了纳污水体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失830560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7月19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在《检察日报》刊发诉前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19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就该公司污染环境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陆某某、陈某某构成环境污染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830560元,鉴定评估费100000元。
  2019年3月14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并处罚金50万元,陆某某、陈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和两年三个月,各处罚金10万元,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该公司和被告当庭服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和鉴定费共计930560元已全部缴纳到位。另外,通过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督促协调,在该案开庭前,该公司投入800多万新改造的环保设施已上线运行,排放污水通过环保检验达标,并重新投入生产。
  【典型意义】
  长江经济带是整个长江流域最发达的地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十分重要。长三角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等方面先行示范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桐乡市是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中的重要一员,与其它城市共同承担着保护长江经济带良好发展的重任。本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综合使用多项检察职能,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又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同时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保护了长江重要支流钱塘江的水体环境。同时,积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针对该公司环保设施老旧,亟需升级改造的情况,会同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备。最终,促使该公司投入800多万元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污水排放达到环保要求,不仅解决了企业多年的污染问题,而且推动企业实现了转型升级,实现了绿色可持续发展。

  5.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人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倾倒固废 多方联动 调解结案
  【要 旨】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完全实现的,可以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的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6年7月,该公司副总经理蔡某某为解决本单位烧结料压库问题,在明知方某某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单位1800吨烧结料交由其处置、利用。方某某明知王某某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仍将该1800吨烧结料交给王某某处置、利用,王某某将其运送至铜山镇振发选矿厂。后应该选矿厂厂主要求,王某某又安排吴某某将涉案烧结料倾倒至铜山镇前山排土场处。此后,烧结料一直堆放在铜山镇前山排土场,致使该处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直至案发,涉案的1800吨烧结料和被污染的594.88吨土壤才被依法处置。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科学研究所鉴定,该烧结料为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为依法认定及处置上述固体危险废物、修复被损害的环境,共发生鉴定费及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应急处置、环境修复等费用408.14225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18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环保督查组对铜陵市郊区铜山镇现场督查发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铜山矿业公司前山排土场露天堆放大量不明固体废物,现场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郊区铜山镇前山排土场90余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过程中,发现了本案的1800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线索,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该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等人倾倒的有毒有害固体废物量较大,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遂于2018年7月20日向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该局于同年7月23日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郊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勘查现场,与公安机关共同讨论分析案情,提出侦查方向建议等方式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及时将该案件线索录入统一业务办案系统,进行相应调查取证后就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在刑事案件调查的事实基础上,主动与公安部门等单位沟通协调,调取查阅相关资料,重点引导围绕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省、市两级院还专门派员到铜山镇实地指导案件办理,现场解决基层办案人员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适用和调查取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019年4月,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制作《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诉至郊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控蔡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四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对蔡某某等四人、该公司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五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承担因本次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应急处置、环境修复等费用,共计408.14225万元。
  2019年6月6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庭前会议,会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五被告均表示已认识到自己违法倾倒危险固体废物的社会危害性,对检察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全部认可,向检察机关履行了全部赔偿费用408.14225万元,当庭道歉并在《安徽经济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公司还出具了道歉信。郊区人民法院依法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在庭前即得以全部实现。现该案全部赔偿费用已支付给有关单位,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2019年7月23日,郊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对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四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部分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多方联动,合力促进环保督查问题有效整改。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与刑事侦查、刑事检察和司法审判联动,形成工作相互结合、相互贯通,实现办案信息资源共享、监督措施联动增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本案中,中共中央办公厅环保督查组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本地行政机关后,辖区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与行政机关联系,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与行政机关达成共识。同时在办理、审查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新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线索后,及时予以立案监督、引导侦查,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侦查方向调取有关证据,审判机关依法调解,共同促进了该案的成功办理。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联动发力,既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又有力保护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合力促进了环保督查问题的科学解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结案,为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益途径。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解,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具有效率高、社会风险小、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本案中,在庭前会议时,五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认可,使得本案具备了调解的基础。法院依法确认了五被告倾倒危险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及其全部履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的义务和事实,并出具调解书,公益诉讼请求于庭前全部执行到位,使得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6.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宁波某贸易公司等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洋垃圾 重大环境污染风险 跨区域管辖 专家辅助人
  【要 旨】
  通过跨区域取证、运用专家辅助人、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涉案“洋垃圾”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污染风险,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消除“洋垃圾”污染风险。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宁波某贸易公司、被告黄某某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方式进口铁渣163余吨。这些固体废物被上海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2018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均因走私废物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该线索后,认为涉案固体废物含有大量危险性重金属,属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入境后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遂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调查和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为了查清案件的被告范围、铁渣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等问题,分别走访了上海海关、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多家单位。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以证明“洋垃圾”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委托第三方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9年4月28日发出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限届满后,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未起诉;于2019年6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人民币110余万元。
  2019年9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认定,两被告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进口铁渣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首例“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两被告通过伪报的方式将“洋垃圾”引入国内,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洋垃圾”中提取有限的可回收利用物牟利,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通过本案,一是可以让污染者承担处置费用,避免由国家财政处置境外固体废物;二是通过个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告诫企业不做非法“洋垃圾”贸易。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需要一体化的司法保障。非法进口、运输、利用“洋垃圾”所产生的环境风险将影响长三角地区,具有跨行政区划特性。本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办理,是跨区划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的有益尝试,为办理跨区化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有益经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运用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委托第三方确定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等手段,有力地推动了案件的成功办理,开阔了办案人员的思路。

  7.江西省新余市石山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养殖污染 指定管辖
  【要 旨】
  针对跨流域、跨区划违法排污的较复杂情形,检察机关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由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通过跨区域协同合作,借助科技“外脑”,向当地行政机关发出跨行政区划检察建议,并跟进监督及时消除污染源,保护长江经济带环境安全。
  【基本案情】
  仙女湖流域的孔目江上承白枚河、石牛滩水库、石山水库的来水,下接风景如画的仙女湖旅游区,是江西省新余市区重要的饮用水源。其上游的石山水库地处新余市分宜县和宜春市上高县交界处,归分宜县管辖。石山水库禁养区周边隶属于上高县管辖的旺某生猪养殖场和曹某某生猪养殖场存在粪便、污水直排问题。其中,旺某生猪养殖场紧临石山水库,2007年建成投入使用,面积2369.37平方米,猪舍8间,存栏生猪700多头,年出栏生猪数千头,设有三个排污口,直接向石山水库排放污染物。曹某某生猪养殖场在石牛滩水库的集雨区内,面积2630.77平方米,2008年建成投入使用,猪舍9间,存栏生猪700多头,年出栏生猪数千头,设有四个排污口,其中一个排污口直接向山下排放生猪粪便、污水,流入山下的水塘排向附近农田;另三个排污口向山沟排放的生猪粪便、污水,通过泄洪道流向70米外的石牛滩水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开展仙女湖及上游流域生态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生态环境污染情况,并将案件线索指定由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调查发现,两家生猪养殖场长期直接排放动物粪便和污水至位于新余市分宜县高岚乡西坑村的石山水库,并向下游扩散,导致水环境污染。经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两家生猪养殖场污染物进行取样检测,显示“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等四项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
  为确保诉前检察建议的质效,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邀请南昌大学公益诉讼领域专家召开案件研讨会,并就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水源地保护等方面专业问题,分别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厅进行咨询。2019年3月1日,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邀请省人民监督员共同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上高县环境保护局、上高县畜牧水产局加大对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审批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有效防止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
  上高县环境保护局、上高县畜牧水产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先后向两家猪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两家养猪场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上高县畜牧水产局对全县禁养区猪场拆除工作进行了多次督查,开展了限(可)养区养殖场摸底调查工作,指导规模化养殖场实施雨污分流、粪污资源化利用;开展了禁养区已拆除猪场建筑垃圾及粪污情况抽查;拆除小(二)型以上水库及锦江主要支流禁养区猪场400户,拆除面积20.7万平方米;做好全县规模畜禽养殖场登记备案工作,全面推动上高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速增效。2019年4月17日,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发现,两家生猪养殖场已被拆除,猪舍拆除建筑垃圾已被清理,养殖场原址还进行了补植复绿保护。至此,石山水库污染源已被全部清除,诉前检察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取得实质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仙女湖流域的水环境污染由于跨流域、跨行政区划等原因,历时十余年,长期未能整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江西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个案指定管辖的方式探索由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办理跨区域案件,解决跨流域、跨行政区划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在短时间内促进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以点带面,促成全面治理的良好局面,形成“办理一案、带动一片、影响一面”的示范效应。

  8.湖北省宜昌市长江岸线林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长江岸线林地保护 跨区域案件 指定管辖 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关系
  【要 旨】
  行政相对人破坏环境资源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线索移送刑事侦查,仍需继续履行其他监管职责,以达到维护公益的目的。对于多个基层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情况,从有利于执法办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确定管辖的检察机关。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7年3月,湖北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某、项目负责人徐某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宜昌市枝江市白洋镇易顺矿业码头旁长江岸边占用林地开挖砂石,平整土地,建设堆货场扩充码头,造成39.708亩林地严重毁坏。该码头系2010年1月21日湖北易顺矿业有限公司与枝江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建设,但一直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合规经营。因2013年4月1日起白洋镇由枝江市划归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整体托管,该违法行为一直未得到有效监管。2017年3月20日,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针对违法毁林行为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林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责令该公司恢复被毁林地原状。2018年3月14日,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黄某免予刑事处罚、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调查查明,本案违法状态自2013年2月持续至2017年3月,时间跨度较大。同时,违法行为发生地白洋镇原属宜昌市枝江市管辖,2013年4月1日该镇由宜昌市高新区整体托管,而宜昌市高新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涉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监管职能的划转。此外,违法行为人毁林占地是为了违法扩建码头,而该码头因未按期完成非法码头规范提升治理任务、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被列入国家、省非法码头整治专项重点督察对象,本案还涉及到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问题,需要原准予建设码头的枝江市政府主导、长江航道管理局宜昌分局等多个部门协助配合整治。由于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管辖宜昌市高新区的公益诉讼案件,长江航道管理局宜昌分局又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按照相关规定,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考虑到如何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更快更好地恢复受损公益,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宜昌市市联办《关于推进湖北易顺矿业有限公司丁家沟码头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2018]3号)文件精神,决定由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向“全部补植复绿或恢复自然岸坡等‘复绿到位’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宜昌市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其他基层院配合调查取证。
  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在行政相对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除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可被刑罚折抵外,其他行政法律责任仍应承担。而本案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未责令相对人恢复被毁林地原状,仍构成行政不作为。2018年4月28日,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向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职,责令相对人恢复被毁林地原状。
  同年5月3日,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枝江市人民政府根据《关于限期完成全省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任务的紧急通知》(省联席办发[2018]6号),对涉案码头进行了强制拆除并清场;同年6月28日,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对检察机关作出回复,称“高新区成立了林地复绿工作领导小组,聘请设计院编制了复绿方案,选择某园林公司实施修复,截至同年6月15日,已完成被毁林地修复工作”。
  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被毁山体陡坡改缓坡,铺网覆盖并播种草籽,复绿区域换土、种植苗木,修复植被处于养护期,但仍有部分被毁林地未修复,行政机关也未要求相对人承担修复费用。
  【诉讼和执行】
  2018年11月21日,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向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认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而是利用国家财政植树复绿,属于不依法履职,请求判令该局对行政相对人损毁林地的修复工作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庭审中,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辩称:该局已作出《责令停止林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且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已对涉案当事人作出刑事判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不宜再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法院驳回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8日,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违法行为人虽因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继续承担被毁坏林地限期恢复原状的责任。因涉案被毁坏林地至今尚未完全恢复,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在违法行为人受到刑事追究后,仍应继续履行包括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在内的法定职责。因此,判决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行政相对人损毁林地的修复工作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因被毁林地被政府纳入长江干流沿线统一生态治理范围,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向该公司及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责令该公司、徐某于2019年4月30日前在宜昌市高新区白洋镇范围内,分别异地复绿20.592亩、19.116亩,并指定由第三方机构验收。目前,“异地复绿”已通过验收,栽种的各类苗木均已成活;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被毁林地修复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裸露的林地、山坡已全部被植被覆盖。
  【典型意义】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视察湖北时,明确提出要把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检察机关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紧紧围绕长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中的被毁林地位于长江岸边,在涵养水源、水土保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一旦林地被毁坏,需要及时修复植被,方能有效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因此,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既要打击相关环境犯罪,更应当注重环境的修复治理。该案的成功办理,厘清了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与全面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关系,使行政机关充分认识到不能简单以移送犯罪处理代替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为检察机关把握此类案件发出诉前建议的条件、确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以及在涉及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提高效率更快更好修复受损公益,提供了范例。

  9.湖南省长沙市柏家洲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检察一体化 综合治理
  【要 旨】
  就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发挥全市的检察监督力量,督促和凝聚全市两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力量,共同、全面、综合治理好城市环境污染给全市数百万居民的饮用水源带来的危险,消除城市迅速扩张带来的环境污染顽症。
  【基本案情】
  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靳江河入湘江口处的柏家洲,对面是中南地区最大的城市湿地洋湖湿地公园,东毗湘江桔子洲头。本世纪初柏家洲纳入经济开发区洋湖片区,洲上居民陆续将户口迁回等待拆迁补偿,逐渐形成了生活、捕鱼、餐饮娱乐活动区。2016年湖南省政府将柏家洲整个洲岛划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洲岛距离第三、第八水厂取水口200余米。岛上存在建筑123处,其中违法建筑83处,无证铁质餐饮船5艘,商业快艇2艘,木质渔船26艘,餐饮店23家,柏家洲上的居民生活污水直排湘江、船舶航运捕鱼、水上餐饮娱乐等活动污染了饮用水水源,直接威胁到全市数百万市民饮用水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长沙市、区两级的地方海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管与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等相关行政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10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与省环保厅组织的全省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排查整治专项督查中发现线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湘江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市院为主办,涉及一江两岸的三个区院参办、合办,两级院联动,整合精干力量成立“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专案组,形成全市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市院检察长任组长、主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亲自承办案件,听取案情汇报,研究讨论案件,亲自巡江、登岛调查取证。两级院检察长主动出面与市、区党委、政府积极汇报、沟通,争取理解、支持,有效推动了市政府两次召集全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整改推进会。同时,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岳麓区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22日、9月6日分别立案调查,市院于8月22日向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海事部门依法全面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监管职责,依法处理停泊经营船舶。市海事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组织了市渔政、岳麓区交通、洋湖街道等部门联合开展非法船舶停靠处置行动,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现场监督。前后共出动执法人员90余人,执法船舶4艘,将6艘木质船和2艘游艇强制拖离柏家洲。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拖离的5艘铁质船舶,协调岳麓区交通局、柏家洲搬迁指挥部,将铁船处置纳入到搬迁补偿方案中,对船主依法补偿后,自行拆解处置。
  两级检察机关为促进综合解决柏家洲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在及时跟进监督整改的同时,多方沟通协调市、区两级政府和湘江新区行政机关,共同促进全洲岛整体搬迁。2018年7月19日,岳麓区委、区政府成立柏家洲环境整治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指挥部,制订整体搬迁方案,落实全岛搬迁工作,湘江新区则出资1.8亿元支持洲岛居民的搬迁。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协调督促岳麓区城管执法局积极履行违法建筑的监管职责,促进岳麓区城管执法局积极参与到搬迁指挥部组织的6次大型拆违行动,在2个月内将处于国家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84处总面积20417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岛上100多户居民得以依法安置,使柏家洲全岛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最终实现了柏家洲土地退林、居民搬迁、全岛封闭防护、环境生态修复等多方共赢的格局。
  【典型意义】
  本案事发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的湘江地带,关系到民生民利的饮用水源保护,又系多年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湘江新区、市环保、海事、住建等部门和区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社会关系复杂。长沙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力求和谐解决环境整改问题,既要考虑案件的效果,又要考虑问题解决的社会效果,以达双赢、多赢、共赢的和谐目标。两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灵活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并积极向区委、政府汇报,通过区委、政府沟通协调平衡各行政部门的权、责、利关系等方式积极参与和帮助政府排忧解难,促成两级政府解决了长期困扰政府的社会综合矛盾。本案的成功办理, 一方面服务了湖南省“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长沙市“碧水蓝天保卫战”等中心工作,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政府的柏家洲岛民搬迁等问题;另一方面彻底消除了长沙饮用水污染源的威胁,确保了长沙数百万市民的饮用水安全,守护了湘江生态环境资源,为长江经济带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该案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的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并作为典型案例列入了今年全国两会上张军检察长的检察工作报告。市、区两级政府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支持。

  10.四川、贵州跨省协作保护赤水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排污 流域治理 跨省司法协作
  【要 旨】
  跨省协作共同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安全,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着力破解“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的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位于古蔺县太平镇团结村九组的赤水河畔,主要生产酱香型白酒,年产量5000吨。该公司因未建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其酿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及厂区生活污水需要通过管道排入自建的污水中转站经过罐装收集后,再用车辆转运至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净化处理,罐装污水收集设施由两个容量分别为1.5吨的金属储存罐和管道组成。自2018年8月以来,古蔺县某酒业公司在污水收集及中转过程中,因污水储存罐容量有限,加之排污管道年久失修、管道堵塞致污水回流及漏水,部分污水通过小溪沟流入赤水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在赤水河川黔两省界河段实地走访时发现,古蔺县辖区内的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向赤水河违法排污,遂依托两地会签的赤水河流域跨区域协作机制,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前往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污水中转站实地查看,发现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污水中转站建在距离赤水河约25米的河边,污水正从污水中转站排污管道闸门及接口处溢出流入赤水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对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及当地群众进行了走访调查,并查阅、调取了相关文件资料。通过调查核实,证实自2018年8月以来,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因污水收集中转设施失修导致污水流入赤水河的事实,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环境污染监管失职。
  2019年4月2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向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责令彻底改正;要求对该公司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进行环保教育。
  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督促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进行整改。主要有:一是在原有两个污水储存罐的基础上新建了污水收集池,安装了回水泵,对在污水灌装转运、设备检修等过程中滴漏和回流的污水进行二次收集后抽回污水储存罐;二是对暂时闲置的阀门等设备加装胶垫并封堵,防止渗漏;三是对污水中转场地上的沟渠和地面全部进行了清理和混凝土硬化;四是将污水中转站周围闲置的管道和赤水河边上的废弃物进行清理拆除;五是对该公司管理人员开展了环保法制宣传教育。
  2019年4月17日,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将整改情况向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回复。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跨区域协作机制将本案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习水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5月,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中对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污水处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进调查,确认已彻底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赤水河是长江上游的重要支流和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水域,流经川、黔两省六县市,四川省古蔺县和贵州省习水县位于赤水河两岸,隔河相望,两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会签《关于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协作意见(试行)》,共同保护赤水河生态环境,两地依托跨区域协作机制相互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件,成案3件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件,携手共同解决了赤水河流域污染问题,实现了跨区域河流污染案件信息互通、两岸同步。在本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污染治理与企业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与行政部门沟通协商整改方式,想方设法帮助四川省古蔺县某酒业公司在未停业停产的情况下高效及时解决污水排放泄露问题,整改后企业污水处理成本大幅度下降,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案件办理提供了范本。

  11.贵州省沿河县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违法排污 跟进监督 支流责任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就诉前检察建议回复正施工整改的,进行跟进监督。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和修复被侵害公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贵州省沿河县夹石镇夹石中学及周边的生活污水和粪便直接排入乌江,对乌江水生态环境、下游饮用水源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产生的恶臭气体及蚊蝇严重影响夹石中学3000多师生及周边群众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时间长达4年之久。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初,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乌江环境保护巡查中发现该案线索。经调查发现,2013年12月17日,江西某公司从沿河环源环保公司中标承建“沿河夹石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后,将夹石中学原男厕所拆除用于修建提升泵房污水收集池。后因施工设计等原因而中途停止建设,致使学校及周边居民大量生活污水和厕所粪便直接排入乌江。又由于该污水收集池处于露天状态,产生强烈的恶臭气体和严重的蚊蝇影响。2018年2月1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沿河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并责令违法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2018年3月20日, 沿河县环境保护局回复称正在施工整改。沿河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后发现,沿河县环境保护局既未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乌江沿河夹石段水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生活环境持续遭受侵害。期间,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贵州大学环保专家进行现场检测,结果表明夹石中学污水粪便直排乌江后,对乌江水体水质的各项指标均造成了影响,破坏了乌江水生态环境。
  【诉讼和执行】
  2018年10月8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由该法院集中管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对“沿河夹石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土建及安装与管材采购工程项目”中的环境违法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继续履行对“沿河夹石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土建及安装与管材采购工程项目”环境监管职责。判决生效后,沿河县环境保护局充分认识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成立了以局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整改专班,落实生效判决,督促和抓好污水处理厂及相关管网的修建和运行工作,确保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乌江。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执行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督促,2019年8月底,沿河县夹石镇污水处理厂、夹石中学及周边地区的污水管网全部建成并投入试运行,达到了整改效果。
  【典型意义】
  乌江是贵州的“母亲河”,也是长江上游南岸最大支流,在长江上游绿色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强化“支流意识”,担当“支流责任”,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努力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贡献检察力量。本案的办理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解决当前我国主要社会矛盾,助推脱贫攻坚,改善人居环境,确保下游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的具体体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协调、配合,实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携手并肩,形成保护公益的强大合力,让长江流域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环境更优美。该案办理的成功经验先后被人民网、检察正义网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

  12.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小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尾矿渣场处置 三级院联动 综合治理 跟进监督
  【要 旨】
  检察机关敏锐发掘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线索,通过深入调查核实、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履职,有效推进对小江流域非法采矿、违法堆放废渣及排放废水、违建尾矿库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形成对小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3日晚,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以《金沙江上有“黑矿”》为题报道了东川区小江流域尾矿库污染问题。报道中,央视记者通过现场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暗访村民、排污企业以及东川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东川区小江流域存在的原矿露天堆放、渣场防尘措施不完善、尾矿堆放存在安全隐患及防渗建设不规范、非法采砂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电视媒体曝光。
  【调查和督促履职】
  媒体曝光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快速反应,于次日将该线索挂牌督办并交转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当天,两院办案专班在分管院领导的带领下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固定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查明:1.东川区黄水箐尾矿库周围是大面积农田且靠近小江河河道,三号坝坝脚靠山体处浆砌石挡墙出现纵向的裂缝及裂纹,存在泄漏污染隐患,尾矿库外排入河污水未经深度处理直接排入小江河河道,缺乏对排污口的实时监测措施,存在水体污染隐患,尾矿库废渣沉淀后的扬散未进行有效控制。2.张家村渣场库内堆渣工艺不规范,临时排水系统不完善,废渣存在扬散隐患,堆渣高度和坡比存在汛期安全隐患。3.板河口弃渣场沉淀池紧邻河道,对小江河存在污染隐患。4.姑庄村个人违法堆放,精矿粉未采取覆盖措施,存在扬散现象;同心村渣料堆场堆放散乱,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污染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小江流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依法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建议主管部门对小江流域内相关企业的所有矿堆场、渣场、尾矿塘等进行全面排查,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同时,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东川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境污染隐患负有监管和综合治理的主体责任,立案审查并依法向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东川区人民政府责令涉事责任主体对黄水箐尾矿库、张家村渣场、板河口弃渣场、姑庄村堆矿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并及时督促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定期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持续加大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的监测评估及综合治理的统筹领导,确保环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职尽责,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整体效果。
  案件办理过程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东川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东川区委、政府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统筹,持续有力推动解决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同时以中央环保督查为契机,成立了由区委书记和区长同任组长,各相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东川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对东川区小江流域存在的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生产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摸排调查的基础上,列出问题清单和时间表逐项进行整改落实。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公安局联合执法,先后传唤涉事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23人,对非法处置(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停止运行环保设施的14名相关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为巩固整治效果,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对被监督行政单位的回复整改情况逐一进行实地查验,并继续跟踪监督。目前,东川区小江流域尾矿库污染问题的整治已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对黄水箐尾矿库三号坝体上的裂缝进行了加固修缮,同时在裂缝处的外墙上加固修建了新的坝体,防止尾矿库泄漏的危险,及时解决污染隐患;二是四方地张家村尾矿库渣场内采取了覆盖防尘网、定期喷洒等措施进行防尘,渣场下也全部覆盖了防渗材料,加固修缮了集液池,避免污水直排河道,对水体造成污染;三是东川区环保部门在临近小江河的尾矿库排污口处设置了实时在线监控设备,对排放的污水水质进行实时在线监控,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安全排放标准,保障水环境安全;四是在临河建设的尾矿堆渣场河道边修建了坝墙,在原来的堆场处进行了覆土种植;五是关闭拆除了28家非法采砂厂,同时责令辖区内的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予以限期整改。东川辖区内各企业基本停止了不同程度破坏环境的行为,一些大企业正投入资金进行环保整治,小江河的整体水质得到较大改善。
  【典型意义】
  东川区曾以“天南铜都”闻名于世,两千多年来一直是我国重要的产铜基地,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流经东川的小江河是金沙江的一级支流,境内全长25公里,是河道沿岸农业灌溉用水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因河道两岸的企业采矿工艺老化和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企业的尾矿库违建、尾矿废水废渣直排小江河、固体废物沿河随意倾倒以及长期无序非法采砂等问题突出,导致小江流域生态破坏严重、环境污染风险突出。本案是全省检察机关三级院联动,在“一体化”办案机制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与东川区党委、政府就东川小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形成合力,推动建立了小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同时,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和持续跟进监督,也促进了东川区经济发展模式从“一铜独大”向“多点支撑”的转变,为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