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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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24日

案例1
  王佳佳强迫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佳佳,化名“王江”,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分别伙同邹雨、王梦云(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共谋强迫他人卖淫,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6岁,亦是同案被告人)、周某某(女,时年18岁)、张某某(女,时年20岁)、王某某(女,殁年17岁)骗至广东省河源市,采用殴打、恐吓、逼写欠条、拍裸照等方式强迫上述被害人卖淫,卖淫所得全部由王佳佳等人支配。其间,17岁的王某某一直拒绝卖淫,并趁人不备给家人发短信求救被发现,王佳佳等人用衣架、橡胶棍、皮带等工具殴打王某某,并采用罚跪、泼冷水、勒令头顶矿泉水瓶等方式虐待王某某。王某在王佳佳的要求下参与看管王某某。同年11月2日,王佳佳殴打王某某后,两次用皮带绑住王某某的双手将其吊在卫生间的横梁上。次日,王某某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强迫卖淫期间,王佳佳等人还扣留了四名被害人的手机,从张某某处劫取现金500元,并劫取张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卡,从张某某的银行卡内取款8400元,从王某某的银行卡取款13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王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王佳佳提起犯意,纠集多人参与,殴打、虐待、控制多名被害人,系主犯。王佳佳等人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其中包括二名未成年少女,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王佳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王佳佳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杨宗樑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杨宗樑,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1990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5月5日刑满释放;1996年11月15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05年1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2012年4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杨宗樑在浙江省海盐县将上学途中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1岁)诱骗上其驾驶的货车,然后以送张某某上学为由,将张某某骗至海盐县沈荡镇一桑树地实施奸淫。
  2012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杨宗樑在重庆市万州区对上学途中的被害人何某某(女,时年7岁)谎称何某某的母亲出了车祸,将何某某诱骗至万州区天城大道一窝棚内实施奸淫。
  2012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杨宗樑在重庆市万州区对上学途中的被害人罗某某(女,时年9岁)谎称自己是小学教师,以让罗某某帮忙拿表册为由,将罗某某诱骗至万州区太白街道办事处一废弃房屋内实施奸淫。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宗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杨宗樑奸淫幼女多人,且曾因奸淫幼女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系累犯,刑满释放后不足半年即又实施奸淫幼女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杨宗樑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依法对其限制减刑。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杨宗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宗樑限制减刑。

  案例3
  关天翼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关天翼,男,满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
  2012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关天翼以给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3岁)测试体能为由,将王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顶层处,对王某进行猥亵。
  2013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关天翼以给被害人倪某(男,时年12岁)测试体能为由,将倪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26层处,对倪某进行猥亵。
  2013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关天翼以给谷某(男,时年11岁)测试体能为由,将谷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27层处,对谷某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天翼为寻求性刺激,对一名女童和两名男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关天翼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关天翼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关天翼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