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407002】胡某松行贿案——行贿罪中被索贿情节的认定


首页>>刑事案例>>法院案例库案例(0801-1200)>>正文


 

 

【20240301407002】胡某松行贿案——行贿罪中被索贿情节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 被索贿 投其所好
  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以被告人蒋某锋、胡某松为首要分子,陈某华、孙某强、陈某、王某国(四人已判刑)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在山西省阳泉市某县城、某村等区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行贿、故意伤害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行贿事实为:
  2010年4月,被告人胡某松请时任某县国土局局长的姚某军(已判刑)提供帮助。姚某军明知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对某县某村某粘土矿进行监管的职务便利,让该矿负责人王某明将某村50亩土地出让给胡某松开采铝矾土资源。姚某军和胡某松商定所得利润分为3股,姚某军在未实际投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占2股,胡某松占1股。2011年1月至11月,杨某根据胡某松的安排分数次将所得利润2股合计人民币320万元送给姚某军。2014年11月,姚某军调回某市国土资源局,姚某军让胡某松为其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胡某松考虑到姚某军在某县工作期间对其提供了帮助,以及后续还需姚某军继续关照,为姚某军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5.18万元的黑色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2012年至2019年的春节,胡某松以给姚某军孩子压岁钱为由,分八次累计送给姚某军5万元港币。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1)晋0303刑初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松以涉案帕萨特轿汽车系姚某军索贿等为由提出上诉。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晋03刑终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胡某松为姚某军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是否构成被索贿。购买帕萨特汽车虽系姚某军主动提出,但姚某军未对胡某松形成心理强制,胡某松也并非被迫给付财物。当姚某军提出明确要求时,胡某松为了维护现有关系和取得预期利益而积极回应、欣然接受,可见其主观上是自愿为姚某军购买汽车的。综合全案来判断,在长时间的、多次的行受贿过程中,胡某松与姚某军双方形成了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不符合被索贿的实质要件。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受贿双方形成长期权钱交易关系,受贿人向行贿人主动提出给付财物的要求,行贿人积极回应、投其所好,未受到心理强制而被迫行贿的,不属于被索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
  一审: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21)晋0303刑初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4月8日)
  二审: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3刑终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