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404006】韩某受贿案——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及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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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404006】韩某受贿案——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及数额计算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放贷收息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韩某利用担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职务提拔、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73.6万余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一笔事实如下:2013年8月,陈某某的儿子陈某1、A公司董事会秘书高某某因涉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湖北省T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该局对陈某1、高某某上网追逃并冻结陈某1银行账户资金4000万元。同年11月23日,高某某被江苏省Z市公安局抓获,根据规定应将其移交湖北省T市公安局处理。经陈某某请托,被告人韩某先与Z市公安局协调将高某某移交J市公安局,J市公安局再出面帮助陈某某与T市公安局协调,最终撤销上述案件并对陈某1的银行账户解冻。2013年12月,陈某某为感谢韩某在案件处理中提供的帮助,双方商定由韩某以其妻弟陈某2的名义向陈某某参股的小额贷款公司B公司“投资”500万元,陈某某每年支付不低于“投资额20%的分红款”给予韩某“投资收益”。2015年至2017年每年四五月间,韩某先后3次收受陈某某以B公司上一年度“分红款”名义所送的各100万元,共计300万元。2018年6月,陈某某将500万元本金还给韩某,并承诺支付2017年度“分红款”100万元,但因客观原因尚未支付即案发。韩某实际收受陈某某贿赂的现金400万元(其中100万元未遂)。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苏02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属于放贷收息型受贿,韩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陈某某为感谢韩某的帮助,以支付利息名义向韩某进行利益输送,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权钱交易关系,应当以受贿论。韩某与陈某某之间系虚假民间借贷关系。陈某某及A公司并无实际资金需求,而是以借贷为名对韩某进行利益输送;借贷协议及资金走向有违交易习惯,未约定借款期限,出资未按协议约定进入B公司账户,而是被陈某某用于炒股及个人生活开销;韩某所得的“高额利息”均来自陈某某自有资金,与B公司经营情况无关;韩某收到的所谓“利息”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韩某收受的400万元“利息”均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因为韩某与陈某某之间的借贷协议是意思表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间也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该借款利息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其受贿数额即非法获取的全部“借款利息”。
  裁判要旨
  1.对于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可以从如下方面加以判断:一是借贷双方存在权钱交易关系;二是借贷双方并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主要表现为借款人无真实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与借款人事先承诺不符,借贷协议不规范或只有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畸高等。
  2.就放贷收息型受贿而言,所收取的利息均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刑初7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