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404003】汤某某受贿案——受贿案件中索贿情节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权钱交易 给付要求 索贿
基本案情
1999年至2021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某市政工程公司经理、某城建集团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行贿人在承揽工程、工程回款、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1905万余元,产生孳息50万元。其中,1999年至2019年,汤某某收受倪某某财物共计1572万元,有390万元系汤某某向倪某某主动提出给付要求。另查明,汤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单位公款174万余元(具体事实略)。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鲁0117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汤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五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向倪某某提出给付390万元是否构成索贿。倪某某从1999年起开始与时任某市政工程公司经理的汤某某建立联系,在此后长达20年的时间里,汤某某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倪某某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倪某某明确表示,给付汤某某财物是为维持与汤某某的关系,以便利用汤某某职务便利谋取利益。汤某某向倪某某主动提出给付钱款要求,倪某某未拒绝,此后倪某某还主动将名下存有800万元的个人股票账户送给汤某某。结合倪某某的证言以及其与汤某某交往时间跨度等情况,二人之间已经形成长期的权钱交易关系,尽管有390万元是汤某某主动向倪某某提出给付要求,但并未违背倪某某的主观意愿,不应认定构成索贿。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行受贿双方形成长期的权钱交易关系,部分钱款系受贿人主动向行贿人提出给付要求,行贿人欣然同意,钱款给付未违背行贿人意愿,不宜认定为索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7刑初214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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