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233001】范某某妨害公务案——依法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的辅警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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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233001】范某某妨害公务案——依法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的辅警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关键词:刑事 妨害公务罪 辅警 配合执法 袭击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15时30分许,被害人勤务辅警宫某某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公安分局民警朱某、计某带领下在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清源环路依法开展交通整治。当日15时40分许,朱某、计某分别在对之前的违章车辆进行查处时,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驶出环岛进入国和路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宫某某见状上前将范某某拦停,要求其出示驾驶证与行驶证,范某某以接孩子为由未予配合,宫某某再次要求范出示两证,范某某突然驾驶机动车加速逃逸,致宫某某被车拖行数米后倒地受伤。在场民警立即驾车追赶,至国和路民庆路路口附近抓获范某某。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宫某某因外伤致右肩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头皮下血肿、手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在审理期间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范某某在妻子帮助下自愿赔偿被害人宫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获谅解。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沪0110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袭警罪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警务辅助人员不属于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但可以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在人民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辅警进行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综上,被告人范某某暴力袭击在人民警察带领下进行执法的勤务辅警,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人民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辅警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辅警进行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225号刑事判决(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