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222007】孙某、张某等诈骗案——套用绿通车辆牌照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的行为认定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套用车牌 偷逃过路费 行为认定
基本案情
“绿通”全称是“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合法运输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鲜活蔬菜、水果等产品的车辆,给予减免高速通行费用的政策优惠,但对运输普通货物无此项优惠。
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孙某、刘某弟、张某以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为目的,采取互换车牌、冒用装载鲜活农产品的绿色免高速通行费车辆的方式,使用不同车牌多辆货车载普通货物从广东省进入高速公路,在威青高速即墨服务区内将车牌与具备载水果、蔬菜等免通行费用的“绿通”鲁QXXXX车牌互换,偷逃高速过路费。被告人孙某多次偷逃高速路费40.132万元,被告人刘某弟多次偷逃高速路费7.95万元,被告人张某多次偷逃高速路费1.9873万元。案发后,刘某弟、张某已全额退赔偷逃的高速费用。
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刘某弟自动投案后应侦查人员的要求通过电话方式劝说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后张某投案。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2)鲁0215刑初8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单位山东高速青岛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13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鲁02刑终414号刑事判决:刘某弟构成一般立功,遂以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维持对孙某、张某的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弟、张某以套用绿通车辆牌照的方式逃避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骗取山东高速青岛某有限公司的财物。孙某骗取数额巨大,刘某弟、张某骗取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刘某弟系累犯,到案后应侦查人员的要求通过电话方式劝说张某投案,后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刘某弟的行为成立一般立功,张某系自首,三人均认罪认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运输普通货物,采取套用绿通车辆牌照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侵害了公路营运方的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刑初864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23日)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刑终414号刑事判决(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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