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220001】张某抢劫案——强迫被害人购买比特币进而抢劫比特币并倒卖变现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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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220001】张某抢劫案——强迫被害人购买比特币进而抢劫比特币并倒卖变现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抢劫罪 抢劫数额 比特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8日至4月2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甲、刘某某(均已判刑)将被害人崔某强行带至北京市丰台区白盆窑附近一树林,持刀威胁、捆绑殴打强迫崔某以93.6万元购入比特币2.529个后,并扫码转入张某甲安排陈某某提供的匿名虚拟钱包。之后陈某某、王某某将上述比特币转卖变现,获利93.02472万元,张某甲、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共同分赃。
  2021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已判刑)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通过非法查询他人住址、车辆等个人信息以及跟踪、盯梢等方式,为实施抢劫犯罪制造条件。张某于2022年6月28日被抓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2)京0105刑初14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个月零十八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十个月零十八日,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崔某的经济损失。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比特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还伙同他人为实施抢劫犯罪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亦构成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一伙强迫被害人以93.6万元购入比特币2.529个后劫走比特币,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为93.6万元,与直接抢劫被害人93.6万元无异,也是本案应当认定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而非以被告人一伙销赃数额93.02万余元认定。张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张某后续抢劫系预备行为,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前罪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依法应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并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购买比特币,进而抢劫所购买的比特币并转卖变现的,实际是抢劫购买比特币的对价,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抢劫数额,应当根据被害人支付的对价予以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刑初1484号刑事判决(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