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212001】徐某某重婚案——审理重婚犯罪时不宜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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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212001】徐某某重婚案——审理重婚犯罪时不宜宣告婚姻无效

  关键词:刑事 重婚罪 宣告婚姻无效
  基本案情
  1983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与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二人生育两子。1997年,徐某某因工作原因从连云港市调动到南京市并与自诉人李某结识。2008年,徐某某告知李某其已离婚并提出与李某组建家庭的意愿。2010年3月6日,徐某某与李某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苏01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因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告被告人徐某某与自诉人李某的婚姻无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2022)苏01刑终37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因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即宣告被告人徐某某与自诉人李某的婚姻无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宣告婚姻无效不属于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宣告被告人徐某某与自诉人李某的婚姻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
  刑事判决作出民事判项均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宣告婚姻无效不属于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不宜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宣告婚姻无效。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58条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2022年7月12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刑终374号刑事判决(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