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174001】陈某某、徐某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字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刑事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审计报告 空白 签字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告人陈某某(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实际控制、经营,被告人徐某某挂名执行合伙人并领取薪酬,被告人何某某担任注册会计师并领取薪酬。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在未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进行审计审核的情况下,采取由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制作并代被告人徐某某签名、仿冒注册会计师签名或者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在空白报告签名后由被告人陈某某再套打盖章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他人用于骗取银行贷款5亿余元。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19)闽0203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徐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被告人何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闽02刑终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系承担审计职责的专业机构,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该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为了获取利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接审计业务,同时在自身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情况下,明知被审计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不可能反映真实经营状况,仍违反审计程序自行闭门炮制涉案审计报告提供给被审计公司用于审批贷款,显然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犯意,且系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徐某某身为注册会计师及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明知被告人陈某某不具备从业资格,仍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授权陈某某代为签名或者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名后提供给陈某某用于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制作、审核均未参与,具有放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犯意,且系情节严重,同样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未实际参与审计,让他人代为签名或者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名后用于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2021年8月2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刑终419号刑事裁定(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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