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170001】李某某等强迫交易案——强迫交易中“软暴力”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强迫交易罪 诱导消费 “软暴力” 威胁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纪某某、徐某某、占某某与代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分工协作,被告人李某某及代某某等人负责摆摊“坐庄”卖货,被告人纪某某、徐某某、占某某等人负责当“托”引诱顾客,在江西九江、吉安、景德镇、福建三明等多地的菜场及其周边摆摊卖货,通过模糊价格的方式诱惑老弱顾客购买墨鱼,当被害人按斤购买并付款后,却又告知被害人售价是按两计算,要求被害人补足差价,当被害人发现价格太高拒绝付款时,负责“坐庄”卖货的被告人与当“托”的被告人互相配合,向被害人谎称摊主是新疆人或少数民族人,不买是不尊重摊主,摊主会找其麻烦,他们可能会打人、会念咒、身上有刀,此时,摊主会呵斥“托”及被害人,并摆出一副很凶的嘴脸,甚至会做出打“托”的样子,或抢拿被害人手机,通过使用语言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进而实现强迫交易。
上述被告人实施强迫他人交易犯罪共计43起,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6765元。所获赃款在除去进货、开销等成本后,由被告人李某某、纪某某、徐某某、占某某与代某某等参与出摊的人员平分。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赣04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纪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徐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对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对犯罪工具予以扣押。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纪某某、徐某某、占某某与代某某等人通过使用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强迫十名以上的顾客购买商品,其行为属于三人以上有分有合、分工明确的团伙犯罪;通过介绍、诱导受害人购买商品,在购买后又告知受害人标价有误,进而以“托”配合形式威胁、恐吓受害人,导致受害人迫于压力、息事宁人想法被迫付款,造成经济损失;该团伙犯罪次数众多,获利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裁判要旨
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手段”,其暴力程度应轻于抢劫罪的暴力,包括通过使用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以此“软暴力”实施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
一审: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22)赣04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