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404001】戴某晖受贿案——受贿犯罪与违规收受礼金行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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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404001】戴某晖受贿案——受贿犯罪与违规收受礼金行为的区分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违规 礼金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戴某晖利用担任某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工程款拨付、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00余万元(具体事实略)。其中,戴某晖在2009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收受韩某现金共计12万元,在2009年、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收受冯某现金共计22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宁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戴某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被告人戴某晖收受的节日礼金是否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对此,戴某晖的辩护人提出,戴某晖在春节前收受韩某、冯某的节日礼金,不具有接受“请托”的意思表示或主观追求,不应计入受贿数额。节日礼金是否计入受贿数额,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应当认定戴某晖收受节日礼金的行为属于受贿,礼金数额应计入受贿数额,理由如下:一是戴某晖除春节前收受韩某、冯某所送礼金外,还于2009年至2019年收受二人财物共计275万余元,戴某晖接受韩某、冯某的请托,为韩某、冯某及其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贷款审批、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二是戴某晖春节前收受的礼金数额超出普通的人情往来,且均为单方面收受财物;三是韩某、冯某多次在春节前给予戴某晖礼金,是为了维护双方关系,即使当时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也应计入受贿数额。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区分受贿犯罪与收受礼金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属于权钱交易,实践中可通过行为人收受礼金的时间、方式、价值、双方关系、是否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存在具体关联等情况综合判断。对于谋利事项已经通过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得以实现,或者可以推断给付礼金有对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施加影响的意图,并能够排除系正常的人情往来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关于受贿数额的计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5条######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2刑初2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