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371001】牟某宏、王某强容留卖淫案——明知他人承租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出租房屋,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首页>>刑事案例>>法院案例库案例(0801-1200)>>正文


 

 

【20240201371001】牟某宏、王某强容留卖淫案——明知他人承租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出租房屋,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关键词:刑事 容留卖淫罪 主观明知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牟某宏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某村为卖淫女徐某、王某丙等人卖淫望风。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间,牟某宏为获利,租赁某村258号内数间出租房,提供给卖淫女李某、徐某、曹某、王某丙作为卖淫场所,并为卖淫望风,每人每天收取200元至300元,共收取1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强系该房屋房东,在明知牟某宏承租房屋系用作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给牟某宏,收取租金共计8.9万余元。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以(2022)鲁021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牟某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强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以(2023)鲁02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牟某宏租赁房屋提供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向卖淫女收取“台费”并望风,但对卖淫女无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卖淫女的卖淫活动高度自主,构成容留卖淫罪。
  被告人王某强明知被告人牟某宏承租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强并收取高额租金,亦构成容留卖淫罪。具体理由是:其一,证人徐某、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及牟某宏的供述等在案证据证实,王某强明知牟某宏租赁其房屋系用作卖淫场所,仍将房屋出租给牟某宏,并借此收取高额租金。王某强亦供认知道牟某宏向其租赁房屋是供卖淫女使用,看到过嫖客进出该房屋,还以此为由收取约为市场价格二倍的房租。其二,王某强明知牟某宏租赁房屋实施容留卖淫行为,仍将房屋出租给牟某宏,为牟某宏容留卖淫创造条件、提供帮助,与牟某宏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容留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认定房屋出租者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关键要把握出租者的主观故意,即其是否明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是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如在案证据证实房屋出租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出租房屋,为对方容留卖淫创造条件、提供帮助的,可认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2022年10月8日)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刑终42号刑事裁定(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