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365001】陈某华容留他人吸毒案——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中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
关键词:刑事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家庭教育指导令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华在其驾驶的汽车上,容留李某强和未成年人禤某某、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案发后,陈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何某某存在吸毒的严重不良行为。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以(2022)粤0607刑初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未成年人何某某存在吸毒的严重不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的规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向何某某母亲王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华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陈某华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陈某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立功情节,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当前,吸毒群体呈现低龄化趋势,必须依法惩治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犯罪。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同时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给予更多关爱,有助于构建温馨和谐的家庭关系,塑造未成年子女的健全品格。本案不仅严惩了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而且将禁毒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防毒、拒毒意识,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刑初347号刑事判决(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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