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185006】赵某明猥亵儿童案——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猥亵男童的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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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185006】赵某明猥亵儿童案——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猥亵男童的认定与处罚

  关键词:刑事 猥亵儿童罪 托管机构 男童 从业禁止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赵某明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经营某某托管班,招收小学生进行托管。自2019年9月至2022年3月下旬,赵某明利用托管老师的身份,趁在托管场所看管照顾学生之便,多次对被害人刘某某、陈某甲、宋某某、项某某、林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乙(均系男性,均不满12周岁)采取亲吻面部、触摸生殖器和以其生殖器侵入肛门等方式进行猥亵。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以(2022)粤0605刑初第1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禁止赵某明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明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以(2022)粤06刑终8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经营托管机构,负责对未成年人看护、照顾、教育等,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利用该身份便利长期在公共场所当众对不满12周岁的男童进行猥亵,且猥亵多人、多次,猥亵手段恶劣,应依法惩处。同时,赵某明利用其托管老师的身份,在托管场所猥亵儿童,系利用特定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应当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综上,被告人赵某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等,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存在行为隐蔽、持续时间长等特点,社会危害性更大,其中猥亵男童的,往往因社会认知等原因更加不易被发现,在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的同时,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37条之一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刑初第1521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17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刑终849号刑事裁定(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