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182016】张某恩强奸案——对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审查判断


首页>>刑事案例>>法院案例库案例(0801-1200)>>正文


 

 

【20240201182016】张某恩强奸案——对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审查判断

  关键词:刑事 强奸罪 明知 不满14周岁 幼女 审查判断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恩经钟某某、杨某某(均不满14周岁)介绍,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某酒店房间内与被害人刘某某(女,时年13岁)发生了性关系。张某恩向钟某某支付1000元,钟某某又向刘某某支付450元。
  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恩经赖某滢(另案处理)、刘某某介绍,欲与被害人阮某某(女,时年13岁)发生性关系。张某恩在河源市源城区某酒店房间欲对阮某某实施奸淫,因阮某某反抗,张某恩未能得逞。张某恩向赖某滢支付30元、向刘某某支付100元。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以(2021)粤160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以(2021)粤16刑终221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改判被告人张某恩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张某恩对刘某某、阮某某年龄不满14周岁主观明知的认定。
  被害人刘某某身高约160厘米,从身体发育状况上看,幼女特征并不明显,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恩明知刘某某不满14周岁,据此认定张某恩主观明知刘某某是幼女,具体理由:一是,刘某某陈述证明,张某恩在与其发生性关系前曾询问其年龄,其告知2007年出生(即时年不满14周岁)。二是,介绍人杨某某、钟某某均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杨某某证明在曾与张某恩发生性关系时(该起事实未指控)告知过自己14岁。因此,张某恩在知晓介绍人杨某某、钟某某年龄的情况下,应对二人所介绍的刘某某的年龄给予足够注意,判断刘某某很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三是,有证据证明,张某恩曾向杨某某提出要介绍“小一点的,十二三岁的”,即张某恩主观上主动追求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
  被害人阮某某身高约150厘米,身体发育状况上幼女特征较为明显;介绍人刘某某曾微信告知张某恩,阮某某现读初一;张某恩亦供认,阮某某看起来是14岁,故足以认定张某恩明知阮某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张某恩明知被害人刘某某、阮某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二审法院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年龄的判断,应当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应根据在案证据所反映的被害人的上述特征情况,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发生性关系的模式以及行为人的生活经历、一贯作风等全面分析判断,对行为人科以特别严格的注意义务,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提出主观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辩解,需特别严格把握。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的,或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错误认识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一审: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60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15日)
  二审: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6刑终221号刑事判决(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