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182012】曾某平强奸案——对被告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应严格把握
关键词:刑事 强奸罪 幼女 主观明知 严格把握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曾某平通过快手、微信软件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化名,女,时年12岁)互相添加为好友,并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曾某平与陈某某相约,将陈某某带至停车场、公共厕所旁巷子、酒店公寓等处,发生性关系共七次。案发后,曾某平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以(2022)粤1521刑初4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某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曾某平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以(2023)粤15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能否认定被告人曾某平明知被害人陈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曾某平及其辩护人提出曾某平与陈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陈某某未告知身份年龄,曾某平不知道陈某某系在校生,没有奸淫幼女故意的意见不成立。主要理由:在案证据证实曾某平与陈某某微信聊天时,陈某某明确告知曾某平自己在读小学,还多次表示晚上要写作业,曾某平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认识到尚处小学教育阶段的陈某某可能系幼女,故应当认定曾某平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综上,曾某平在明知陈某某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并不需要被告人主观上确知被害人的年龄,只要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系幼女的,就应认定被告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被告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需特别严格把握,采纳不明知的辩解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被告人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一般人在此种情形下亦难以避免错误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一审: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1521刑初404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13日)
二审: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5刑终22号刑事裁定(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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