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182011】陈某某强奸案——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强奸事实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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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182011】陈某某强奸案——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强奸事实证据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强奸罪 “零口供” 事实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13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海丰县某镇某村的住宅内,多次强行对其亲生女儿被害人王某某(系化名,时年12岁)实施奸淫。黄某某多次向其母亲反映,并在微信上向好友求救。2021年10月14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王某某的好友李某某(系化名)报警后,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以(2022)粤152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以(2022)粤15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某否认强奸王某某,且未提取到直接指向陈某某强奸的痕迹物证,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陈某某多次对王某某实施奸淫。理由如下:一是被害人王某某稳定陈述其多次被父亲陈某某强行奸淫,并多次向母亲、好友讲述其遭受陈某某奸淫的经过。王某某陈述内容与其年龄、认知相符,且作为刚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所陈述的被性侵害的细节内容,如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二是有多个证人证言印证被害人陈述。王某某母亲证实王某某至少有十几次向其说过被陈某某强奸,其随后责问陈某某被陈某某打骂。王某某的朋友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证实王某某告诉过他们自己被陈某某奸淫之事,李某某为此专门建立微信群以便向王某某提供帮助。三是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1年10月12日王某某再次遭受陈某某奸淫后,即在微信群里向好友发出求救,同月14日李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商议如何报警、如何保存证据及让王某某前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等,后由李某某报案,案发过程客观、自然,可排查诬告陷害的可能。四是经诊断,王某某处女膜多处旧裂。
  综上,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陈述真实可信,对陈某某否认强奸王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陈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陈某某长期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亲生女儿,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强奸事实的认定,在被告人拒不供认,又缺乏足以锁定被告人强奸的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重点在于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的基础上,主要从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是否稳定、自然,陈述中是否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有没有证据支持及是否合理,被告人与被害人身份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能够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对被害人陈述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人强奸事实。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一审: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152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2022年8月15日)
  二审: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5刑终188号刑事裁定(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