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182006】黄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关于强奸犯罪中是否明知感染艾滋病的审查及对死刑政策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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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182006】黄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关于强奸犯罪中是否明知感染艾滋病的审查及对死刑政策的把握

  关键词:刑事 强奸罪 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人员 未满十四周岁 明知 艾滋病 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与丧偶的王某(系化名,女)于2008年开始在湖南省澧县王某家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7月5日王某孙女朱某(系化名,被害人)出生后由二人抚养。自2016年下半年朱某上小学后不久,黄某利用抚养朱某的便利条件,乘与朱某独处之机,在家中长期多次对朱某实施猥亵和奸淫行为。
  2018年8月,王某因意外受伤住院期间发现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指责黄某致其感染并陪同黄某前往医院验血,黄某拿到艾滋病抗体数值远大于参考值的化验报告后,继续对朱某多次实施猥亵和奸淫行为,且不采取防范措施。2022年2月14日,王某发现朱某下体异常后带其就医,医生报警。经检测,朱某、黄某均为艾滋病抗体阳性,且均患有尖锐湿疣性病。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以(2022)湘07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以(2022)湘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黄某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本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对自己感染艾滋病系明知。一是在侦查阶段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黄某均供认知道艾滋病通过性行为传播,自己曾有无防护嫖娼行为,王某及被害人朱某感染艾滋病均是自己传染的。二是与黄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王某证实,其感染艾滋病后质问黄某,黄某没有否认并配合采血,检验结果提示黄某指标异常。三是检验报告单显示黄某艾滋病抗体数值﹥50(正常值为0-1),黄某自供听说艾滋病发病期约20年,自己即使感染待发病时也已70岁左右,因确诊程序较多等待时间较长未进行复检,也未进行治疗。四是黄某和王某均证明,黄某得知王某感染艾滋病后,二人仍保持无防护性行为。
  被告人黄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与王某孙女形成事实上的继祖孙关系,对被害人朱某具有照顾、保护职责。黄某利用共同生活关系,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农村留守儿童,从被害人六岁起即对其长期、多次实施强奸、猥亵行为,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后仍不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朱某感染艾滋病、尖锐湿疣,进而辍学、无法正常融入社会,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对黄某从严惩处。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是否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审查,应当综合被告人认知水平、供述情况、与被告人有性关系人员的证言、是否进行过相关医学检查、发生性行为时是否主动采取防范措施等加以判断,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可以依法认定。
  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强奸幼女的,应当依法严惩;对于具有造成幼女重伤等加重情节的,更要予以依法严厉惩治,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一审: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7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10月26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刑终449号刑事裁定(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