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178001】韩某亭过失致人死亡案——过失致人死亡中因果关系及过失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 过失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亭与被害人杨某系好友。2019年6月7日12时许,应杨某妻子田某之邀,韩某亭到杨某家吃饭、饮酒,后二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发生了肢体冲突。17时许,韩某亭在杨某家门口过道内骑跨在杨某身上,压迫杨某胸腹部,致其舌根部、会厌部堵塞食物残渣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以(2020)京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亭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韩某亭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以(2021)京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多名证人证明被告人韩某亭与杨某醉酒后发生了肢体冲突,韩某亭用手紧搂杨某的颈部,骑跨压在杨某身上。尸体鉴定意见证明杨某舌根部、会厌部、食道内残留大量食物残渣,舌根部、会厌部的食物残渣堵塞了呼吸道,导致一定程度的缺氧窒息。韩某亭骑跨在死者身上,并持续一段时间,造成死者胸腹部受压,抑制了呼吸运动的进行,造成呼吸困难及缺氧窒息,杨某符合被钝性外力压迫胸腹部,舌根部、会厌部堵塞食物残渣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韩某亭的上述行为与杨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案发前韩某亭与杨某大量饮酒,案发时二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韩某亭基于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积极实施了伤害行为。韩某亭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发生冲突时搂、压、骑在醉酒的杨某身上,可能会造成杨某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最终导致杨某因胸腹部受压而窒息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危害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可认定二者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对死亡后果均出于过失,但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既无主观上的伤害故意,又无明显、积极追求伤害后果的危害行为。行为人酒后搂、压、骑在醉酒的被害人身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2020年11月2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刑终8号刑事裁定(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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