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177004】张某故意杀人案——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的可不予从宽处罚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吸毒致幻 精神障碍 刑事责任能力 不予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自2012年开始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毒品,曾多次因吸毒产生幻觉被戒毒和送医治疗。2016年12月21日16时许,张某开车经过某地时见被害人王某某(殁年7岁)在路边玩耍,遂以开车去耍为由将王某某骗上车,后驱车沿国道将王某某带往多个地方。当日21时许,张某将王某某带到某偏僻山区路段,将熟睡的王某某抱下车放在草地上,拿出一把菜刀连续砍、割王某某颈部数刀致其颈部离断死亡。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以(2017)湘05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以(2018)湘刑终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张某已被执行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未评判其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经审查,该鉴定意见虽未明确精神活性物质系毒品,但结合本案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系吸毒导致的精神病性症状。张某吸毒的目的是追求毒品的兴奋或致幻效果,具有违法性和自陷性,有证据证实其吸毒时间长,吸毒后脾气暴躁。张某明知吸毒是违法行为,吸后会出现幻觉等精神异常情况,仍继续吸毒,进而导致杀人行为的发生,其吸毒行为与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吸毒导致的精神障碍,一般不属于从宽处罚情节。张某吸食毒品致幻后行凶杀害年仅七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吸食毒品引起幻觉、妄想等严重精神障碍导致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丧失、减弱,实施犯罪行为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导致行为人出现幻觉、妄想等严重精神障碍的吸毒行为是被强迫或被欺骗的除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一审: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5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8年1月11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终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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