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072003】张某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主观明知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主观明知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军开始在山东省利津县某村养殖30头肉牛,后张某军将盐酸克仑特罗添加到饲料中喂食肉牛。同年3月27日,利津县畜牧局对张某军饲养的30头肉牛现场抽样检测,发现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遂将30头牛查封,并按照规定随机采样提取牛尿和喂养所用的自拌料送检。次日,张某军在明知肉牛已被查封且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将肉牛予以出售。后经检测,送检的牛尿样品和自拌料中均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以(2019)鲁05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军将国家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仑特罗掺入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于被告人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的问题,经查,在案未扣押被告人所添加的盐酸克仑特罗小料,亦未查明其盐酸克仑特罗小料来源及购买记录,但综合在案证据情况,能够确认被告人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并在饲料中主动添加了盐酸克仑特罗:一是利津县某镇系山东最主要牛羊肉养殖基地之一,自2009年中央电视台曝光后,当地集中开展整治肉牛、肉羊中添加“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仑特罗等)行动,对一批生产、销售含盐酸克仑特罗成分饲料及使用该类饲料喂养牛羊的养殖户给予刑事处罚,并集中销毁大批用含盐酸克仑特罗成分饲料喂养的活体牛羊,在当地形成巨大影响,对于“瘦肉精”的危害当地妇孺皆知。张某军作为从事养殖活动十多年的专业养殖户,应当对“瘦肉精”有所辨别。二是从张某军使用的自拌料(即在成品饲料中自行加入的饲料成分)和送检的牛尿中均检出盐酸克仑特罗成分,证明盐酸克仑特罗系来自张某军自行添加的自拌料。第三,利津县畜牧局对涉案肉牛现场抽检发现盐酸克仑特罗成分并告知张某军后,张某军仍将肉牛出售,可以认定其存在主观明知。综上,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张某军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张某军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从业经历、客观行为等因素予以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一审: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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