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034001】贾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之六行为并存时的罪数形态
关键词:刑事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主观明知 持有和宣扬并存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贾某通过微信先后下载7个内容涉及恐怖分子以极度血腥残忍的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宣扬暴力恐怖及宗教极端思想的视频,并存储到自用手机上。2020年3月23日至4月18日,贾某为寻求刺激,出于“吓唬他人”的心态,通过微信将保存的暴恐视频先后转发给5人。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以(2021)冀10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某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贾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利用即时通信工具将上述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料发送给多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贾某从保存上述视频资料在手机中,至首次向他人发送时,已过近半年,且发送给他人后仍继续存储,其持有涉案视频资料的行为与散发该视频资料的行为相对独立,应当分别评价。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行为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并存的,可根据持有行为和宣扬行为在时间上的交叉关系认定罪数形态。行为人持有涉案视频资料的行为与散布该视频资料的行为相对独立的,对两个行为应当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2款、第3款,第120条之3,第120条之6
一审: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0刑初44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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