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013003】王某胜放火、故意伤害案——基于同一犯罪动机,连续实施不同犯罪行为的处罚原则
关键词:刑事 同一犯罪动机 放火罪 故意伤害罪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胜因认为自己与前妻离婚及住房纠纷系郭某洪及其儿子郭某健(被害人)造成,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22年6月23日21时许,王某胜携带汽油、铁锤到郭某健经营的窗帘布艺店,在店内门口位置泼洒汽油。郭某健上前查看,王某胜将汽油泼向郭某健,并用打火机点燃,郭某健身体以及窗帘等店内物品起火燃烧。郭某健立即脱掉着火的上衣向店内跑去,王某胜手举铁锤紧追,郭某健的妻子陆某华见状欲用一把椅子挡开王某胜,却被王某胜用铁锤打中头部。郭某健上前阻挡,与王某胜扭打出店外。
不久,被告人王某胜再次进入店内,持铁锤反复击打陆某华头部等位置,随后上到二楼阁楼一房间门口,持铁锤敲击房间玻璃门后,发现在此躲藏的郭某健的女儿郭某淇(未成年,被害人)和郭某谊(未成年),又用铁锤击打郭某淇头部等位置。郭某健从店外通过逃生窗爬入阁楼,再次与王某胜扭打在一起,后与赶来的群众合力将王某胜制服。经鉴定,郭某健的损伤属轻伤一级,陆某华的损伤属轻伤二级,郭某淇的损伤属轻微伤。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以(2023)粤0605刑初9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胜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王某胜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以(2023)粤06刑终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胜基于报复动机,放火后又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否分别构成放火罪和故意伤害罪。王某胜基于报复泄愤的犯罪动机,携带汽油进入案发现场泼洒点火,现场起火后又追进屋内对多名被害人持续实施殴打。案发现场是销售窗帘的商铺,店内有大量易燃物,四周均为商铺或居民楼,王某胜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一人轻伤,构成放火罪;后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故法院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动机连续实施不同行为,各行为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构成数罪,如不符合牵连犯、吸收犯等可以一罪处理情形的,依法予以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114条、第234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刑初956号刑事判决(2023年7月27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刑终474号刑事裁定(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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