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601344001】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对老年罪犯依法从宽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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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601344001】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对老年罪犯依法从宽适用假释

  关键词:刑事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罚变更 假释 老年犯
  基本案情
  罪犯鞠某某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以 (2012)皋刑二初字第02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月24日、2018年10月31日分别被减刑九个月。2021年4月2日,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假释意见。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判;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先后共获得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罪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超过一年,罚金刑已履行完毕,报请假释时已年满75周岁,属于老年罪犯,且身患肝癌,被认定为病犯。经执行机关评估,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社区矫正环境评估调查报告,认为该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苏09刑更1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鞠某某予以假释。
  裁判理由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判,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无再犯罪危险,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罪犯鞠某某予以假释。
  裁判要旨
  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罪犯服刑改造表现,同时要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对于符合假释时间条件,且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应当依法假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
  一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2)皋刑二初字第0220号刑事判决(2012年12月14日)
  刑更: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刑更176号刑事裁定(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