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601177003】熊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教唆 主客观要件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熊某某与玉山县樟村中学教师单某某长女单某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1997年12月终止恋爱关系。之后,熊某某多次向单家索要订婚彩礼2万元,被单某之兄单某甲殴打2次。同年12月初,熊某某约单某商谈退还彩礼时,强行与单某发生性关系。单某向公安机关控告了熊某某的强奸行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排除了熊某某强奸犯罪的嫌疑。之后,熊某某多次纠缠单某,要求恢复恋爱关系,并扬言如不恢复恋爱关系,单家就要退赔钱财,单家因熊索要的钱财数额与实际不符而拒绝。对此,熊某某对单家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单家的念头。1998年9月4日,熊某某写信给在福建打工的弟弟熊某甲,信中称:“……我对单某某一家的仇恨不报,已是生不如死!他一家花去我9千多块钱,特别是单某甲一次比一次凶残(血要用血来偿还!)……我要生存、要报仇,要想不再失败,我一定要等兄弟回来!我们最大的敌人是单某某父子。三个女人也可一并解决,到时秘密进行,他单某某不还钱,至少他儿子单某甲是要死的!这次他死定了!……”又称“……这场深仇大恨不解决。我死不瞑目……我们三兄弟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力量准备,财务准备……”1998年12月,熊某甲从福建打工回到了家中,并与熊某某同居一室。1999年1月25日下午7时许,熊某甲将事先写好的给其父母、大哥熊某乙、二哥熊某丙、妹妹熊某丁的4封信放在家中,携带早已准备好的两把尖刀及炸药、雷管等作案工具,来到单某家中。熊某甲与单某的家人再次因退赔彩礼一事发生争吵。争吵中,熊某甲乘被害人单某甲回房间换衣服之机,尾随其后,拔出尖刀朝单某甲的背部捅了一刀,将其捅倒在地,转身又朝被害人单某某、邵某某身上连捅数刀,将二被害人也捅倒在地。单某及其妹妹见状当即拨打110报警。此时,熊某甲与被害人单某甲抱在一起,引爆随身携带的炸药,二人当场被炸死。被害人单某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被害人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4日作出(1999)饶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熊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安葬费等人民币五千元。熊某某不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及单某之妹妹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0日作出(2000)赣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6日作出(2002)赣刑监字第21号再审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10月2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赣刑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中对被告人熊某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原一审判决中的民事部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判认定熊某某教唆熊某甲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熊某某不能正确对待婚恋纠纷,蓄意教唆其弟熊某甲实施报复行为,熊某甲在其教唆下采用持刀行凶及爆炸的方法,故意杀死3人,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了社会,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对熊某某教唆他人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但量刑畸轻。
裁判要旨
1.行为人通过书信、言辞等方式,将其内心对他人的仇恨灌输给被教唆人,使得被教唆人产生了“为兄出头”的犯意,造成被教唆人携带作案工具杀害多人的后果,属于教唆他人犯罪。
2.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第232条
一审: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饶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0年2月24日)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赣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00年5月10日)
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赣刑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20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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