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401222002】贾某某诈骗案——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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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401222002】贾某某诈骗案——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未成年人 能动司法 社会调查 法庭教育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虚报年龄、化名“贾某一”,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网上刷单返利等为幌子,诱骗18名被害人在“分期乐”APP等网络平台购买京东E卡、乐花卡,或是诱骗被害人在支付宝“网商贷”“美团借贷”等小额贷款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39万余元。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贾某某家属代为向部分被害人退赔或达成赔偿协议计人民币15万余元。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贾某某家属完成对15名被害人的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将剩余3名被害人的赔偿款以代管款形式交至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在案款人民币21,480元,发还被害人陆某人民币10,800元,发还被害人蒲某某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5,680元;三、被告人贾某某回归社会后,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贾某某进入网吧、酒吧,禁止被告人贾某某在每日22时后夜不归宿。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1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经调查发现,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家庭结构完整,其幼时读书成绩优秀,曾获得省奥数竞赛第四名和全国奥数竞赛铜奖,但读书至初二时因为父母闹离婚而选择辍学。其辍学后参加电竞比赛,独自一人到沪居住生活,与家人缺乏沟通联络。父母平时忙于生计,且贾某某是家中三个孩子中最年幼的儿子,对其比较宠爱,管教不够严厉。父母监护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金钱观的错误以及自控能力的不足是贾某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并也已经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79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运用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判后回访等多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色工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法庭教育的警醒作用,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将庭审过程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要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促进退赔谅解,跨地域联动,平等保护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