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353001】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破坏森林资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碳汇认购的适用
关键词: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盗伐林木罪 替代性修复 碳汇认购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阿罗某甲、阿罗某乙、偶琪某某、阿扯某某、雷雷某某相互邀约后到达四川省宝兴县,将之前发现的1株槭树砍伐售予木材老板张某某,非法获利23200元。经鉴定,该株被盗林木蓄积为3.43立方米。约一周后,阿罗某甲、阿罗某乙前往宝兴县,并将同一区域内的1株同种树木盗伐,因木质、花纹不符合要求,便将木材现场丢弃。经鉴定,该株被盗林木蓄积为2.74立方米。次日,阿罗某甲、阿罗某乙再次进入该林场砍伐1株同种树木售予张某某,非法获利94100元。经鉴定,该株被盗林木蓄积为4.14立方米。
2021年9月的一天,阿罗某甲、阿罗某乙、阿罗某丙前往宝兴县,将同一林场的1株同种树木砍伐后售予张某某,非法获利96150元。经鉴定,该株被盗林木蓄积为16.05立方米。2021年5月的一天,阿罗某甲、阿扯某某相约到天全县的林地,将1株枫树砍伐后售予木材老板谢某某,非法获利11500元。经鉴定,该株被盗林木蓄积为3.32立方米。2021年7月的一天,阿罗某甲、雷雷某某前往天全县喇叭河镇,将2株枫树砍伐后售予木材老板谢某某,非法获利12300元。经鉴定,该株被盗林木蓄积为4.64立方米。2021年12月2日,阿罗某甲在指认现场时趁同行民警不备挣脱手铐脱逃,同月9日,阿罗某甲自动投案。在审理过程中,六被告人于2022年4月6日在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自愿购买碳汇24000千克用于修复受损生态。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川1827刑初第3号刑事判决:一、阿罗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二、阿罗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三、阿罗某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四、雷雷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五、阿扯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六、偶琪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八千元;七、禁止阿罗某甲、阿罗某乙、雷雷某某、阿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林木采伐活动;八、追缴阿罗某甲、阿罗某乙、雷雷某某、阿扯某某、偶琪某某共同违法所得23200元;阿罗某甲、阿罗某乙共同违法所得94100元;阿罗某甲、阿罗某乙、阿罗某丙共同违法所得96150元;阿罗某甲、阿扯某某共同违法所得11500元;阿罗某甲、雷雷某某共同违法所得12300元,上缴国库;九、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十、阿罗某甲、阿罗某乙、阿罗某丙、雷雷某某、阿扯某某、偶琪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植被恢复方案,在宝兴县国有林场内补种70株云杉,当年造林存活率不低于90%,三年保存率不低于85%;十一、阿罗某甲、阿罗某乙连带赔偿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林木被盗损失2781元;阿罗某甲、阿罗某乙、偶琪某某、阿扯某某、雷雷某某连带赔偿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林木被盗损失1386元;阿罗某甲、阿罗某乙、阿罗某丙连带赔偿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林木被盗损失6498元;阿罗某甲、阿扯某某连带赔偿天全县喇叭河镇某甲村林木被盗损失1701元;阿罗某甲、雷雷某某连带赔偿天全县喇叭河镇某乙村林木被盗经济损失2385元(已履行);十二、阿罗某甲、阿罗某乙、阿罗某丙、雷雷某某、阿扯某某、偶琪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发挥着巨大的吸碳和储碳的碳汇功能,对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挥着重要功能。阿罗某甲、阿罗某乙、阿罗某丙、雷雷某某、阿扯某某、偶琪某某为追求经济利益,盗伐林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森林资源。同时,被盗伐林木均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中的宝兴县、天全县,六被告人盗伐林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六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对生态资源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虽然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已诉请判令阿罗某甲等六人补种70棵云杉幼树,但幼龄林期间固碳能力没有中龄林固碳能力强,需要叠加碳储存量。传统的“补种复绿”修复方式无论是原地补种修复还是异地补种修复,都会存在从损害到完成修复期间的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内,原本应该由被损害的树木吸收的二氧化碳就可能无法吸收。六被告人的碳汇认购金将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以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所购“碳汇”量将实现一个更大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平衡甚至减排,从而更好地用于抵消生态环境受损地的碳排量。故对六被告人的该行为予以提倡和鼓励。六被告人于案发后自愿购买“碳汇”用于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的行为,既是自愿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修复受损生态的具体行动,也是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
裁判要旨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自愿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人购买林业碳汇并在碳市场注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5条第1款
一审: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7刑初第5号(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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