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351002】王某平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中“恢复原状”的适用


首页>>刑事案例>>法院案例库案例(0801-1200)>>正文


 

 

【20231101351002】王某平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中“恢复原状”的适用

  关键词:刑事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 恢复原状
  基本案情
  2020年底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平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向朱某进(另案处理)等人陆续收购非法采集的来自福建省漳州市的金毛狗脊(又称金毛狗蕨)野生植物,并将其放置在店铺内对外出售。2021年9月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上述店铺检查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金毛狗脊植物250株。
  另查明,案发前王某平向蒯某珍出售金毛狗脊植物19株,销售价格共计1230元。经认定,上述被查获的植物均为金毛狗脊(野生植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纳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涉案植物已移交上海辰山植物园,在温室环境中进行养护,养护费用共计11911.1元。金毛狗脊自然分布范围主要为云南、贵州、四川、广东、福建、浙江及海南等省,上海不在其自然地理分布范围,且由于金毛狗脊自然生长环境为荫蔽、湿润、富含腐殖质的酸性土壤,上海的土壤条件多数中性偏碱,也不适合金毛狗脊自然生长。基于王某平非法收购、出售金毛狗脊致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以及金毛狗脊特殊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性,宜将涉案金毛狗脊运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沪7101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王某平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二、王某平违法所得人民币123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金毛狗脊植物予以没收;三、王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福建省漳州市金毛狗脊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四、王某平承担涉案金毛狗脊植物活体的养护费用人民币11911.1元,鉴定费用人民币4000元;五、王某平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平明知涉案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行为还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金毛狗蕨植物资源造成破坏,影响其物种的生存与种群的更新延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涉及对野生植物生态资源的恢复保护,必须考虑野生植物的自然生长环境、物种繁衍以及与之共生生态系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结合专业鉴定意见,基于金毛狗脊植物对生存环境需求的特殊性,为最大程度保护野生生物多样性资源,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是本案最优化的弥补损害、恢复生态措施。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选择最有利于弥补损害、恢复生态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受损野生植物,恢复原状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可以将野生植物送回原生地进行原地保护恢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229条、第12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第2款
  一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2)沪7101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