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344003】孙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中有关降档处罚情节
关键词:刑事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野生动物制品 非法收购销售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未经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非法低价收购包含大白鲨、柠檬鲨、鲭鲨、虎鲨在内的各类鲨鱼牙齿,加工后通过网络平台向国内外不特定买家销售牟利。2020年10月,孙某为进一步确定其收购和销售的大白鲨牙齿的物种属性以及保护级别,自行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板鳃亚纲鼠鲨目鼠鲨科噬人鲨。此后孙某继续销售包含大白鲨牙齿在内的各类鲨鱼牙齿及其相关制品,直至2021年4月被抓获。经鉴定,该案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噬人鲨牙齿6389颗,价值319.45万元,及噬人鲨颌骨价值8.5万元,合计327.95万元。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闽021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孙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孙某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3406.76元,予以没收;三、暂扣于厦门市跨部门涉案财物智能化管理平台的赃物大白鲨牙齿16个、大白鲨颌骨1件、噬人鲨牙齿6373个、作案工具手机3部、电脑主机2台、加工工具2套,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闽02刑终300号刑事裁定,准许孙某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制品,价值达32795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被告人孙某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涉大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孙某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鉴定价值存在一定争议的辩护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对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可以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对野生动物制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核算总额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经查,上述6389颗噬人鲨牙齿经鉴定机构依照程序鉴定物种及价值,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定鉴定资质,上述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结合被缴获的物证噬人鲨头骨的牙齿情况,本案核算的噬人鲨价值合计3279500元,未超过该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适用该条第三款规定,对行为人“降档处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第6条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2)闽0212刑初72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30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刑终300号刑事裁定(2022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