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343009】吴某东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劳务方式代偿生态修复费用
关键词:刑事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 劳务代偿
基本案情
2020年7、8月份,被告人朱某凤、杨某华与被告人吴某东约定收购吴某东在长江非法捕捞的长江野生鱼。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朱某凤、杨某华共收购吴某东在长江通江水域内使用丝网、电拖网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三十余次,支付买鱼款23000余元,朱某凤、杨某华将收购的长江野生鱼运至彭泽县江边菜场等地售出,所得利润二人平分。2021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在吴某东开设的老吴鱼庄内查获其非法捕捞的长江野生鱼324.2千克。
经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吴某东等三人在长江的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功能直接造成永久性损害,其中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0507元、生态环境损害需要的生态修复费用为41014元,本案鉴定费5000元。
吴某东、朱某凤、杨某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对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但吴某东等三人均辩解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民事赔偿。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考虑到三被告人的身体情况和经济情况,就附带民事部分主持调解,吴某东、朱某凤、杨某华于2022年9月14日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东等三人自愿以公益劳动替代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失及修复费用。朱某凤、杨某华共同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制发了(2022)赣0481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赣048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吴某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朱某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杨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朱某凤、杨某华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继续追缴吴某东违法所得23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是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首次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进行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本案吴某东腿部残疾,行动不便,无劳动能力,朱某凤在家中带孩子,杨某华亦无固定收入,三人经济困难,无力共同承担生态赔偿责任。三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其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其主观所致。经法院积极协调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促成三人与其所在地的村组签订公益劳动合同,以公益劳动十个月的形式替代性赔偿生态损失。该案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将司法温度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对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当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方式。当事人请求采取劳务方式代偿生态修复费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经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可以依法予以准许。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
一审: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22)赣0481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022年10月20日)、(2022)赣048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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