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343001】鲍某、郑某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犯罪如何适用新旧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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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343001】鲍某、郑某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犯罪如何适用新旧司法解释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仓、唐某良、杜某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5日、5月24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三被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其中,赵某仓捕捞青海湖裸鲤561.15公斤,唐某良、杜某龙捕捞青海湖裸鲤239.65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唐某良、赵某仓、杜某龙承担为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在青海湖增殖放流裸鲤23965尾鱼苗的费用46971.40元,以上费用应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依法判令三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就非法捕捞裸鲤破坏青海湖生态环境及野生鱼类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唐某良联系被告人赵某仓、杜某龙共同前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环湖东路羊场附近捕捞青海湖裸鲤。唐某良驾驶越野车载乘赵某仓、杜某龙到达青海湖湖边,三人从越野车上卸下唐某良准备的橡皮艇、船尾机、渔网、水裤等工具,赵某仓、杜某龙进湖下网捕捞。8月21日凌晨,二人从湖面返回,与唐某良一起将捕捞的青海湖裸鲤、工具装至越野车后返回公路边,赵某仓、杜某龙乘坐唐某强驾驶的车辆先行返回,唐某良驾驶载有青海湖裸鲤的越野车返回,该车辆于当日凌晨3时许在青海湖环湖东路羊场以北约2公里的公路上发生侧翻,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涉案渔获物为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或者青海湖湟鱼。《2021年偷捕对青海湖资源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认定,被告人唐某良、赵某仓、杜某龙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共计239.65公斤,为修复生态应在青海湖增值放流裸鲤23965尾,需要费用46971.40元。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2)青0104刑初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某仓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唐某良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杜某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某良、赵某仓、杜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生态修复费用46971.40元(已缴纳11000元);三、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某良、赵某仓、杜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青海湖裸鲤是青海湖特有的珍稀物种,在青海湖生态系统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保护青海湖裸鲤就是保护青海湖水生态系统的稳定,对推动青海湖乃至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都有着重要意义,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犯罪行为。赵某仓、唐某良、杜某龙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青海湖裸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唐某良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仓、唐某良、杜某龙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致使青海湖生态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连带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捕捞青海湖裸鲤239.65公斤,应承担为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在青海湖增殖放流裸鲤23965尾鱼苗的费用46971.4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前科情况,以及积极赔偿部分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予以判决。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追究破坏水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可以根据专业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方式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量刑罚时依法从轻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25条第1款、第36条、第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第1235条
  一审: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刑初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