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340026】朱某污染环境案——违规收纳、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行为的定性


首页>>刑事案例>>法院案例库案例(0801-1200)>>正文


 

 

【20231101340026】朱某污染环境案——违规收纳、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污染环境罪 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 违规处置 严重污染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垃圾消纳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东南侧一院内经营垃圾中转站,违反规定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测量,朱某违规收纳、倾倒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计2858.3立方米,其中生活垃圾1510.3立方米,严重污染环境。有关部门对上述垃圾进行处理,产生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共计39万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京0114刑初3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非法倾倒、收纳生活垃圾,导致涉案生活垃圾的清理、处置费用达30余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第1款
  一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刑初377号刑事判决(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