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323004】陈某强、董某师等盗掘古墓葬案——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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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323004】陈某强、董某师等盗掘古墓葬案——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盗掘古墓葬罪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首 认罪认罚 从宽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到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强、董某师等人在山西省芮城县实施盗掘古墓葬行为,被盗墓葬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被告人陈某强、董某师等盗挖出青铜鼎、青铜盨、青铜禾、青铜盘、青铜器及青铜器配件20余件,其中一件青铜禾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件青铜盘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被盗墓葬均系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涉案青铜盘已被追缴,经山西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为一级文物。被告人陈某强和董某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网上追逃期间,被告人陈某卫等人明知陈某强、董某师涉嫌犯罪,还将俩人送至四川,以期逃避司法机关追究。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晋0830刑初6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董某师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陈某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董某宁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被告人陈某卫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五、被告人黄某志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六、被告人冯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七、对被告人董某师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强、董某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 (2021)晋08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强、董某师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多次伙同他人私自挖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文物的缺失,二被告人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董某宁、陈某卫、黄某志、冯某明知被告人陈某强、董某师涉嫌犯罪,将被告人陈某强、董某师送至四川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窝藏罪。
  裁判要旨
  对于盗掘古墓葬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涉盗掘墓葬的保护等级、盗掘的次数、盗掘文物的等级,以及盗掘行为对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文物缺失的危害后果等情节,准确定罪量刑,体现依法严厉惩治的司法导向。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
  一审: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830刑初66号刑事判决(2020年9月21日)
  二审: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8刑终63号刑事裁定(2021年3月1日)